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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借款交涉

第二章 民初公使生涯

第一節 駐奧公使前期的交涉及外交活動

一、 辦理借款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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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至擔任外交總長時代。

一、 辦理借款交涉

1912 年 2 月 18 日,維也納北奧匯票銀行總辦格拉斯尼(Krassny)致函中國 駐奧使館表示:「貴國事平以後,改良庶政,諒必需借大款,我等甚願協助。此 項新借款已與敝國度支部大臣談及,擬請貴公使將此意轉達貴政府。2」沈瑞麟 接獲來函,遂於 2 月 21 日函送外務部。民國初立,中國財政困窘,列強如英、

美、德、法四國銀行團允諾提供借款,奧國銀行團未列名其中,但因去年中國向 德國史高達公司(Skoda Company)借款 30 萬英鎊,其中即有該銀行提供資金3, 希望在新政權成立之初,另借新款予中國,謀求金融利潤。對於此項借款信函,

外務部於 3 月 7 日接獲,未置可否。而奧國銀行界對於提供中國借款甚是積極,

奧京銀行(Godeu Credit)願提供中國政府 20 萬英鎊貸款,九五折付款,年息 6 厘,5 年還清。條件是三年內中國必須向 Manufacture Armes Steyeo 訂購軍械 20 萬英鎊,包括各式步槍、機關礟零件等。沈瑞麟復於 3 月 22 日將此事電呈外務 部,請示如何回覆4

對於上述奧國銀行提出借款問題,外務部遲遲未見回覆,至 4 月袁世凱就職,

唐紹儀(1862-1938)任國務總理,新政府組成,寄望於善後大借款,故直到 7 月 10 日,外交部始致電沈瑞麟,謂:「奧曾擬加入借款資本團,幸無成議。中奧 感情素洽,以我現時財政情形論,必另留餘地,俾便隨時借重」5

1912 年 8 月,沈瑞麟電外交部,欲借使費。10 月 31 日,電呈:「現有資本 家允借 10 萬鎊左右,須用政府名義,有滿足擔保」。外交部遂於 11 月 2 日行文 財政部,謂使費借款可否由奧館直接辦理6?財政部覆文,同意由奧館「就近磋 商辦法,惟利率擔保等條件」,須報財政部核可7。然外交部認為借款辦法宜由財

2〈駐奧沈代表信一件〉,民國元年 3 月 7 日,《訂借洋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20-003-01-008。

3〈駐奧沈代表信一件〉,民國元年 3 月 7 日,《訂借洋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20-003-01-008。

4〈收駐奧沈代表電〉,民國元年 3 月 23 日,《奧京銀行借款暨訂購槍械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15-03-001。

5〈本部發駐奧沈代表電〉,民國元年 7 月 10 日,《善後大借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20-010-01-005。

6〈諮財政部〉,民國元年 11 月 2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20-016-01-001。

7〈財政部函一件〉,民國元年 11 月 4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20-016-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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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酌定,再行電知奧館照辦8。11 月 8 日,沈瑞麟接獲財政部電文,指示由其

「逕與商辦,惟借額既小,保品難籌,只能發給國庫券,為信守償期一年,利率 照市條件」9。實際上,這筆小額借款係由奧資本家引薦倫敦愛德爾布加公司(The Ethelburga Syndicate Limited of 65 Bishopsgate de Londen)出借。時歐洲因第一次 巴爾幹戰爭10,牽動歐洲金融市場。直到 12 月初,戰事大局稍定,該公司總理 特來維也納與沈瑞麟會面。12 月 8 日,簽訂借款草合同11。同日,沈瑞麟即將借 款草合同寄發國內,經半月餘,外交部於 12 月 23 日才收到。在此之前,財政部 正為法、比兩國留學生學費欠款一籌莫展之際,希冀這筆 10 萬英鎊借款能撥出 一部分,以清償先前代為墊付該款的法國東方匯理銀行(Crédit Agricole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12。這二筆墊款金額分別是比利時部分 122,815 法郎,法國 部分 257,000 餘法郎,利息 5 厘不計,共計 379,815 法郎。外交部於 12 月 26 日 回覆財政部,謂「此項借款既經聲明專充使費」,來函「擬在該款內扣還匯理一 節,自難照辦13」。其後有關使費借款一案,財政部只能就借款合同內容指示沈 瑞麟進行修正協商。

這筆 10 萬英鎊借款合同條文修訂協商,持續兩個多月,至次年 2 月方告完 成。1912 年 12 月 8 日所簽訂的借款草合同共計七款,內容大要是,英國公司借 款 10 萬英鎊與中國政府,「專充使費之用」。該公司以 96,250 英鎊之價購中國政 府 10 萬英鎊之國庫券,以現金在維也納交付;年息 5 厘,照 10 萬英鎊核計,而 英公司付給實際借款 96,250 英鎊中扣除第一期半年之利息 2,500 英鎊,同時中國 政府須交付 2,500 英鎊國庫券,作為第二期半年之利息。借款一年後償還,包括 10 萬英鎊及 2,500 英鎊國庫券。預計國庫券樣式共三款,1,000 英鎊者 30 張,5,000 英鎊者 14 張,2,500 英鎊 1 張,由海關總稅務處核可撥還。國庫券上日期空白,

「俟互換之時扣准一年之期,再行填入」。另外,該借款合同簽訂後,須照會英

8〈復財政部函〉,民國元年 11 月 6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20-016-01-003。

9〈駐奧使署函一件〉,民國元年 12 月 23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07。

10 1912 年巴爾幹半島諸國在俄國支持下,以泛斯拉夫主義為號召,組成巴爾幹同盟,共同對抗 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統治。10 月 8 日起,陸續有門特內哥羅、塞爾維亞、保加利亞、希臘等國向 土耳其宣戰。

11〈駐奧使署函一件〉,民國元年 12 月 23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07。

12〈財政部函一件〉,民國元年 12 月 20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04。

13〈致財政部〉,民國元年 12 月 26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20-016-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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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駐北京公使轉知英外交部14。對於該項草合同內容,財政部覆文外交部,表示:

「沈代表所送借款合同尚屬妥協,惟所擬國庫券式內指明由關稅撥還,並經稅務 司簽字用印各節」,不表認可。蓋以「現在關稅收入抵押洋賠各款稅權尚未收回,

此時若於前項收入內指明撥還庫券,雖為數無多,而事涉關稅是否可行,應由稅 務處查核見復,方能決定15」。

1913 年 1 月 11 日,外交部致電沈瑞麟,轉財政部函示:「海關稅項專充撥 還洋款,無力多擔他項借款」,請其設法修改合同16。幾經磋商,英公司同意國 庫券改由財政部簽字蓋印及還款,「但須敘明到期不付,公司有向海關索償之權」。 為化解歧異,沈瑞麟建議「合同無須修改,可令備函聲明」即可17。1 月 24 日,

外交部再電沈瑞麟,轉知財政部指示,令其繼續與英公司協商,萬一無成,為免 影響借款,只得照前項電文辦理18。次日,沈瑞麟接電令後,即刻協商,無由改 變英方的堅持。同日致電回報,謂:「公司有向海關索償之權,屢經磋商非此不 可。愚見到期還款,此層即無關係,似可照填券上19」。10 萬英鎊既是小額借款,

何以英方堅持在國庫券上加註海關擔保?顯示對中方還款無信心,而以民國初成 立,前朝債款未清,百廢待舉,善後大借款持續談判中,即便是小額借款,仍覺 不宜由海關擔保還錢,若此例一開,恐群相仿效,衍生糾紛。10 萬元駐奧館使 費借款交涉,除外交部指示將第六款「電知倫敦外部」字句刪去外,最終於 2 月 6 日定案20,七款合同均依據沈瑞麟所協商之草合同完成簽訂。

沈瑞麟所辦理第二筆借款為直隸借款。直隸借款提議始於 1912 年 10 月 15 日,奧國駐北京公使館參贊巴爾來見外交總長梁如浩(1863-1941)提及直隸借 款一事,當由海軍部或財政部辦理?梁如浩答稱:「此事各該部當必不允可,仍

14〈駐奧使署函一件〉,民國元年 12 月 23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07。

15〈財政部函一件〉,民國元年 12 月 31 日,《善後大借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20-011-01-001。

16〈致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1 月 11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10。

17〈抄送一月十七日發電〉,民國 2 年 1 月 21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藏,檔號:03-20-016-01-017。

18〈電駐奧沈代表〉,民國 2 年 1 月 24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20-016-01-015。

19〈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2 年 2 月 14 日,《民二雜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46-002-02-009。

20〈致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2 月 1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46-002-02-020;〈收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2 月 7 日,《商借奧公司使費 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6-0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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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部辦理為妥適21」。此項借款金額為 50 萬英鎊,提供借款者亦是英商愛德爾 布加公司。是否仍是透過奧國資本家介紹則不得而知。令人不解的是,該筆金額 較前述使事借款為多,卻未見財政部有任何異議。借款合同委由沈瑞麟於 1913 年 1 月簽訂;4 月,在比利時發行債票,該債票簽名人為駐奧公使沈瑞麟,因尚 缺新關防,外交部命其先暫刊「中華民國駐奧代表」木質關防替代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