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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禮儀暨獎章等資訊、受託鑄幣承攬事及其他外交活動

第二章 民初公使生涯

第一節 駐奧公使前期的交涉及外交活動

三、 收集禮儀暨獎章等資訊、受託鑄幣承攬事及其他外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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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許可與漢口訂立此項借款」,請將此事報呈回國,代為澄清37

上兩則報導均與借款案有關,奧款案已然訂定,作為關係國駐外公使,仍如 前項奧款被蒙在鼓裡,心情想必五味雜陳。以中國當時財政狀況,非借外款無以 為繼,列強各個虎視眈眈,無論自身金融資本強弱與否,均想分一杯羹。借款事 項雖非駐外公使業務,然定案後實有必要完整告知,否則出現問題,又須再由其 辦理交涉,一次大戰爆發後,奧款案問題出現即是如此。詳見下節討論。

三、 收集禮儀暨獎章等資訊、受託鑄幣承攬事及其他外交活動

民國共和政體成立,外交部以「前清與各國國際上之禮儀多不適用,亟當重 新參訂,以便循行」。1912 年 11 月 11 日,著令沈瑞麟設法收集奧國國際禮儀供 作制訂新禮儀參考。沈瑞麟隨即面託奧國外交部典禮股長,「請其按照開列各條 詳悉見示」。該股長答稱,「所開各條有為本部可以直接奉告者,有須諮詢宮內禮 官方能詳告者,必須寬以時日,俾得完成」。3 月 17 日,沈瑞麟將奧國送來禮儀 冊,譯成漢文,連同洋文函寄外交部。該禮儀冊內容,主要是「各國大使呈遞到 任國書及辭行國書儀節」38。各國大使由外交部呈遞國書至皇宮覲見奧皇,禮儀 極其繁複,包括服飾、座車及隨行人員等,沿途禮儀安排等不一而足。另一件禮 儀資訊收集,則是應大總統府禮官處來函辦理。1914 年 6 月 16 日,外交部轉來 該函文,稱:「各國關於元首誕日及國慶紀念日,想自有相當之儀式。民國剏立 伊始,尚無先禮可援,請分別咨飭駐外公使代辦,詳細調查」。並請代購各該國 典禮專書,以資參考。沈瑞麟於 6 月 24 日即電覆外部,告知奧國並無國慶紀念 日39;至於奧皇誕日及命名日典禮,經向奧外部禮節股詢問,「茲接外部送到此 項典禮規程一則」,7 月 22 日,將該規程譯稿寄發覆命。而典禮專書經向奧外部 及坊間探詢,奧國尚未刻印此項專書,故無從採購40

關於獎章圖樣收集,源於 1914 年夏天外交部以「所存各國寶星章程圖說原 不完備」,加上銓敘局新經設立,時來外交部借用留作參考,「兩處互用一份,甚 屬不便」,函令沈瑞麟「將奧國寶星獎牌最新圖說及酬贈佩帶章程,購覓一份,

37〈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3 年 1 月 9 日,《三年訂借洋款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20-005-05-001。

38〈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2 年 4 月 6 日,《調查各國各項禮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41-013-01-004。

39〈駐奧沈公使電復元首誕日禮節〉,民國 3 年 6 月 25 日,《調查各國各項禮節》,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41-013-01-017。

40〈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3 年 8 月 5 日,《調查各國各項禮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41-01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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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日郵寄,以資考鏡」41。惟奧國官版寶星圖說曾由奧外部贈送,沈瑞麟早已寄 發外交部,只得再向奧外部相商,再代為搜集。持續數月,毫無訊息,後經沈瑞 麟「向坊間覓得私家著述奧國寶星獎牌圖說一冊,詳加查閱,尚屬完備」42。1914 年 3 月 9 日,方將該圖冊寄回國內。

鑑於前清貨幣紊亂,1914 年 2 月,民國政府頒布國幣條例暨施行細則,以 統一國幣鑄造。在此之前,為承攬中國國幣鑄造,奧國業者克虜卜(Krupps,通 譯克虜伯,為德國軍火製造商遠親)廠經理即來使館求見,聲稱:「該廠建立有 年,向為奧、德及巴爾幹各國承造鎳幣,工料最佳。現值中國改良圜法之際,願 受國庫券承造此項新幣」。沈瑞麟答以「現聞北京正在商議幣制借款」,「可具函 來館,當為轉呈政府詧核」。1 月 7 日,沈瑞麟趁前往奧外部之際,順便提及其 事。奧外大臣言:「奧國所用鎳幣確係該廠所造,克虜卜氏近因此事亦曾來談」。 返回官邸後,沈瑞麟不禁思索,去年中國由瑞記洋行轉借奧款,「條件雖未宣布,

而利重期短,人所共知。推厥原因,皆由奧財政部阻止金融流出,不准發行公債」

所致。如果能利用此一機會,取得奧國財政部同意在維也納設立公司,「發行中 國長期公債數兆鎊,當令該廠承造鎳幣以為酬報,未始非吸取外資,少濟財困之 機會」43。於是,次日,即將上述構想函呈外交部。2 月 3 日,外交部將造幣事 行文財政部,並抄錄該信函一份,供作參考44。克虜卜廠為爭取中國國幣承造權,

復致函駐奧使館,並附上英、法文五金質料書各一冊暨純鎳幣一匣。2 月 9 日,

沈瑞麟將之函送外交部轉致財政部45。其間,克虜卜廠也曾透過駐京公使納色恩 為其說項,然因財政部已決定國幣由天津造幣總廠自行督造46,奧國爭取中國國 幣承造權終致落空。

籌設中奧銀行,是奧國繼國幣承造權落空後,在爭取在華金融利益的另一敗 筆。早在 1912 年 9 月,訥色恩照會外交部表示,奧國資本團欲在中國興辦銀行,

41〈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3 年 3 月 31 日,《各國勛章圖考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1-018-03-016。

42〈駐奧使館函一件〉,民國 3 年 3 月 31 日,《各國勛章圖考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41-018-03-016。

43〈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1 月 29 日,《奧國克羅卜廠承造鎳幣案》,中央研究院近史研 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2-003-01-001。

44〈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2 月 3 日,《奧國克羅卜廠承造鎳幣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2-003-01-002。

45〈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2 月 24 日,《奧國克羅卜廠承造鎳幣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22-003-01-004。

46〈財政部函一件〉,民國 3 年 2 月 24 日,《奧國克羅卜廠承造鎳幣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藏,檔號:03-22-003-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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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有中國資本始能許辦47,經外交部行文財政部,惟在此之前,因前財政總長 熊希齡(1870-1937)已允同與法人合辦中法銀行,故繼任財政總長周學熙遂否 決其事48;然奧方並未就此作罷,仍積極運作。1913 年 6 月,訥色恩返國休假前,

「聞有中國財團曾赴京奧館重申前議」49,故其返國後,極力在各種公開場合,

發表演說,鼓吹其事。1914 年 2 月 12 日,維也納工商俱樂部舉行例行性月會,

訥色恩受邀演講「中國政治狀況」,重申設立中奧銀行的重要性。蓋「以助兩國 金融之流通,而奧在華之利益庶可與列國相頡抗」。沈瑞麟也出席該次會議,因 該俱樂部係奧國工商界最大機關,「訥使對中國之言論自有密切之價值」,遂將其 演說稿原文寄送外交部存參50。訥色恩除對奧國財團進行鼓吹之外,亦多次來駐 奧使館,與沈瑞麟晤談設銀行之事,藉此尋求支持以影響財政部決策。沈瑞麟以 為該銀行籌設,對中國「金融流轉多一交通機關,即實際外觀,均有起色」,遂 力表贊成。3 月 16 日,訥色恩啟程返回北京任所,沈瑞麟再向外交部報告其事,

謂:「所有中奧銀行辦法已由奧京各銀行團酌擬條款交由訥使帶京,如得中國財 團同意,即可開辦」51。外交部在收到報告後,於 4 月 7 日行文財政部52,未得 回應,中奧銀行籌設可謂胎死腹中。

關於其他的交涉事項,如 1912-1914 年間修改稅則、1914 年徵收印花稅等事 宜交涉,均涉及在華各個邦交國的經貿利益,奧國政府的回應不外是:「如各國 承諾,奧匈必可照允,但在經理此事之萬國委員會前必須聲明其特別利益」53, 或「須商各國一致辦理」54。沈瑞麟對此等事項辦理有限,故在此存而不論。至 於拓展邦交方面,則有希臘建交的提議。此事緣起於希臘駐奧公使的提議。該公

47〈函財政部〉,民國元年 9 月 30 日,《奧商在華設銀行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21-016-01-001。

48〈周學熙函一件〉,民國元年 10 月 3 日,《奧商在華設銀行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21-016-01-002。

49〈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4 月 3 日,《奧商在華設銀行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21-016-01-004。

50〈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3 月 10 日,《三年雜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檔號:03-46-003-02-008。

51〈駐奧沈公使函一件〉,民國 3 年 4 月 3 日,《奧商在華設銀行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藏,檔號:03-21-016-01-004。

52〈致財政部公函〉,民國 3 年 4 月 7 日,《奧商在華設銀行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 館藏,檔號:03-21-016-01-005。

53〈收駐奧沈代表電〉,民國 2 年 11 月 27 日,《修改稅則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藏,檔號:03-19-033-02-020;〈駐奧館函一件〉,民國 2 年 12 月 17 日,《修改稅則案》,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檔號:03-19-033-02-029。

54〈收駐奧沈公使致本部電〉,民國 3 年 4 月 9 日,《修改稅則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檔號:03-19-018-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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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與沈瑞麟同時派駐奧國多年,「情誼頗篤」,屢有「願與中國訂約通好之意」。 1913 年 12 月,在即將返國升任外相臨別之際,重提舊事,並稱待回國就任後,

再令駐奧公使向沈瑞麟正式提議辦理。沈瑞麟思及外交總長孫寶琦(1867-1931)

於光緒年間使法期間,希臘公使「亦曾有願與中國訂約之請,部議未准」。但又 覺今昔情形不同,遂請示外交部「如駐奧希使果用政府名義,再來商談,應如何 因應」55?外交部於 1914 年 1 月 16 日收到沈瑞麟信函,次日,即指示核覆,謂

「今昔情形不同,訂約修好亦屬各國通例,前任駐奧希使既以此事為請,自不宜 於拒絕」。如其果以政府名義正式提議,可與之接洽,「如能確守通商範圍互訂公 平條款,屆時再為酌量情形,妥行核辦」56。只是後來新任駐奧公使上任後,並 未奉命辦理訂約通商之事,直到 1917 年 10 月有希臘人名為荔克思(Leckos)者,

由美國抵達北京,以商務委員身分請見外交總長汪大燮(1860-1929),要求通商 訂約事,汪大燮雖因法國駐北京代辦瑪德(Damien Martel, 1878-1940)推薦信函 接見他57,但對其身分抱持疑慮,曾對該代辦表示:下次此人若無希臘政府正式

由美國抵達北京,以商務委員身分請見外交總長汪大燮(1860-1929),要求通商 訂約事,汪大燮雖因法國駐北京代辦瑪德(Damien Martel, 1878-1940)推薦信函 接見他57,但對其身分抱持疑慮,曾對該代辦表示:下次此人若無希臘政府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