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以有效統治檢視黃岩島之主權歸屬
第二節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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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艘中國大陸的船隻在接近黃岩島時發生碰撞487,到了 7 月,颱風迫使菲律賓離 開了黃岩島,這使得中國大陸因此實質上佔有了黃岩島,中國大陸並用障礙物堵 住黃岩島潟湖的出口,這使得菲律賓的捕魚活動受到限制,但菲律賓與中國大陸 在黃岩島附近的對峙情況仍然持續,在對峙期間,中國大陸更對菲律賓祭出許多 懲罰措施,包括對中國遊客發佈到菲律賓的旅遊禁令,以及對菲律賓出口香蕉的 嚴厲限制,並單方面發佈針對黃岩島的捕魚禁令,由於黃岩島事件的影響,2012 年 7 月,東協 45 年來首次未能發表聯合公報488。
第二節 中華民國
第一項 中華民國對黃岩島的有效統治及主權論述
中華民國視黃岩島為中沙群島的一部分,主張「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 沙群島與東沙群島(總稱「南海諸島」)均為我先民發現、命名、使用,並經官 方納入版圖、行使管轄;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海 域均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不容置疑。任 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占據,均屬非法,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 予承認。489」
因此就有效統治的層面而言,中華民國透過了發現,而獲得對南海諸島初 步的權利,之後又透過一連串行政、立法與經濟活動等作為,和平持續地展現主 權與公權力,實現了對南海諸島的有效統治與先佔490。
以下就中華民國對黃岩島、乃至於南海諸島的主張與行為,進行以下的說 明:
1. 立法:
1935 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審定完成「南海各島嶼華 英島名」,並公布「南海各島嶼圖」,此乃國民政府首次公開出版的南海諸島地圖,
我國南海最南疆域範圍至北緯 4 度,把曾姆灘(1946 年更名曾母暗沙)標在我
487 Supra note 466, paras. 1047-1050.
488 Supra note 484, pp. 27-28.
489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南海政策說帖」,2016 年 3 月 21 日,刊載於:
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South/%E4%B8%AD%E8%8F%AF%E6%B0%91
%E5%9C%8B%E5%8D%97%E6%B5%B7%E6%94%BF%E7%AD%96%E8%AA%AA%E5%B8
%96.pdf
490 同註 479,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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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疆域內,為現今南海 11 線段之 U 形線雛形,當時這份地圖就已將黃岩島列入 中華民國的版圖491。
1947 年 12 月 1 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作為接收、
進駐西、南沙群島之依據,該圖在南海諸島四周畫有十一條線段,亦即南海 U 形線,南至北緯 4 度,該圖標有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 8 群島,
主張中華民國對線內島、礁、灘、沙洲皆擁有主權,被稱作民主礁的黃岩島也被 劃在 U 形線內,當時並無遭遇任何國家的抗議492,不過我國在實踐上,並未禁止 他國航空器與船舶在 U 形線的海域或上空通過,因此 U 形線內水域實質上並非 內水。
1947 年 12 月 25 日中華民國行憲,其中憲法第四條明訂「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因此南海諸島為我國 固有的領土493,由於 U 形線是在行憲之前就已劃定完成,所以 U 形線的位階應 涵蓋於憲法第四條的層次當中。
1993 年 4 月 13 日行政院臺內字第 09692 號函核定「南海政策綱領」,於前 言中再次重申「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歷史、地理、
國際法及事實,向為我國固有領土之一部份,其主權屬於我國。494」,不過此綱 領已於 2005 年停止適用。
1998 年 1 月 21 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法」,明訂「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495、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496,以及「中 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497」,
但這兩項法律都未明確指出南海諸島為我國領土範圍,中華民國行政院也僅依該 法公佈東沙與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498。
1999 年 2 月 10 日,中華民國行政院以台 88 內字第 06161 號令公告「中華 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 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等四區域,製定成表,註明公告區域、基線 編號、基點名稱、地理坐標、迄點編號及基線種類,並附圖標示界線範圍」,到
491 同註 489。
492 同前註。
493 同前註。
494 中華民國行政院,「行政院臺內字第 09692 號函核定」,1993 年 4 月 13 日,刊載於: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091060500-0820413
495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3 條。
496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
497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2 條。
498 劉千綺,兩岸有關南海爭議島嶼主權主張之作為—以國際法中有效統治原則之探討為核心,
國立清華大學碩士論文,2012 年,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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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2009 年 11 月 18 日更以院臺建字第 0980097355 號令修正公告「中華民國第一 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499,明訂中沙群島的黃岩島為基點,採用正 常基線。
2. 主權宣誓與外交聲明:
1999 年 7 月 13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中華民國政府抗議近來馬來西亞 政府侵佔我南沙群島之榆亞暗沙及簸箕礁,及菲律賓政府將具有主權爭議之黃岩 島納入其版圖,並重申我南海主權立場」聲明,並重申「南沙群島一如西沙群島、
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法理、歷史、地理及事實,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 部份,其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任何國家或團體,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 或佔據此等島嶼。南海為中華民國之水域,中華民國擁有一切權益,在南海地區 之任何活動(包括討論共同合作開發或簽署共同行為準則等)均應經中華民國政 府同意。500」
2009 年 2 月 4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外交部針對菲律賓通過法案將屬 於我國之部分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之黃岩島劃入菲國領土事鄭重聲明」聲明,並 強調「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水域享有一切應有權益,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 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佔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茲此呼籲,
菲國政府應依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揭櫫之 原則與精神,透過協商對話,和平解決南海爭議。501」
2009 年 3 月 13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外交部重申我國對南沙群島及周 遭水域擁有主權之立場」聲明,文中提及「關於菲律賓總統亞羅育(Gloria Macapagal-Arroyo)於本(98)年 3 月 10 日簽署菲律賓群島基線法(共和國第 9522 號法律),將我國部分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之黃岩島納入菲國領土事,外交 部亞太司司長于德勝已約見菲律賓駐台代表白熙禮先生,代表我國政府向菲國提 出抗議。502」
499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關於領海基線基點問題」,刊載於:
https://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asp?lcid=16&cid=74#1
500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抗議近來馬來西亞政府侵佔我南沙群島之榆亞暗沙及簸箕
礁,及菲律賓政府將具有主權爭議之黃岩島納入其版圖,並重申我南海主權立場」,1999 年 7 月
13 日,刊載於: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5028B03CED127255&sms=5ED24855AD8E6C5 8&s=90AD3AE9BFCF7390
501 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針對菲律賓通過法案將屬於我國之部分南沙群島及中沙群島之黃
岩島劃入菲國領土事鄭重聲明」,2009 年 2 月 4 日,刊載於: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8742DCE7A2A28761&sms=491D0E5BF5F4BC 36&s=5D89B0288E64207B
502 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重申我國對南沙群島及周遭水域擁有主權之立場」,2009 年 3 月 13
日,刊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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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20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中華民國外交部嚴正重申中沙群 島所屬黃岩島及其週遭水域為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聲明,文中針對中國大陸與 菲律賓發生的黃岩島事件,指出「黃岩島為中沙群島島礁之一,無論就歷史、地 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俱屬 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中華民國政府鄭重呼 籲,相鄰南海各島礁之國家,應依據國際法之原則與精神,避免採取任何影響南 海地區安定和平的片面措施,並自我節制,透過協商對話,和平解決爭端。我國 願積極參與相關對話,解決紛爭,共同促進區域之和平穩定與發展。中華民國政 府重申,願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基本原則,與 其他國家共同開發南海資源。503」
2013 年 5 月,針對菲律賓公務船射殺中華民國漁民的廣大興 28 號一案,中 華民國立法院臨時提案,「為回應菲國蠻橫行為及片面宣告黃岩島及部分南海諸 島(菲稱「卡拉揚島群」)為其國土,爰建請行政院應依海洋法公約宣告 200 浬
「專屬經濟區」範圍,廢止「暫定執法線」自我限縮之界線,主張巴丹群島之主 權,設立「達悟鄉」海洋文化公園,並經常性進行菲國領海之外的護漁及軍事操 演。504」
3. 國際互動:
透過國際組織的實踐、外國政府的承認、南海議題的國際合作與發聲,中 華民國進一步的主張與強化其在黃岩島、乃至於南海諸島的主權。
就國際組織的實踐方面,「1930 年 4 月 29 日,在香港舉行之遠東氣象會議 中,菲律賓馬尼拉天文台代表提議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所創設的東沙島觀象台為南 海最重要氣象機關,並希望我政府亦能於西沙及中沙兩群島設立觀象台,以增進 航海安全。此提案並經會議議決,並無任何代表團反對,顯示包括英國、日本、
菲律賓等當時與會各國,以及該組織均承認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的管轄權。505」 就外國政府的承認方面,「1955 年 9 月 7 日,美國駐華大使館一等秘書韋士 德君(Donald E. Webster)向外交部詢問南海一帶島嶼何者屬於我國,經外交部 明確回復美方,上述南海諸島均屬我國領土。次年 8 月,韋士德君續向外交部面
菲律賓等當時與會各國,以及該組織均承認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的管轄權。505」 就外國政府的承認方面,「1955 年 9 月 7 日,美國駐華大使館一等秘書韋士 德君(Donald E. Webster)向外交部詢問南海一帶島嶼何者屬於我國,經外交部 明確回復美方,上述南海諸島均屬我國領土。次年 8 月,韋士德君續向外交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