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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國際法取得領土之方式分析有效統治

第三節 厄利垂亞與葉門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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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無法以鄰近原則來作為國際法的基礎182,尤其是僅靠一個島嶼的領土是屬於 整個堅硬土地一部分的這個事實,是不可能主張基於實證國際法規則的183

本案對於領土主權取得的法律效果有以下論述:

取得領土主權的最後結果有可能是取得主要島嶼領土主權,並同時取得其 他島嶼的領土主權,亦即集體島嶼在一些情況下是可能構成一個法律單位,其主 要部分的命運會影響到其他部分的命運184

另外一個可能的結果是,不但取得領土主權,並且取得的效力還勝過其他 的效力,例如本案中指出一個初步的發現無法勝過另一個持續和平展現權力的國 家,而取得領土主權的關鍵在於要在爭議的區域內有持續與和平地展現權力,所 以並非必需要在領土上建立起特別的行政管理,而且即使假設西班牙可以將因為 發現或鄰近原則而取得的該島權利割讓給美國,至少直到 1906 年爭端發生前,

荷蘭基於國家權力展現而取得的初步的權利也不會受第三方條約而更改185

第三節 厄利垂亞與葉門仲裁案

第一項 本案起源  

從 19 世紀到 1918 年,整個區域(包括爭端的島嶼以及厄葉兩國)都是鄂圖 曼帝國以及之後的土耳其的版圖。鄂圖曼帝國的瓦解以及土耳其在一戰的戰敗,

使得 1923 年有了洛桑條約(Treaty of Lausanne)。根據該條約,土耳其要放棄

(renounce)該條約所畫邊界(frontiers)以外的所有領土,以及除了該條約所 承認(recognized)的島嶼之外的所有島嶼,而這些領土與島嶼的未來(future),

依據洛桑條約第十六條則由有關當事國(parties concerned)來解決(settled),

然而有關當事國的難以確定,進而導致這些島嶼領土主權歸屬懸而未決。另外,

在一、二戰之間,紅海上的一些島嶼由英國來佔領,另一些則為義大利殖民利益 的目標186,但英國並沒有取得這些領土的野心,義大利則尊重洛桑條約對這些島 嶼的不確定法律地位的尊重,雖然義大利曾在海科克島(Haycocks)建立若干措 施,但在 1947 年同盟國對義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第 23 條中,義大利已 放棄其在非洲領土的一切權利,該條並指出義大利在非洲領土的最終歸屬將由美                                                                                                                

182   Ibid, p. 35.

183 Ibid, p. 22.

184 Ibid, p. 23.

185 Ibid, p. 37.

186 Constance Johnson, “Case Analysis: Eritrea – Yemen Arbitratio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3, Issue 2 (2000), p.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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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蘇聯、英國、法國來共同決定,然而這四個國家並未決定,導致這些島嶼主 權歸屬不明。

在地理上,這些島嶼中離大陸板塊最近者,僅鄰厄利垂亞海岸的 6 至 12 海 里內。然而,兩國的漁夫雖然有時會來到這些島嶼,但這些島嶼的大部分都是貧 瘠、不適合人類居住的,而且也從未被人類久住187

葉門在一、二戰之間的某些時期,在葉門的海岸與紅海區域是由當地的部 落來統治,而剩下來的區域則是大部分由伊瑪目(Imam of Yemen)來統治。而 現今的葉門,則是在經過 1962 年到 1970 年的內戰後,於 1990 年所獨立。

厄利垂亞在一、二戰之間乃屬義大利的屬地(territorial possession),之後 義大利在二戰戰敗,放棄了其在厄利垂亞的權利,於是厄利垂亞便在二戰後成為 衣索比亞的一省,並在 1993 年於內戰結束後獨立。

獨立後的厄利垂亞便與葉門談判哈尼什島(Hanish)的主權歸屬,然而到 了 1995 年,葉門與厄利垂亞兩國就位於紅海上、兩國海岸線之間的零散島嶼的 領土主權產生了衝突,主因是葉門在同年委託了德國公司在哈尼什島上建造旅館,

並且派軍隊在該地駐守,厄利垂亞便限期要求葉門撤軍,然而葉門卻置之不理,

於是厄利垂亞便出兵奪取並佔領該島。

針對這些位於兩國海岸線之間的各個島嶼是屬於葉門抑或是厄利垂亞的領 土?

1996 年,兩國達成協議,前後簽署了「仲裁原則協議(Agreement on Principles)」及「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在前份文件中,雙方放棄 使用武力來解決爭端,而是交由仲裁來和平解決領土主權與海洋劃界的爭端,而 後份文件則執行前份文件兩階段的深入過程,第一階段是仲裁庭要根據國際法的 原則、規則、實踐,尤其是在考量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s)的基礎上,去 決定紅海上爭端島嶼的主權歸屬,第二階段是仲裁庭要作出海洋劃界的裁判188。  

                                                                                                               

187   Ibid, pp. 427-428.

188 W. Michael Reisman,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Eritre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Yemen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First Stage of the Proceeding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3, No. 3 (1999), p.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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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各造爭點  

雙方在「仲裁原則協議(Agreement on Principles)」中,特別提及要在考量 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s)的基礎上,去決定紅海上爭端島嶼的主權歸屬,

因此兩造最主要的攻防就是在歷史性所有權,兩造都承認一開始鄂圖曼帝國擁有 這些島嶼的權利,仲裁庭也接受這個觀點,但是後續這些島嶼主權的歸屬的變化 則是雙方各執一詞的部分。

雙方都有以國家公權力的展現、爭端島嶼法律上的歷史、地理上的從屬、

地圖來主張權利,並且都主張以全部(as a whole)島嶼為單位,來判決這一整 體島嶼的領土主權。

針對歷史性所有權:

厄利垂亞主張:由於義大利在一、二戰間,透過在該區域的殖民活動,使 得義大利取得了紅海上島嶼的權利,而這個權利隨著義大利戰敗,便成為義大利 領土處分(disposition)的一部分而轉給(transfer)衣索比亞,最後隨著厄利垂 亞從衣索比亞獨立,使得厄利垂亞取得了該權利189

葉門主張:葉門擁有所謂的「古老權利(ancient title)」,此權利是起源於 葉門社會(Yemeni society)在中世紀就已經存在的事實。於是根據「歸復權原 則(doctrine of reversion)」,亦即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一種將來的權益,例如一 地產所有人將其中的先行地產權,而非其所享有的全部權益授予他人時,則地產 所有人在該先行地產權存續期間享有地產歸復權,期限屆滿後,該地產權復歸其 所有190,加上該原則並未被 19 世紀到 20 世紀初的鄂圖曼帝國統治給干涉,因此 在鄂圖曼帝國結束時,在紅海島嶼上的該權利便因此回復(revert)給了葉門191

仲裁庭認為:兩國都未擁有紅海島嶼上的歷史性所有權,其理由如下:

1. 首先,歷史性所有權的確為一項可被接受的國際法原則,而仲裁庭認知 到國際法上的歷史性所有權有不同的意義。就仲裁庭的意見,葉門的歷史性所有 權是被描述成「古老權利(ancient title)」,此權利是透過已建立很久的普遍名聲

(common repute),而使得這個常識(common knowledge)本身就是一個足夠的

(sufficient)權利。另一方面,就仲裁庭的意見,厄利垂亞的歷史性所有權是透 過時效(prescription)、默認(acquiescence)、持續很久一段時間的擁有而被創造                                                                                                                

189   Supra note 186, p.432.    

190 高點法律網,「元照英美法詞典」,2016 年 11 月 28 日,刊載於: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5067  

191 Supra note 186, p.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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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強化成一種被法律所接受的權利192

2. 就葉門方面,仲裁庭認為歸復權原則是可以被假定(moot)的,亦即當 殖民結束時,領土權利將被回復並非在法律上無法想像(implausible),回復領 土的權利也曾經被實踐過(observed),這種權利是被描述成「效力低於主權(less than sovereignty)」且依據不同的案件情況,會有不同的結果。然而,對於適用 於該原則的回溯性(retrospectivity)危險也應注意,另外,將西方主權的觀念歸 於(attribute)中古伊斯蘭社會的適當性(appropriateness)也令人懷疑,最後要 引用地方性或區域性的傳統來詮釋國際法必須要非常小心(cautiously)與嚴格

(restrictively),因為它可能會造成國際法的不一致(inconsistencies)。在本案中,

葉門在該區域的持續統治曾被鄂圖曼帝國打斷,而當時鄂圖曼帝國對該區域的主 權是合法的,所以若接受葉門可以回復,則就等同拒絕了鄂圖曼帝國的合法性,

這就會對時際國際法產生衝突。而且,中古世紀葉門的領導者是否真有在物理上

(physically)擴張(extend)到該區域的島嶼也受人質疑,這就會影響到這些島 嶼是否真能夠回復給葉門。而葉門本身對於歸復權原則在引用上的支持也很少,

這就會使仲裁庭懷疑此原則是否真為被國際法接受的原則193

3. 就厄利垂亞方面,仲裁庭認為厄利垂亞無法建立歷史性所有權,因為根 據洛桑條約第 16 條,土耳其雖放棄了這些島嶼,但是這些島嶼的權利還是處於

「暫時無法決定的狀態(indeterminate pro tempore)」,因此根據同條,這些島嶼 並非無主地(res nullius)。另外根據 1947 年的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義 大利必須放棄洛桑條約下的任何權利與利益。雖然仲裁庭認為義大利對該區域曾 有領土上的利益,但不認為這些活動就已足夠使義大利擁有這些島的主權194

針對厄利垂亞與葉門都主張以全部(as a whole)島嶼為單位,來判決這一 整體島嶼的領土主權,仲裁庭認為無法以全部(as a whole)島嶼為單位來認定195

仲裁庭認為由於各自島嶼有各自的歷史,而且對於全部的島嶼也沒有共同 法律上的歷史,兩造所提的證據也不足以支持一方可以擁有全部的爭端島嶼,另 外兩國在它們的請求(claim)上也在某種程度方面支持將這些島嶼分作幾個次 團體(sub-group),而證據也顯示這些不同的次團體在判決上可能會有不同的結 果,於是仲裁庭決定就各次團體來分開討論主權歸屬196

這些島嶼中的莫赫巴卡島(Mohabbakaks)、海科克島(Haycocks)、祖卡—

哈尼什島(Zuqar-Hanish),依據各自獨立的法律歷史被分成了這三個次團體,另                                                                                                                

192 Ibid, p.433.

193 Ibid, pp. 434-435.

194 Ibid, p.435.

195 Ibid, p.436.

196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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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還有一個北方島嶼(northern island)依據地理位置,被劃分成第四個次團體197

針對依據地圖來主張權利,兩造對於許多被引用的地圖的證據能力有不同 的意見。

厄利垂亞認為以地圖作為證據是不可靠的且矛盾的,葉門則認為地圖是兩

厄利垂亞認為以地圖作為證據是不可靠的且矛盾的,葉門則認為地圖是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