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以有效統治檢視黃岩島之主權歸屬

第四節 菲律賓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菲律賓

第一項 菲律賓對黃岩島的有效統治及主權論述

2012 年 4 月 18 日菲律賓外交部發佈的「菲律賓對於黃岩島及其周遭水域的 立場(Philippine position on Bajo de Masinloc (Scarborough Shoal) and the waters within its vicinity)」,可說是菲律賓官方對黃岩島的有效統治與主權論述最為直 接與清楚的一次聲明,該文件有以下四個層次的重點論述,首先,黃岩島並非島 嶼,而是岩礁,關於這點,2016 年國際仲裁法庭在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的南海仲 裁案中,也判決黃岩島屬於岩礁。第二,岩礁所能產生的領土主權與專屬經濟區、

大陸礁層所能產生的主權權利必須加以區分。第三,岩礁只能產生 12 海里的領 海,所以在黃岩島 12 海里以外的水域,是菲律賓呂宋島所生的 200 海里專屬經 濟區與大陸礁層,因此菲律賓可以根據《公約》對這些區域行使主權權利,因此 中國大陸在此區域阻撓菲律賓漁民捕魚是違法的,關於這點,2016 年國際仲裁 法庭在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的南海仲裁案中也認為中國大陸這種行徑違法。第四,

至於黃岩島本身的歸屬則是菲律賓與中國大陸針對領土主權所發生的紛爭602

針對第四個層次,也就是黃岩島的主權歸屬,菲律賓有以下主張:

1. 菲律賓擁有黃岩島的主權並非來自於西班牙依據巴黎條約把菲律賓群島 割讓給美國,因此中國大陸主張黃岩島並不在巴黎條約範圍內的主張就失了依據

603

2. 菲律賓擁有黃岩島的主權也並非因為在地理上靠近(proximity)菲律賓 根據《公約》而擁有的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而來,雖然菲律賓確實也 有在上述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實踐主權權利604

3. 菲律賓擁有黃岩島的主權是依據國際法的原則,就正如帕瑪斯島案的裁 判所示,即使該島曾在歷史上被西班牙發現(historically discovered),以及曾在 歷史上依據巴黎條約被割讓(historically ceded)給美國,但荷蘭依據有效行使 管轄權(effective exercise of jurisdiction),所以該島主權仍然判給荷蘭,所以菲 律賓主張自從其獨立之後,便行使了有效佔有(effective occupation)與有效管                                                                                                                

602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Philippine position on Bajo de Masinloc (Scarborough Shoal) and the waters within its vicinity, April 18,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gov.ph/2012/04/18/philippine-position-on-bajo-de-masinloc-and-the-waters-within-its-vici nity/ (accessed on Dec. 16, 2016).

603 Ibid.

604 Ibi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轄(effective jurisdiction),因此擁有黃岩島的主權605

以下就菲律賓曾經對黃岩島主權的主張與行為,進行以下的說明:

1. 立法:

菲律賓 1935 年的憲法所界定的「國際條約界限(International Treaty Limits)」

是由 1898 年美國與西班牙的《巴黎條約》、1900 年美國與西班牙的《華盛頓條約》、

以及 1930 年的《英美條約》所構成,其所界定出來菲律賓的西部國界到達東經 118°,然而黃岩島位於東經 117°45' 58″,在此界限的更西邊,而沒有被包含在 菲律賓的領土範圍606

之後,菲律賓曾經多次修憲,並於 1961 年通過《領海基線法》將國際條約 界線內的全部水域視為菲律賓的內水或內陸607,然而 1935 年、1943、1973 年、

1986 年、以及 1987 年菲律賓頒佈的歷次憲法和 1961 年的《領海基線法》都並未 將黃岩島包納入在菲律賓的領土範圍608

1997 年菲律賓外交部長在菲律賓眾議院外交與國防委員會的公開聽證會上 表示黃岩島為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這是菲律賓首次正式的提出對黃岩島的主權

609

2009 年 3 月,菲律賓通過稱作《群島基線法》的「共和國法第 9522 號(Republic Act No. 9522)」以立法的形式主張黃岩島為其領土主權610

2. 鄰近原則:

菲律賓過去曾經以鄰近原則主張對黃岩島的主權,但近來已改用有效佔有 與有效管轄為它對黃岩島的主權論述。

1978 年,菲律賓馬可仕總統透過總統令 1596 號611,規定菲律賓的專屬經濟 區應該從測量領海基線量起,向外延伸 200 海里才對,因此黃岩島距離蘇比克灣 僅約 135 海里,所以是在菲律賓 200 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內612,所以便藉由黃岩島                                                                                                                

605   Ibid.

606 同註 516,頁 73-74。  

607 Supra note 30.  

608 同註 473,頁 46。  

609 李金明,「近年來菲律賓在黃岩島的活動分析」,南海問題研究,第 3 期(2003 年),頁 41。  

610 同註 473,頁 46。  

611   Supra note 30.  

612 同註 609,頁 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鄰近菲律賓的事實來主張對黃岩島的主權。

3. 有效佔有與有效管轄:

首先,巴約的馬辛洛克是菲律賓三描禮士(Zambales)省的特別政治分支

(subdivision)613

許多地圖都有呈現出上述事實,巴約的馬辛洛克是菲律賓三描禮士省一部 分的事實,已在其中一幅有關當地區域最精準、也是早期最著名的地圖中顯示,

該地圖就是由傳教士 Fr. Pedro Murillo Velarde, SJ 於 1792 年出版名為 Carta Hydrographical y Chorographica De Las Yslas Filipinas 的地圖。巴約的馬辛洛克 是西班牙的殖民開拓者(colonizer)所賦予這個岩礁的名字,1792 年由 Alejandro Malaspina 遠征隊所畫的地圖也顯示巴約的馬辛洛克是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這 份地圖並於 1808 年在西班牙的馬德里出版,這份地圖還顯示了該探險隊曾經去 到該島礁的路徑,此圖又在 1939 年被重製(reproduce)。1990 年由美國海岸與大 地測量局所出版的 Mapa General, Islas Filipinas, Observatorio de Manila 地圖,也 將巴約的馬辛洛克劃為菲律賓的一部分614

菲律賓的國旗曾在該島礁上更小的島礁(islet)被豎起,有一次是在 1965 年被 8.3 公尺高的旗杆給豎起,另一次則是由國會議員 Roque Ablan and Jose Yap 在 1997 給豎起,1965 年,菲律賓更在該島礁上更小的島礁建造並運作了一個小 型燈塔,1992 年菲律賓海軍修復(rehabilitate)該燈塔,並向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報告,以將它列冊出版615

為了國防的需求,巴約的馬辛洛克也曾被菲律賓與駐守在三描禮士蘇比克 灣的美國海軍使用為一個影響範圍(impact range),菲律賓環境與自然資源部與 菲律賓大學也曾在該島礁進行科學、地形測量(topographic)與海事研究,另外,

由於該島礁臨近呂宋西南部以及濱海城鎮,因此菲律賓漁民便總是把它視為他們 的漁場616

1997 年,菲律賓外交部長西業松(Domimgo Siazon)曾指出「菲律賓已對 黃岩島及其周圍水域行使主權和有效的管轄權,菲律賓漁民已將此地作為他們傳                                                                                                                

613 Supra note 602.

614 Ibid.

615 Ibid.

616 Ibi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統的漁區和天氣惡劣時的庇護所。菲律賓並且長期在此地區執行反走私和非法捕 魚。617

事實上,從中國大陸與菲律賓在黃岩島的歷年紛爭,就可以看出菲律賓從 1996 年到黃岩島事件發生的這段期間在此區域的執法行為,1997 年,菲律賓官 方開始提出有關黃岩島領土主權的主張,在此之後的幾年內,菲律賓便在黃岩島 附近採取執法行動,主要包括海事的執法以及對登島的干擾限制,中國大陸漁船 在黃岩島附近水域被抓扣的事件便層出不窮618,例如 1998 年 29 個中國大陸漁民 被通報在黃岩島持有炸藥與珊瑚,於是菲律賓便依據菲律賓漁業法將部分的漁民 起訴並判刑619

2009 年,菲律賓通過修正的《群島基線法》,此法不僅完全符合《公約》的 規定,也把該島礁劃為菲律賓的領主主權範圍620

最後,在菲律賓學界,若干學者指出從條約法的層面而言,美國在 1930 年 代似乎認為西班牙擁有黃岩島的主權,然後再由美國取得該主權,該主權再過渡 到菲律賓自治邦,從菲律賓自治邦官員與美國國務院、戰爭部及商務部的書信來 往,就可看出美國同意透過《華盛頓條約》讓菲律賓自治邦取得黃岩島的主權。

至於從有效統治的層面而言,菲律賓至少從 19 世紀西班牙殖民統治時期,就透 過主權歸屬的行為,排他的在黃岩島進行有效管轄,這種排除其他國家、公開、

公共與清楚的有效統治一直延續到 20 世紀美國統治時期、自治邦時期及菲律賓 獨立之後的時期,相對的,到了 1990 年代中國大陸才透過批准無線電愛好者登 島進行無線電探險活動來主張對黃岩島的主權,而該行為也立即引來菲律賓的抗 議,無線電台也隨即遭到移除,中國大陸一直到 2012 年才非法的在黃岩島上進 行管轄,另一方面,就菲律賓的觀點而言,中國大陸所提的元朝地圖模糊不清,

而且中國大陸所提的地圖都傾向忽略中國大陸海岸外的陸塊,例如並無除了少數 與菲律賓主要大型島嶼有關名字外的其他島嶼細節,就算將中華民國於 1947 年 所畫的十一段線,視為包括黃岩島在內的最早地圖,那也僅是一張書面主張,中 方仍然缺乏國家實際公權力的展現621

1792 年由 Alejandro Malaspina 遠征隊所畫的地圖顯示巴約的馬辛洛克是菲 律賓領土的一部分,之後它的經緯度位置也得到確定,西班牙人也在該島礁上執                                                                                                                

617 同註 609,頁 41。  

618 同註 473,頁 44。  

619   Supra note 466, para. 827.

620 Supra note 602.

621 Supra note 47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搜救與派遣馬尼拉船隻去協助發生船難的船舶,1898 年的《巴黎條約》雖將 菲律賓的領土限縮在一個不規則的多邊形內,但西班牙人實際展現公權力與擁有 主權的地方卻不限於該多邊形內的區域,因此黃岩島適用 1900 年《華盛頓條約》

所規定的「對於任何和所有屬於菲律賓群島但位於該條約第 3 條所述界限以外的 島嶼」,進而其主權可從西班牙過渡到美國。美國統治期間也對該島礁實施管轄 權,例如一艘名為 S.S. Nippon 的瑞典輪船於 1913 年因為颱風而在黃岩島發生船 難,菲律賓海洋當局便對該事件進行調查,該船並適用菲律賓的海難救助(salvage)

法規,船員也得到獲救,船貨也一併經過官方的科學調查,此案還於 1916 年持 續進行到菲律賓的最高法院,充分展現了菲國的管轄權,而在 1918 年由美國殖 民政府彙整所出版的菲律賓島嶼普查中,黃岩島也被列在菲律賓島嶼的官方清單

(inventory)上622

1937 年,菲律賓自治邦政府直接處理了黃岩島的主權歸屬問題,當時美國 海岸與大地測量學(geodetic)統帥 Thomas Maher 表示,沒有資訊顯示任何國 家有對黃岩島主張主權,但是如果西班牙 Santa Lucia 驅逐艦(frigate)於 1800

1937 年,菲律賓自治邦政府直接處理了黃岩島的主權歸屬問題,當時美國 海岸與大地測量學(geodetic)統帥 Thomas Maher 表示,沒有資訊顯示任何國 家有對黃岩島主張主權,但是如果西班牙 Santa Lucia 驅逐艦(frigate)於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