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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主管機關監理實務及其問題 第一項 監理方向

我國商業銀行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監理,係由金管會檢查局 負責,依檢查對象分別訂有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 用合作社、票劵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農會漁會 信用部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重要查核項目,由於各業別查核項目內 容重疊性高,以下僅就金融控股公司及查核項目最詳盡之本國銀行兩部分說 明,茲分述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99

是否有建立整體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計畫,及集團內資訊分享 政策與程序100

二、本國銀行101

(一)總行部分:

1. 是否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之執行強 度?

2.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包括下列事項:

99 金管會檢查局各業別 AML/CFT 重要查核項目,檢自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340&parentpath=0,4,339 ,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2 日。

100 FATF 40 項建議中,提及集團建議事項者僅建議第 18 項:內控及國外分支機構和子公司,

金融集團應施行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措施,包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 恐怖分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並確保國外分公司及持有多數股權之子公 司,適用與母國一致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措施。另我國金管會公布之「金融控 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 37 條訂有金融控 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性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 怖主義計畫,包括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

101 同前揭註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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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2)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計畫。

(3) 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檢查及內部稽核項目。

3. 所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是否經董(理)事會(或分層授權 之權責單位)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檢討?

4. 所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是否規範下列各點:偵測洗錢之 作業程序(包括:認識客戶、監控交易)、內部管制程序(包括:交易憑 證保存與年限、客戶異常情形之婉拒、行員異常情形之查核、異常交易 之申報流程、申報事項之保密、內部管制之定期檢討、及稽核單位之職 責)、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5. 所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內容是否涵蓋所有業務項目?

其內容有無參照「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訂 定?

6. 是否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擔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 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是否指定一級單位為事務單位?

該副總經理是否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是否於六個月內 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7. 總行稽核單位有無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 期(至少每年一次)辦理查核?

並將疏失事項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閱?

8. 辦理國外匯出款時,有無要求將匯款者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 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

9. 對冒名開戶的個案是否有逐案確實檢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

是否檢討改善內部控管機制,督促改善並確實辦理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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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對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或解除警示帳戶者,是否依「存 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立即辦理通報?

並即終止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 帳功能」?

11. 稽核單位對營業單位存款開戶戶數有鉅額增加、或人頭、警示帳戶較多 之單位,是否每季檢討乙次,並於該營業單位之內部稽核報告敘明檢討 結果?

(二)分行部分

1. 認識客戶之查核:是否核驗客戶身分證明文件,並影印留存備查?

(1) 上網查詢客戶身分證資料,是否留存查詢紀錄?

(2) 本人(或代表人)無法親自辦理時,是否對委任或授權事項辦理徵信 調查?

(3) 同一人開立多個(種)帳戶是否瞭解開戶原因?是否核驗客戶(非個 人帳戶)合法登記證照或其他有效文件代表人證件,並影印留存備 查?

(4) 是否向利用銀行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或外部資訊,查詢是否為外國高知 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

2. 對新臺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有 無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記錄憑證並於五個營業日內應向法務部調 查局申報?

申報資料及留存之交易紀錄憑證與確認客戶身分資料是否確實?

3. 當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時,是否皆依規定程序申報?

有無建立查核交易人是否為恐怖分子或團體之方式?

4. 保存紀錄

(1) 開戶資料是否於結清後仍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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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認客戶紀錄與大額現金交易,其交易資料是否至少保存五年?

(3) 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紀錄與憑證是否至少保存五年?

5. 教育訓練:新進人員是否接受防制洗錢相關訓練?

是否定期辦理防制洗錢訓練、派員參加行外訓練、或辦理專題演講?

歸納以上各項檢查項目,檢查局檢查內容著重於金管會訂定之「銀行業防 制洗錢怖主義注意事項」及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之執行情形,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僅要求訂定整體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計畫,及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未對金融控股公 司追蹤集團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計劃之執行情形加以檢查。

然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有效執行非僅側重形式上之程序訂 定、文件查核、資料保存及申報,更重要的是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 恐怖主義文化之形成及建立,使金融機構能自發性地檢討、改善,緩和洗錢及 資助恐怖主義之風險。

而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

(DFS)以合意令(Consent Order)裁罰 1 億 8,000 萬美元(約新臺幣 57 億)

後,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作為提高注意,於同 年 11 月要求金融機構填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遵循成效評估問卷」俾便自我 評估,問卷包含政策與程序、固有風險_客戶風險、固有風險_產品及服務風險、

固有風險_交易管道、固有風險_通匯往來銀行、固有風險_地域風險、客戶審查、

持續監控、可疑交易報告、風險防制計畫、組織與人員、及海外分行等 12 項;

業務項目分為存匯、進出口、貸款、信託、信用卡、金融商品、電子支付、保 險等 8 大項,再細分 25 子項,其中以存匯業務分類最細,分為台幣存款、外幣 存款、台幣匯款、外幣匯款、外幣匯兌、外匯交易、外幣支票存款等 7 個子項;

除既存法規之執行外,尚包含各類風險評估之量化統計,可使金融機構認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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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暴露之程度,並提供未來強化之方向,以 降低被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利用之機會。

第二項 商業銀行洗錢防制作業常見缺失

依金管會檢查局統計目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缺失態 樣102,主要係未落實監控程序、未依規申報可疑交易、及風險辨識、評估程序 內部規範未臻完備,詳列如下:

一、 未於監控報表註記不申報原因,或記載不申報原因過於簡略(僅記載客戶 交易型態而非不申報原因)且未留存佐證資料。

二、 未依法申報收付達一定金額(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

三、 對疑似洗錢或存款異常交易未有效檢核或未確實查證。

四、 防制洗錢管理機制欠佳;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作業未建立覆核機制,並有未 依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事。

五、 對於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之辨識、評估程序內部規範未完備,不利防 制洗錢作業之執行。

前四項缺失態樣主要肇因於金融機構未落實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 8 條第 1 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或其他可疑 交易未納入資訊系統檢核,或雖納入系統檢核,但後續查證及申報作業不實及 未紀錄判斷不申報疑似洗錢之理由;然第五項有關風險辨識、評估程序內部規 範未臻完備部分,其舉出之事實情狀為對於保單變更要保人同日或 2 日內申請 部分贖回,贖回金額(每次約 1 百萬元)直接匯予新要保人,且贖回後即再變 更要保人為原要保人續繳保費或增額保費,交易行為顯有異常,未通報法務部

102 金管會檢查局防制洗錢及反恐專區主要查核缺失 104 年下半年,檢自

http://www.feb.gov.tw/ch/home.jsp?id=346&parentpath=0,4,339 ,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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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檢查局就此項缺失提出改善建議,應建置以風險為基礎之確認客戶身 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並落實執行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然而此項改善建議似可 再做細緻之檢討,供金融業者參考。此外,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

洗錢管道不再囿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管道等,當資金經 過層層複雜之名目、態樣,移轉、分散至跨國不同據點,再度回歸至金融機構,

取得形式上合法之態樣,面對擁有龐大資金、法律專業團隊為後盾之犯罪集團

取得形式上合法之態樣,面對擁有龐大資金、法律專業團隊為後盾之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