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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dition)、第 40 項:其他形式合作(Other form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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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外國相關立法例 第一項 美國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美國國會於 1970 年制定「銀行紀錄及國外交易法」,通稱「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Act of 1970,簡稱 BSA)」,開啟防制洗錢之濫觴,其後於 1986 年制訂洗 錢防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of 1986,簡稱 MLCA)正式將洗錢納 入犯罪類型,成為他國仿效之對象,且後續不斷發展相關法案,以下僅就主要 防制洗錢規範加以說明42

一、銀行保密法

銀 行 保 密 法 ( BSA ) 旨 在 規 範 美 國 境 內 銀 行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s,簡稱 CTRs)之義務,要求美國境內銀行對於超過 1 萬美元 之通貨交易須留存交易紀錄並向主管機關申報43

二、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MLCA),主要規定了兩大類型洗錢罪,其一為第 1956 條(a) 項之「貨幣工具洗錢罪」,以及第 1957 條的「特定非法所得之貨幣工具交易罪」。 此外,該法將洗錢及分散交易,以逃避申報之行為入罪化,以補充銀行保密法

41 檢自

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html

,查訪日期 2016 年 2 月 12 日。

42 郭大維、呂靈芝,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之啟示,軍法專刊第 57 卷第 5 期,2011 年 10 月,頁 78。

43 林俊峰,跨國洗錢之研究出國報告,檢自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902959,查訪日期 2016 年 2 月 12 日,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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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不足之處,且該法亦規定銀行須制定標準程序,以確保及監督切實執 行銀行秘密法(BSA)所要求之留存交易紀錄及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44

三、洗錢犯罪起訴改善法

洗錢犯罪起訴改善法(The Money Laundering Prosecution Improvement Act,

簡稱 MLPIA),旨在加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責任及洗錢罪從犯之刑事責任 外,並將金融機構的範圍擴大至汽車、飛機、船艇的經銷商、不動產經營業者,

以及美國政府的郵政機構等45

四、反毒品濫用法

反毒品濫用法(Anti-Drug Abuse Act of 1988),該法設立「國家防制毒品政 處」(Office of National Drug Control Policy,簡稱 ONDCP),並擴大洗錢犯罪範 圍,將意圖逃漏稅捐而進行金融交易之非法所得納入洗錢犯罪之範圍,並將執 法人員所指定非法收益之行為,規定在入罪事項46

五、犯罪防制法案

犯罪防制法案(Crime Control Act of 1990),規定執法機關如有正當理由相 信客戶涉及違反洗錢法律時,即可要求金融機構提出該客戶所有相關資料,並 將違反法律交易之所得納入洗錢交易之規範47

六、Annunzio-Wylie 反洗錢法

Annunzio-Wylie 反洗錢法(The Annunzio-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of 1992),於 1992 年,由 Annunzio 及 Wylie 國會議員所提案通過之「反洗錢法」,

擴大「交易」與「金融交易」行為之定義,包括使用保管箱,以及轉讓任何車 輛,船隻及飛行器等實體所有權之行為。並擴大「特定不法活動」範疇,將涉 及外國之綁架、搶劫、勒索,及與對外國銀行之詐欺等行為納入48

44 同前揭註 43,頁 13-14。

45 同前揭註 43,頁 14。

46 同前揭註 43,頁 14。

47 同前揭註 43,頁 14。

48 同前揭註 43,頁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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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洗錢法

禁止洗錢法(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 of 1994),於 1994 年制定,

旨在改良金融機構法規檢查程序,要求銀行機構加強訓練及制定防制洗錢審查 程序,並且向政府機構申報相關資訊。同時,擴大財政部之職權,要求申報進 出美國國境的各類通貨及有價財物,並規定各州成立專責機關,將非傳統性的 金融機構及賭場納入管理49

八、反洗錢及金融犯罪策略法

反洗錢及金融犯罪策略法(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al Crimes Strategy Act of 1998),重新定義洗錢及相關金融犯罪,將非法現金或相當於現金匯出或 匯入美國,或透過美國或其金融機構移轉時,即該當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50

九、愛國者法案

911 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隨即制訂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 of 2001)

51,該法案為 1970 年制定銀行保密法(BSA)後,關於防制洗錢最重要的法案,

此法案係以反對恐怖主義為最高指導原則,主要內容為:1.將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入罪化,強化認識客戶程序;2.禁止金融機構與外國空殼銀行進行交易,並要求 金融機構須對外國客戶與私人帳戶間善盡調查之職責(Due Diligence);3.要求 所有金融機構須擴大防制洗錢作業程序,並規定銀行須在 120 小時內回應上級 管理機關所要求之資料,並擴大取得交易資料之權限;4.將貪污與暴力犯罪納入 至海外前置犯罪(Foreign Predicate Offense)之中;5.禁止非法資金之轉匯業務,

並放寬犯罪意圖之規定及擴大入罪之範圍;6.將「大量現金走私」(Bulk Cash Smuggling )入罪,即對於意圖逃避申報規定,而走私超過 1 萬美金的貨幣入出 境美國時,即成立該項犯罪;7.司法警察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

財務及其他種類之紀錄;8.擴張美國財政部長權限,以便管理與控制金融交易活

49 同前揭註 43,頁 15。

50 同前揭註 43,頁 15

51 全名為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to Restrict,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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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特別係針對與外國人士或政治體制有關之金融活動;9.加強警察及移民管理 單位對於居留、驅逐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關外籍人士的權力52

十、金融監理規範第 504 條

除上揭法規外,美國紐約州 2017 年將實施洗錢暨資恐防制新制金融監理規 範第 504 條(Superintendent’s Regulations Part 504) 銀行交易監控及篩檢程序規 範 與 聲 明 ( Banking Division Transaction Monitoring and Filtering Program Requirements and Certifications)53,該法規係以風險為基礎,要求所有紐約州註 冊的本國或外國分行須建置「交易監控及篩選」制度,包含 1.監控交易以確保 落實包括可疑交易申報規定在內之銀行保密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及 2.篩檢並攔 截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

制裁規範所禁止的交易;並由法遵主管(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or equivalent)

每年向 DFS 出具聲明書(Annual Certification For 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Office of Foreign Asset Control Transaction Monitoring and Filtering Programs),聲明該分行已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確保該分行已遵循「交 易監控及篩選制度」,且該分行之交易監控及篩檢制度已符合 Part 504 的要求。

如有聲明不實,出具聲明書之法遵主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本國銀行共計 於美國紐約開設 9 家分行54,其一於 2016 年 8 月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

以合意令(Consent Order)裁罰高額罰金55,因此該新制之規範及執行係我國銀 行各個紐約分行皆應重視並落實之重要課題。

52 同前揭註 43,頁 15-16。

53 檢自 http://www.dfs.ny.gov/legal/regulations/emergency/banking/part504_txt.pdf ,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2 日。

54 金管會公布之 105 年第 3 季基本金融資料,表十四、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一覽表,

檢自

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57&parentpath=0,4&mcustomize=bstatistics_view.js p&serno=201105120009 ,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2 日。

55 詳本文第伍章第二節第十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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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日本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日本反洗錢對策很薄弱?」56 2014 年 9 月日經新聞網以此為標題,報導 FATF 發出聲明,點名批評日本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立法不夠完善,而原因 之一係在日本開設銀行帳戶身分確認過於寬鬆,僅持未附臉部照片之保險證等 證件即可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同時指出日本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犯罪組織 等於日本國內匯款。

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於 1991 年即配合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 及精神藥物公約,制定麻醉藥品暨影響精神藥品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 締法,簡稱麻藥特別法)57及相關法律,其後配合 FATF 防制洗錢相關建議,

擴大前置犯罪之範圍制訂組織犯罪處罰及犯罪收益相關法律(組織的な犯罪の 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簡稱組織犯罪處罰法)58,此外尚 有金融機構確認顧客相關法律(金融機関等による顧客等の本人確認等に関す る法律,簡稱金融機構本人確認法),要求金融機構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以收防 制洗錢之效59

金融機構確認顧客相關法律對金融機構課以 1.確認本人及該紀錄製作、保 存之義務,2.製作、保存交易紀錄之義務,3.未依規辦理之罰則60

56 檢自日經新聞網 http://zh.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efinance/11249-20140930.html,查訪 日期 2016 年 8 月 8 日。

57 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檢自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8/S28HO014.html,查訪日 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

58 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檢自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5&H_NAME=&H_NAME_YOMI=%82%

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_NO=&H_FILE_NAME=H 11HO136&H_RYAKU=1&H_CTG=1&H_YOMI_GUN=1&H_CTG_GUN=1,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

59 沈崇廉,跨國洗錢訪制法制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6 月,頁 46。

60 李傑清,我國洗錢防制法「確認身分」規定之研究-與日本「本人確認法」比較之觀點,九 十二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2004 年 4 月,頁 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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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國際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動向與日本立法沿革做一時間序列之 比較,可知其立法進度與 FATF 40 項建議之修訂及相互評鑑結果息息相關,且 因其被判定未遵循 FATF 40 項建議之項目過多,而遭 FATF 警告,其後加快立 法進度,以符合 FATF 40 項建議。

國際反洗錢及打擊資恐動向與日本立法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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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向 日本立法沿革

1989 年 7 月 FATF 設立

1990 年 4 月 FATF 制訂 40 項建議

-金融機構需進行客戶審查

-洗錢可疑交易申報

6 月 大藏省(即我國之財政部)通 令金融機構需進行客戶本人 確認

1992 年 7 月 麻藥特別法施行(與毒品相關 之洗錢活動犯罪化,及創設可 疑交易申報制度)

1996 年 6 月 FATF 修訂 40 項建議 擴大前置犯罪範圍

2000 年 2 月 組織犯罪處罰法施行(擴大前 置犯罪或重大犯罪範圍,於金 融監督廳設立金融情報機構

《FIU》)

2001 年 9 月 美國發生數起恐怖攻擊事件

61 譯自防止犯罪收益移轉法概要,附表 2,日本警察廳刑事局組織犯罪對策部組織犯罪對策企 劃課犯罪收益移轉防止對策室,檢自

https://www.npa.go.jp/sosikihanzai/jafic/hourei/data/filowcls20161001.pdf,查訪日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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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FATF 制訂 8 項特別建議

-資恐犯罪化及資恐可疑交易 申報

2002 年 7 月 資恐處罰法施行、修訂組織犯 罪處罰法(追加資恐前置犯 罪)

2003 年 1 月 金融機構本人確認法施行(金 融機構客戶審查義務法定化)

6 月 FATF 再度修訂 40 項建議

6 月 FATF 再度修訂 40 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