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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商業銀行法令遵循應加強落實之方向

就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而言,立法完善係技術遵循評鑑之基礎,而實際執 行成果,則係通過效能評鑑之關鍵。我國商業銀行過往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 恐怖主義之作為,除在攔阻詐騙案件發生,避免客戶存款遭受損失,並協助警 方逮捕嫌犯乙節表現出色外,大都限於自建或購置黑名單資料庫,並將「銀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所列之洗錢表徵寫入系統程式,

定期產出報表並追蹤客戶資金流向,由於可疑交易申報法務部調查局後,可能 有協助調查之義務,致主管及行員對申報可疑交易視為畏途,此種流於形式之 管理方式,使金融機構無法發揮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作為上應有的 功能,且恐將使我國在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之效能評鑑部分無法取得高度有效 或實質有效之評等,甚或被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 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 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使我國匯往資金受嚴格管控甚至退匯,阻礙國際貿易發展。

解析 FATF 40 項建議,商業銀行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作為 上,主要任務有三:1.客戶審查、2.交易紀錄留存、及 3.申報可疑交易;然為達 成該任務則需先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定期檢 視該政策與程序之有效性,並重視商品之例外控管及交易量少之商品程序管 理,輔以高階管理階層宣誓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決心,並持續進 行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營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企業文化。

以下就商業銀行與效能評鑑有關部分得強化項目作出建議,以提升效能評 鑑之成果:

一、客戶審查

就客戶審查(CDD)乃至加強客戶審查措施(EDD),係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之基礎,然商業銀行第一線行員實際執行相關確認時,勢必面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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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投訴之壓力,因此除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外,更重要係銀行高層對客戶審查 制度之支持,目前大眾媒體傳播力道驚人,且接近使用方式簡易,廣為普羅大 眾所熟知,甚至較金管會、消保會等正規之金融申訴管道對客戶而言更能收投 訴之效,因此當客戶對審查程序不滿,商業銀行即可能面對商譽損失及流失客 戶之風險,而加強客戶審查措施之實施對象,包含政治人物、涉及負面新聞之 高風險客戶,此類客戶往往同時係商業銀行之高資產客戶,或能對銀行高階管 理階層產生壓力之族群,面對此類高風險客戶之投訴,有賴銀行高階管理階層 之理性面對。如我國金融機構未能全面落實客戶審查(CDD)及加強客戶審查 措施(EDD),並對國人實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教育,面對客戶投 訴之壓力,勢必削弱商業銀行作為第一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力道。

二、申報可疑交易

就申報可疑交易部分,現行商業銀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實務 作業上,著重「交易金額」之審查,即針對達新臺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以 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以規避前揭門檻金額為目的之交易,進行客戶 身分確認及申報,對此以目前恐怖活動事件之資金需求來源之一之捐款,及單 一恐怖活動資金需求觀之,其金額未必達到其門檻,如此則造成造成金融機構 及司法機關對於洗錢行為查緝上之漏洞,因此未達定額申報交易門檻之可疑交 易型態之蒐集、辨識及教育,應為商業銀行未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須加強之重點之一;再者目前商業銀行銷售大量基金、保險等金融投資商品,

然對此類銷售行為可能產生之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卻難以控制,雖可由 事後觀查發現客戶進行投資時無視投資風險,並以現金購買該投資商品,卻於 短時間內迅速贖回,有利用投資商品洗錢之嫌,然於事前發現卻有其難度,有 賴權責機關蒐集、分析並提供控管條件,供銀行建構於系統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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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資恐防制法修訂內部規範

資恐防制法已於 2016 年 7 月公布,金管會亦於 2016 年 12 月修訂銀行業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對於我國權責機關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訂有規範,惟商業銀行訂定內部規範參酌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注意事項範本」則尚未經銀行公會修訂,銀行應先行自我評估應修訂之內部 規範及資訊系統規則,雖目前法務部尚未指定制裁名單,但商業銀行仍應預作 準備,防患未然。

四、通匯銀行業務

就通匯銀行業務及電匯業務方面,金融機構間除業務合作外,亦可尋求雙 方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合作,例如參考美國系銀行做法,將我國主 觀機關依資恐防制法第 4 條提報之制裁名單以書函或經通匯系統轉知通匯銀 行,協同防制。

五、資訊系統

依金管會新修正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 9 條帳戶及 交易之持續監控中即修訂銀行業應依據,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且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金融機構須依「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之通報辦法」編製本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 日當日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並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而銀行公會公布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助恐 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亦明訂銀行如何辨識、評估各項業務之 洗錢及資恐風險,以及制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面向,作為銀行執行之 依據;以上各項作業皆須資訊系統之配合,因此商業銀行必須檢視其銀行帳務 管理系統、擔保品管理系統、信託系統、信用卡主機系統及其他兼營業務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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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系統,整合產出可疑交易資訊及制裁對象財務或財產資訊,方能全面性執行 防制義務。

六、商品之例外控管及交易量少之商品程序管理

在評估風險與應用以風險為基礎之方法上,商業銀行內部應重新檢視各產 品線之產品,特別是商品之例外控管及交易量少之商品程序管理,以我國某商 業銀行為例,國際聯貸案放款金額佔商業銀行總授信金額未達 5%,然單一國 際聯貸案金額少則美金 5 百萬元,多則達美金 1 億元,惟管理單位並未針對此 項業務規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政策與程序,致難以評估個案客戶 審查(CDD)及加強客戶審查(EDD)之執行完成度。

七、建立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企業文化

最後在經營管理方面,商業銀行高階管理階層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 主義之實踐上,雖非站在第一線,然就我國商業銀行本年度遭美國 DFS 裁罰之 原因,其中數項指摘直指內部控制制度過度輕忽且其法令遵循功能存有諸多缺 失,反映出我國商業銀行高階管理階層長期對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之怠慢,及 對海外分支機構重績效輕管理之缺失,徒依法律或主管機關公布之規範編制內 部準則,然就執行之成果未加以正視,將致效能評鑑僅達適度有效或低度有效 之結論;而金管會於 2016 年要求金融機構填製「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遵循 成效評估問卷」,其中鉅細靡遺列出各項法規應遵循之細項供銀行勾選,且要求 銀行盤點得以量化之風險,商業銀行高階管理階層若能善用該問卷評估自行之 風險,應可使相關管理單位正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重要性,並深 植於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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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申言之,商業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措施,係防堵 不法犯罪及資助恐怖攻擊之重要防線,商業銀行建築嚴密之控管措施,其一可 主動申報可疑交易,避免犯罪增加,防微杜漸;其二可提供司法機關偵辦案件 所需之資訊,以利舉證,揭發犯罪;最終可使犯罪者不再心存僥倖,而避免運 用商業銀行進行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可預期未來伴隨 Fintech 數位金融商業模 式發展,跨國金融交易將更為蓬勃,商業銀行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議題所扮演的角色將更形重要,惟有落實法規遵循專業化,方能確保企業形象 並持續走向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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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1. 李傑清,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法務部調查局,2006 年 2 月。

2. 汪毓瑋、王寬弘、張維平、孫國祥、柯雨瑞、許義寶、蔡裕明,跨國(境)

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

3. 洗錢案例彙編 第六輯,法務部調查局,2013 年 5 月。

4. 張成虎、王寶運、孫陵霞,商業銀行反洗錢有效性評價,經濟管理出版 社,2015 年 12 月。

5. 謝立功,洗錢防制與經濟法秩序之維護,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1999 年 3 月。

6. 謝立功,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006 年 6 月。

(二)期刊

1. 王皇玉,洗錢罪之研究--從實然面到規範面之檢驗,政大法學評論,卷期:

132 期,2013 年 04 月,頁 215-260。

2. 李智仁,論銀行之防制洗錢課題與確認客戶身分義務,銘傳大學法學論

2. 李智仁,論銀行之防制洗錢課題與確認客戶身分義務,銘傳大學法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