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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洗錢手法剖析及恐怖主義資金主要來源

第一節 洗錢之內涵、階段、特徵及常見手法 第一項 洗錢之內涵

「洗錢」一詞並非我國固有法律名詞6,係翻譯自 Money Laundering 乙詞,

其定義依各項文件而異,於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指 為掩飾販毒所得或協助犯罪及其同夥洗脫罪名,所進行之財產移轉,以隱藏、

偽裝販毒所得7;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則指為為隱瞞或掩飾犯罪所 得之財產的非法來源,或為協助任何參與實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 果而轉換或轉讓財產,或明知其為犯罪所得而仍獲取、佔有或使用8;巴塞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發佈之關於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洗錢之聲明則指,犯罪分 子及其同夥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在帳戶間移轉,以掩蓋其真實來源及受益權關 係,或利用金融體系提供之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9;FATF 40 項建議則指各國 應依據維也納公約及巴勒莫公約為基礎10,將洗錢行為罪刑化,並使洗錢罪及 於所有重大犯罪,以涵蓋最大範圍之前置犯罪;我國對洗錢之定義則規範於「洗 錢防法制法」第 2 條11,所謂洗錢,係指下列三種行為:其一、意圖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6 蘇南桓,洗錢防制簡介,檢自

http://www.tnh.moj.gov.tw/ct.asp?xItem=134795&CtNode=24055&mp=005,查訪日期 2016 年 2 月 28 日。

7 馮芸、楊冬梅、吳冲鋒,洗錢行為的識別與監管,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頁 6。

8 檢自 http://bo.io.gov.mo/bo/ii/2004/36/aviso30_cn.asp#cht ,查訪日期 2016 年 2 月 2 日。

9 同前揭註 7。

10 維也納公約,即「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巴勒莫公約,即「聯合國 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詳參 FATF 40 項建議(2003 年 6 月 20 日版)第 1 項。

11 指我國 2016 年 12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31 號令修正公布之「洗錢防法制法」, 此版本尚未生效,以下未敘明者,指現行適用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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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及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異言之,洗錢 指將毒品犯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之非法所得 及其收益,透過各種途徑掩飾其來源及性質,使其在形式上成為合法資金之行 爲,並擴及接受及使用該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之行為。

第二項 洗錢之階段

FATF 將洗錢行為區分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各有其目的,以及不同行為 模式,茲概述如下12

一、處置階段(Placement Stage)

處置階段,係指直接處理犯罪所得之行為,亦即將前置犯罪所得之大量現 金由取得之處移走,避免引起注意;其目地在實際處置來自不法之所得,通常 係不法所得以不同方式隱匿,或轉換成為股票、黃金、不動產、證券、期貨、

有價證券等不同型態的財物,移轉至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或其 他經濟領域之作為。

二、多層化階段(Layering Stage)

多層化階段,係於「處置階段」後,洗錢者為使執法機關難以進一步追查 資金流向,藉由諸多複雜金融交易方式掩護其不法所得來源,此種消弭、多層 化包裝程序,即稱為「多層化階段」。洗錢者藉由現代商業金融交易自由化的交

12 整理自

汪毓瑋等合著,跨國(境)組織犯罪理論與執法實踐之研究(分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頁 5-9;

趙國材,論跨國洗錢之法律控制問題,第六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暨實務研討會,

2010 年,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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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管道,以不同的名目、利用不同的人名,混淆其資金來源,增加其商業性、

機動性及合法性偽裝,例如將合法與非法資金混合使用,訂立契約時先以合法 資金給付訂金,餘款則向銀行貸款,再以非法資金償還貸款,或購置不動產,

之後再轉讓出,使不法所得透過出售不動產,將非法資金回歸洗錢者而成合法 資金。洗錢者一旦成功閃避金融機構方面之查證,即可規避政府及海關追查,

將資金進入清洗系統,再製造各種複雜多層次的轉帳金融交易,以模糊資金的 來源和性質。

三、整合階段(Integration Stage)

為洗錢活動最後階段,在整合階段,洗錢者最終目的即使不法所得轉變成 合法樣貌,回歸正常金融體系,使用人頭帳戶或再投資等方式,切斷與非法資 金之關聯,使執法機關追查更加困難。

第三項 洗錢之特徵

洗錢的標的物是犯罪收益,洗錢者是指隱瞞和掩飾犯罪收益的自然人或法 人,係洗錢之主體,而具備專業知識之律師、銀行家、會計師、金融顧問等跨 國專業人才,常被洗錢者利用,提供其專業服務,從而使洗錢犯罪活動更為複 雜。

洗錢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隱密性、多樣性、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特徵。洗錢之 主要特徵可歸納為:1.預謀犯罪;2.利用銀行或地下錢莊進行;3.具跨國性;4.

缺乏明確的受害者,實際損失較難引起人們注意13

洗錢方式的方式隨著時代的改變而呈多樣化發展,難以論斷洗錢者將採何 種方式進行洗錢,然而就跨國匯款來源、受益人或匯款人、及其他可疑異常交

13 趙國材,論跨國洗錢之法律控制問題,第六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暨實務研討會,

2010 年,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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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觀之,如資金流出地為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 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或自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受益人或匯款人為符合主管機關函轉之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 份子或團體名單,或匯款內容涉及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所關 聯者,及其他可疑情狀,如交易與客戶身份、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 無關者,交易對象為媒體報導之重大犯罪、涉案人或其關係人,或知名政治人 物相關交易且交易型態異常等,即可能為涉及洗錢之交易。

第四項 洗錢之常見手法

洗錢手法日新月異,依處置階段、多層化階段及整合階段分類,各個階段 常見之手法如下14

一、處置階段(Placement Stage)

(一) 利用銀行系統並規避申報法規之現金處理模式,利用銀行體系之存提 款、匯款業務、開立支票、信用狀、購買金融憑證,或兌換鈔票面額。

(二) 貨幣走私:利用私人飛機、航空公司、貨輪或車輛,直接將所取得不 法現鈔走私至境外,例如直接將現金運往巴拿馬及開曼群島等洗錢天 堂後,以利後續洗錢之動作。

(三) 串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人員:收買賄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人員,

甚或以犯罪集團之力滲透控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共犯結構使得 不法資金移轉更加簡便。

14 整理自

林俊峰,跨國洗錢之研究出國報告,檢自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902959,查訪日期 2016 年 2 月 12 日。

李傑清,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法務部調查局,2006 年 2 月,頁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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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製造虛假不實資料:洗錢者製造不實文件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所有 權、所在位置,以及相關處理之方式,以逃避司法機關之查緝。

(五) 購置其他資產:以現金購買股票、債券、名貴物品或土地、房屋等固 定資產,將不法收益由現金轉換成等值較為不明顯之資產;或用以購 買犯罪所需之物品,例如走私毒品所需之船舶、飛機、汽車等,作為 日後犯罪可資運用之資產。

(六) 與合法資金混合:以非法取得之資金成立具有大量現金收入之營利事 業,如合法賭場、餐廳、飯店或酒吧等,再將上述非法資金混入合法 營利所得資金,使非法資金取得合法之外觀 。

(七) 與銀樓或藝術商交易:以現金交易珠寶、藝術品等高單價商品。

(八) 勾結證券商、商品經紀商及交易商之內部人員,將不法資金掩飾成為 具有合法之假象。

二、多層化階段(Layering Stage)

(一) 電子資金移轉:洗錢犯罪者利用網路銀行或其他自動化設備,製造複 雜之金融交易紀錄,此類匯款具備迅速、便利、遠距、高度隱密性及 跨國性等特點,易於創造複雜之金融交易紀錄,便於增加查緝之困難 度。

(二) 現金購入資產再轉換或出售:洗錢者以不法所得購入資產,再加以轉 換、出口或再換購其他資產,再多次轉換資金型態後,最初購買資產 之行為得以被忽略,並讓原來買受者之身分不易遭到追查,而且更難 以扣押該等不法所得轉換之資產。

(三) 現金轉換成金融憑證:將不法黑錢存入金融機構後,再將之轉換成旅 行支票、存單、債券、受益憑證、信用狀及股票等金融憑證,使得取 得合法性的外觀,致使非法所得更容易輾轉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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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階段(Integration Stage)

(一) 購置不動產:透過虛設之公司行號,以不法所得購入不動產,之後再 轉讓出售,使得非法資金透過出售的方式,取得合法資金之外觀。

(二) 不實之進出口單據:洗錢者以高估進口物品價值之方式,調整國內存 款;或以高估出口物品價值之方式,增加國外匯入之款項。

(三) 勾結外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洗錢者先串通外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從業人員,提供其非法所得為擔保品,再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借貸表面合法之貸款資金,或者賄賂外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人員為 其消滅、偽造非法資金移動之紀錄,以湮滅得以追查之相關線索。

(四) 前置公司與假貸款:前置公司(Front Company)通常係依據某國的企 業保密法而成立,此種方式提供給犯罪集團公開合法之交易機會,再 由其等公司以公開合法交易或以借貸自有資金方式洗錢,其等再付給 自己利息,並將此等利息作為營業費用以抵用稅賦。

由以上各個階段可發現洗錢手法迂迴層轉,將不法犯罪所得轉變為合法資

由以上各個階段可發現洗錢手法迂迴層轉,將不法犯罪所得轉變為合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