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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主要名詞解釋

為使本研究所使用的一些重要變項或名詞的意義明確,茲界定本研究之重要名詞 如下:

壹、早期療育機構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總統府,2007)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公立幼稚園、托 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 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以及特殊教育法(總統府,2004)第七條: 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

托兒所、特殊幼稚園 (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綜合定義,周俊良於其研究中定義:醫院、家庭、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學前班、

或其他適當場所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即為法定之早期療育服務機構(周俊良,

2005)。

本研究所稱早期療育機構,主要依據內政部兒童局所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 標準》(內政部兒童局,2007),所設立之臺中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 構而言,並採取立意取樣方式對該機構有輔具運用者、服務提供者、專業人員,且臺 中市輔具資源中心有提供服務者,選取單一機構作為研究對象。

貳、輔助科技

根據美國「輔助性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P.L.100-407,1988),所謂的

「輔助科技」是指應用輔助性科技設備(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簡稱 ATD)或輔 助性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簡稱 ATS)的一門科技(ATA,1988)。

其中

1.輔助性科技設備是指:

「任何產品、零件、設施,無論是商業化、改造、或特殊設計的產物,其目的在 提升、維持、或增強身心障礙者功能者」。

2.輔助性科技服務則是指:

「任何直接協助障礙兒童選擇、獲得、和使用輔助性科技設備的服務」。

而這些服務包括:

 評估障礙者輔助性科技的需要;

 購買、租用及提供障礙者其他獲得輔助性科技的設備的方法;

 協助輔助性設備的選擇、設計、調整、訂做、修改、申請、維修及替換;

 協助所有與輔助性科技設備使用相關的治療、介入、服務,並與教育和復健 計畫配合;

 提供障礙者、家人或是其他重要他人訓練與技術服務;

 提供雇主、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提供服務者輔助性科技設備相關的訊息、訓 練與技術服務(ATA,1988)。

本研究所稱輔助科技,亦依據美國輔助性科技法案定義而來,包含了輔助科技設 備以及輔助科技服務。因此只要在研究場域當中改造過的塑膠湯匙,或是輔助科技設 備的採買、維修、評估等,都是本研究關注的議題。

叁、外展服務(outreach)

外展服務指的是在目標對象的環境中接觸他們。而早期療育階段所提供的外展服 務,依據前述定義,早療個案環境包含家庭及其社區,因此服務必須於其家庭及社區 中來提供。同時外展服務並不同於外訪,是屬於一種整體性工作,會整合多重專業,

提供多元性、支持性服務,透過這樣的模式,可以將資源更平均的分配到各地方,讓 每個地方都可以容易取得資源,避免資源集中在某一處。目前早療外展服務已整合教 保老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等不同專業人員,提供到宅(居 家)、時段(社區)等療育模式,進行認知訓練或是治療復健。

外展服務成功關鍵因素,主要是配合政令及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去從事服務工作,

且家庭與社區為中心的支援模式,已逐漸獲得重視。因此我國早療服務內容在發展上 有趨向多元化的趨勢,透過生態的觀點,外展服務逐年擴展,更加以案主的最佳權益 為考量作為出發點,並結合各專家、專業服務,期使個案能獲得更即時可近的服務。

綜合以上所言,本研究所稱外展服務,係指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目標對象,於安置 環境中提供的服務為主。亦即該服務對象安置於家中,早療機構於其家中提供認知訓 練或復健治療服務,包含了到宅認知、到宅復建、時段認知、時段復健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早期療育對於輔助科技的需求一直都存在著,並且有文獻加以佐證現行 於早期療育機構的輔助科技運用並不充分,但也有論文指出早期療育時期 不適合過早介入輔助科技,但國內相關的論文較欠缺完整的探討,多僅於 論文某章節中稍加探討,期待本研究可帶動早期療育輔助科技的相關研究。

第一節 美國與台灣輔助科技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