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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有鑑於研究者於早期療育機構臨床服務時,遭遇到輔助科技運用困難,因此,本 研究旨在探討「臺中市早期療育機構輔助科技的運用及困境」為主。

本章針對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待答問題提出說明,並解釋相關的名詞,再對研 究限制作說明,以釐清本研究之內容。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科技的運用可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各項發展

e 天下雜誌於 2001 年 1 月專刊中指出:隨著進入二十一世紀,科技改變人類的生 活例子隨處可見,舉凡手機、電腦、汽車、飛機等等的運用,改變了過去農工業的生 活型態,更重要的是科技的腳步不會停止,科技在二十一世紀仍將以加倍的速度,給 世界帶來許多新生事物,給個人帶來生活上的改變(殷允芃,2001)。此文章所提運用科 技的能力,將決定一個國家的競爭力,也影響了每個人在工作上的競爭力與生活上的 各項活動。同時輔助科技能彌補人類先天及後天的種種缺陷,協助獨立生活,並成為 社會上有生產力的貢獻者(朱經明,2002)。

尤其科技(Technology)同時兼具促進均等(equalizer)與造成差異(differentiator)的角色 (Orr, 1996),其角色功能的發揮端看如何運用,所以先進國家在發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政

策時,除致力於無障礙環境規畫外,莫不將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簡稱 AT) 規劃列為重要工作,希望輔助科技可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便利,而非造成其與一 般人生活的差異。可惜的是身心障礙者在科技急速發展且為生活帶來許多助益的狀況 下,通常最後才被考慮科技對他們的幫助與重要性,甚至被認為他們是科技使用率低 下較無法獲得受益的使用者---此觀念尤其在發展遲緩兒童身上更為常見(Dugan,

2006)。其實這貣源於錯誤的觀念與刻板的印象,因為從輔助科技層面來看,已有許多 發展遲緩兒童受益於早期療育輔助科技,如視覺損傷孩童透過浮凸地墊來學習定向行 動﹔腦性麻痺孩童透過語音辨識系統來控制電腦界面﹔透過高科技擴大輔助溝通系統 可協助語言發展遲緩兒童與同儕交談互動等等,都因為科技的進步及協助,而在社會 參與、就業、溝通,甚至教育、學習、人際互動等等,而獲得助益(林昭文、劉淑貞,

2002)。

貳、先進國家將輔助科技運用視為重要施政

世界較先進的國家已經體認到輔助科技的重要性,除了可實現身心障礙者獨立生 活的目標,甚至可以協助他們進入競爭性職場中就業,實現自我理想並降低依賴社會 資源,達到降低社會福利成本支出的理想,對於國家整體競爭性有莫大的貢獻。

這樣的概念可以從美國身心障礙委員會(

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

在2000年的報告中明白看 出:各年齡層的公民在生活的各個層面越來越依賴科技:居家、工作、遊玩、以及溝通。對大部

份人來說,科技讓生活變得更容易、開闊視野、並且為年輕人提供了更早開始學習的機會。然而 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科技改變了大部分傳統生活當中的不可能,轉變為可能。大家已經形成一 個共識:沒有任何一位身心障礙者可以被否決獲得輔助科技的機會,並透過輔助科技的潛在內在 轉化成可用的,可實現個人抱負的企圖(Bausch, 2004)。

叁、國內輔助科技運用跟上潮流但仍有遺珠之憾

中華民國政府也體認到潮流的演變及輔助科技的重要,因此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九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身心障礙者輔具資 源與服務整合方案』(行政院,2002),期待整合輔助科技服務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 質、自立生活與社會適應能力(林昭文、劉淑貞,2002),整合的單位包含了:國家科學 委員會、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等等。卻不見內政部兒童局的參與,且方案的規劃當中未提及早期療 育(簡稱為早療)輔助科技需求及如何提供服務,可能造成早療系統輔助科技介入上面 的限制,也無法解決現行早療機構提供輔助科技的困難---於早療機構中欠缺輔助科技 設備及服務的經費編列項目。另對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總統府,2003)當中,僅提 及提供必要的治療及教育,輔助科技服務是否屬於治療的範疇又是另一個議題,但可 以確定的是現行的法令當中欠缺明定早療的輔助科技,後續的效應將造成相關硬體及 服務費用的欠缺,換言之,早療輔助科技的發展受限且尚無解套措施。

對照美國1990年通過的「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稱IDEA)及1997年IDEA修正案的規範,IDEA修正案 Part C和Part D章節內具體的規定 了早療輔助科技輔具及服務的提供(王天苗,1996;李慶良,2002),我們的政策往往參 照美國的政策以及國情來制定,在時間上面我們至少慢了美國十年才開始推動輔助科 技,也因此有足夠的時間參照美國已經完備的體制,可去蕪存菁的調適成適合我國國 情的體制,然實際的層面是否有因時間的寬裕而讓我們在輔助科技政策或是實際服務 上面趕上甚至超越美國,仍值得我們持續的關切。

雖然我國對於輔助科技運用貣步稍晚,但政府仍積極從特殊教育法的訂定、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輔具補助辦法等,將輔助科技逐步落實,並且於中央及地方建置輔具 中心,以推動各項輔助科技,同時也推動到宅的輔具評估方案,以利無法外出獲得相 關服務的個案取得相關輔助設備,這樣的用心值得鼓勵,但在資源的整合、人力專業 度、教育訓練、研發製造、資訊宣導等,都還有努力的空間(林昭文、劉淑貞,2002)。

也因為政府看到這些限制,而發貣一個整合方案期待能解決上述的困境,百密一疏中 忽略了早期療育的輔助科技需求,致為可惜。

肆、早療輔助科技的介入是有實證基礎的

隨著輔助科技對於早療系統相關論文的產出,已經有許多文獻證明輔助科技創造 了許多讓嬰幼兒可以在日常生活當中參與活動的可能性 (Benedict, Lee, Marrujo, & Farel,

1999;Campbell, McGregor, & Nacik, 1994;Judge, 2002 ; Langone , Malone, & Kinsley, 1999),也有許多研究顯示輔助科技使得嬰幼兒在成長及學習機會上有巨大改變的潛力 (Cook & Cavalier, 1999;Glennen & Church, 1992;Mistrett, Hale, Gruner, Sunshine,&

McInerney, 2001;Sullivan & Lewis, 2000),還有一些研究顯示:雖然沒有科學性的數據直 接佐證,但經驗當中早療輔助科技的成效,已經用許多方式記錄下來,發現輔助科技 可以增進嬰幼兒在不同情境下的功能性技巧,因此提供了自然情境下早療輔助科技運 用,可佐證增進了嬰幼兒的參與能力(Butler, 1986;Daniels, Sparling, Reilly, &

Humphry,1995;McCormick, 1987;O' Connor & Schery,1986;Schepis, Reid, Behrmann, &

Sutton, 1998)。

上述的實證文獻,更促使美國政府更進一步的在2004年的「輔助科技修正案」

(Assistive Technology Act,簡稱ATA)中,完整闡述科技的進步,以及輔助科技的介入足以降 低早期療育的花費。雖然美國臨床專業人員對於早療時期的輔助科技介入仍然有兩派 論點(Moore, 2006),一派對於早期介入抱持著需要的立場,另外一派並不支持在早療階 段介入輔助科技。這樣的現狀,研究者在2006年訪問位於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早期療育中心時,亦從該中心主任獲得相同的資訊。但就法律 層面以及越來越多對於父母親做出的調查(Hider, 2000)文獻,都顯示出這樣的議題必須 加以探討清楚。

伍、國內早療輔助科技運用的困境

反觀國內,早期國內相關法令中,欠缺輔助科技的相關規範(王華沛,1997a;吳亭 芳、陳明聰,2000),甚至到了近年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訂定,也尚無早療輔助科技 運用相關的規劃,連主導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政部兒童局,目前著重在機構收托、巡迴 輔導、到宅服務等面向加以推廣規畫(內政部兒童局,2007;黃碧霞,2006),對於早療 輔助科技的應用尚未發現具體的可能及具體的作為。作為早期療育推動的主管機關而 言,思考推動此服務的必要性已是要面對的一個課題。

而且貣因於輔助科技相關法令的不周全(王華沛,1997b;吳亭芳、陳明聰,2000)

,致使早療機構內欠缺常態性輔具設備的編列,僅有開辦設施設備費及設施設備費,

開辦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項目包含感覺統合器具、教材教具、溝通 輔具,並且與其他辦公設備來自同一款項,對於其他輔具採買項目沒有核列。而設施 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最多每五年補助一 次,並應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產分類標準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者,始 得再申請補助(內政部兒童局,2007)。對於新生或是輔具有新需求的院生,缺乏可運用 之經費,且輔具損壞將因為沒有維護費用而報廢。另早療機構內輔具服務的提供者大 多欠缺持續專業性的訓練及技術的支援等等(安蘭桂,2005;花敬凱、廖詩卉,2000;

吳亭芳、陳明聰,2000),長年累積的問題,沒有機會在整合方案當中加以考量解決困 境,都有可能造成早療機構院生受惠於科技輔具的效益低。

對照研究者早期療育機構服務經驗,日托服務有極大比率收托中重度以上小朋 友,比貣其他安置地點而言,肢體障礙學生比率高出許多,因此必須介入許多擺位、

移行、轉位等等輔具,但受限於上述先天條件(經費不足、採購不適合個別化需求輔具、

採購法限制無法購買特定輔具---造成想買的跟驗收產品有落差、後續維修費用欠缺…

等),機構內連基本輔具需求,都很難提供完整服務,不是小朋友無法獲得適合個別差 異之擺位輔具(小朋友坐在超大輪椅上),就是擺位之後甚少依據個別需求給予轉位訓 練(老師沒有足夠時間來應付一天當中頻繁的轉位需求),甚至沒有擺位輔具,而這樣 的問題已經行之有年,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找尋最佳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不是每位發 展遲緩兒童都有輔助科技需求,有時也遭遇家長疑慮---要不要再多訓練一點,晚一點 再介入輔助科技,因此,探究家長對於早療輔助科技運用態度亦為本研究要釐清重點。

等),機構內連基本輔具需求,都很難提供完整服務,不是小朋友無法獲得適合個別差 異之擺位輔具(小朋友坐在超大輪椅上),就是擺位之後甚少依據個別需求給予轉位訓 練(老師沒有足夠時間來應付一天當中頻繁的轉位需求),甚至沒有擺位輔具,而這樣 的問題已經行之有年,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找尋最佳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不是每位發 展遲緩兒童都有輔助科技需求,有時也遭遇家長疑慮---要不要再多訓練一點,晚一點 再介入輔助科技,因此,探究家長對於早療輔助科技運用態度亦為本研究要釐清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