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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機構輔助科技運用

壹、早期療育機構定位及其服務內涵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總統府,2003):政府應對於需要治療及早期療 育兒童,提供所需之服務及措施,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應鼓勵、輔導、

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相關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有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等。

換句話說,早期療育機構由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所管轄,需配 合早期療育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但未明確規範早期療育服務的範疇為 何。頇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內政部,2004),才能發現所稱服務:

乃指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 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 服務及照顧,但仍未釐清輔助科技是否含括在內。參照萬育維(2001)提出:早期 療育機構原本設立的目的和宗旨應該不僅止通報轉介中心、聯合評估中心、個管 中心、學前特教班,應是一個綜合性的中心,包含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服務應涵 蓋的所有項目,若以此定義來看待輔助科技,那早期療育機構便應提供輔助科技 服務。

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總統府,2003)第五十二條規定而訂定出私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

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等規定來看,亦未提及早期療育機構內輔助科 技服務以及相關的補助辦法,較詳細明定早療輔助科技的條文僅能從《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內政部,2006)中找尋,其中療育與服務第十四條 規定:充實及運用輔具服務傳遞輸送系統,提供可近性且以個案需求為考量之專 業評估、諮詢、租借、裝配、維修、回收並強化二手輔具再使用,發揮輔具功效。

主辦單位為社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辦理社政業務之民政

局﹞,協辦單位為教育單位。上述所言已確定早療機構必頇提供輔助科技服務,

且包含專業評估、維修、回收等服務內容,卻未知悉此服務內容由哪些人執行。

若以主辦單位來看,此條文所稱乃由社會局主辦,其服務應為利用各縣市社 會局所轄之輔具資源中心來提供(輔具服務傳遞輸送系統是否即為輔具中心有待 考證?否則此傳遞系統所需人力經費從何而來?)。這將造成一個問題,那尌是早 療機構是否知道可獲得輔具服務傳遞輸送系統之協助,以及該系統是否具備服務 早期療育機構之能力(機構內多多重障礙兒童,是否具備跨專業或多專業團隊成 員來提供服務?)?此懷疑乃因輔具資源中心經費有限,大部分輔具中心聘任專任 人員為社工背景,其餘專業人員多為兼任居多,此牽涉縣市輔具資源中心的運作 情形,目前未查閱到相關文獻,將來亦為一可行之研究方向。

另查閱相關條文,並未發現早期療育機構輔助科技設備的經費來源,機構內 可聘任的專業人員亦僅補助社工人員以及教保人員,亦即意謂著機構內不一定能 聘任相關專業團隊以提供輔助科技服務,由此可知現行法令尚未完備。

貳、早療機構人員對於輔助科技缺乏知能

輔助科技在早療階段的應用仍然是一個新興的領域,因此許多早療專業人員 訓練課程並未包含輔具運用的相關知識(Bruder, 1998)。Parette(1991)調查529位從事 身心障礙嬰幼兒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發現:68%的受訪者在大學階段未接受任何 科技輔具應用的訓練。大多數受訪者表示有需要在以下議題獲得進一步的知能:

(1)運用及設計身心障礙者功能特性的輔具服務,(2)輔具需求評估策略,(3)相關 法令規定,(4)經費補助議題。美國科技法案(Tech Act,1994)也認為輔助科技障礙 因素是工作人員缺乏訓練,特別是教育人員、有關服務人員及管理人員。同樣的 在Derer and colleagues於1996年的研究也指出:405位特教老師中,有41%反映出在 課堂運用輔具的技巧是缺乏的(Derer, 1996),另一位Lesar 於1998年的報告也指 出:62位在早療服務具有3-5年資歷的學前特教老師,有68%感覺沒有準備好提供 輔具服務給這些兒童,另外這些學前特教老師感覺有參與製作的課程是最好的訓 練(Lesar,1998)。

此與國內的現狀亦十分契合,吳亭芳、陳明聰於 2000 年研究指出:受訪者認 為特教老師以及相關專業人員在輔助科技應用的相關專業素養「有待改進」

(36.7%)或「亟待改進」(12.1%),同時有 72.3%的受訪者表示應辦理各種的在職訓 練,44.5%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在師資培育過程中增加科技相關課程,另有 14.1%的 受訪者認為應該增設輔助科技相關系所。回頭檢視教保人員之訓練課程,基礎班 170 小時並無輔助科技相關學分,必頇進到進階班才加入科技輔具(必修四學分),

至於在國內特殊教育教師培訓課程中,輔助科技在特殊教育之應用亦僅是選修二 學分之課程,而在治療師養成中,各自有不同的科目可供選擇,以中山醫學大學 今年入學的學分表來看,物理治療系必修義肢及科技輔具兩學分;職能治療系必 修副木及義肢裝具一學分並實習一學分、另可專業選修輔助科技兩學分;聽語治 療學系分別有溝通輔助原理與設計以及聽覺輔具原理運用可供選修。與此相關的 研究有鳳華於 2004 年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心智障礙者福利與專業人員培訓需 求及配套規劃之研究」:根據九位受訪者之看法,對於未來課程之期望,找出一 套符合大家共同需求之課程。其研究發現希望未來要開設的課程中,職務再設計 與輔具運用佔了 28%,由此可知臨床服務者於科技輔具服務提供時遇上了困難,

也期待課程的改變以及在職訓練課程的增加,可克服輔助科技知能困難的問題。

叁、早期療育機構輔助科技的障礙因素

雖然這個議題仍有許多障礙因素尚未排除,但學者 Heather 在 2006 年也提出 呼籲::輔助科技介入早療是需要的,並且在過去的十年使用者持續增加。國內 也慢慢有學者針對此一議題提出看法,根據南部地區早期療育機構人員提供輔具 服務之調查研究(周俊良,2005):早療機構人員認為輔具對於個案提供有效幫助,

但輔具價格昂貴,相關補助經費不足,造成需求與服務差距,機構中提供最多的 輔具服務為諮詢,最少的為輔具維修,不同背景對於輔具認知並無差異,但對於 可提供服務程度有明顯差異,年資對於輔具服務有明顯差異,建議增加經費補 助,充實相關知能,提高服務程度與成效。而安蘭桂(2004)也針對早期療育機構

的輔具需求提出一些建議:多重障礙及肢體障礙幼兒輔具需求最多,機構中以擺 位及坐姿擺位輔具最能符合需求,機構中最需要的輔具為教育訓練輔具,其次為 生活類輔具,私營機構提供輔具服務比公立機構來的好,機構急需增設的輔具有 移行輔具、生活輔具、教育訓練輔具、聽覺類輔具及矯正輔具。另一早期療育機 構環境調查中顯示(黎蓮嬌,2004):必頇依照障礙程度不同予以不同的輔助器具 及空間,也對於建築物所影響的無障礙環境、光線(對於弱勢兒童運用擴視輔具 將有影響)、動線(對於肢體障礙兒童運用輪椅或助行器等將造成影響)、回音問題 (對於聽覺損傷兒童聽覺訊息處理能力會造成影響)提出看法,同時也關注到建材 以及課程變化時,空間必頇有所不同,這也都是早療機構輔助科技介入時必頇考 量的。另一研究者洪瑞成(2006)提出評估時要將教師納入,以符合 IEP 對於輔具 租用或採買,並針對使用者及相關人員提供一定時數的訓練課程,意謂著老師要 上除了輔具運用的基礎課程,此意見牽涉了於機構服務時的合作模式中,應包含 哪些專業人員,以及服務記錄應於何處記載的問題,更點出後續的訓練服務是一 個重點,這也都是早療機構中服務的困境。林奇香(2005)針對南投特教中心所提 供之輔助科技服務作出探討:該中心有支援學前階段的輔具借用,並且期待能健 全學前特教通報網路並引進教師或社工輔導員作為中介橋梁,以提高學前學童運 用輔助科技的效益,並指出教師及專業人士是家長取得資訊的最大途徑、教育訓 練及個案評估是最主要的需求、使用上面以體積龐大攜帶不便、以及價格昂貴為 影響借用意願之主要因素。對照南投縣的輔具租借調查中顯示(劉民專、李錫鑫,

2004),輔具維修支援是個案使用輔具最感困難的問題、學前階段的租借為零,其 原因為學前特教尚未成熟,由此可知,輔助科技的介入與否亦代表了某一理念的 成熟與否。

綜合以上資訊來看,早期療育機構要提供輔助科技,還需要法令明確的規 範、人力的補足、專業能力的提升、補助經費的充裕、硬體環境的考量、課程安 排的設計(包含 IEP 的擬定)、合作模式的確立、後續訓練、追蹤、檢修才有辦法 提供有效益的服務,此些向度亦為本研究關注焦點,同時希望對於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所提之服務傳遞輸送系統再加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