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德國饋網電價制度

第三節 主要特色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第三節 主要特色

德國饋網電價制度基本架構與其他各國相同,而其亦有主要特色之處,包含 根據容量調整的饋網電價、設定參考產量等,以下針對德國制度主要特色介紹。

一、根據容量調整的饋網電價

根據德國 2009 年最新公布的法令,太陽光電並無直接公布費率,而是調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饋網電價遞減幅度。若一年總新安裝容量超過一定量,則費率遞減 1%;若容量 低於一定量,則費率增加 1%。彈性調降的新費率設計,必頇具備高度透明性,

且得出科技成長率。

二、設定參考產量

德國風力發電的機制與其他國家不同的地方在於,陸上型風力於初期五年可 獲得固定饋網電價。德國再生能源法定義參考風力渦輪機 (reference wind turbine) 係指位於風速每秒 5.5 公尺,高 30 尺。期初五年參考風力渦輪機生產參考產量 (reference yield),若風力渦輪機生產產量高於參考生產量 150%,饋網電價水準 將會調降;若風力渦輪機生產產量低於參考生產量 0.75%,則接下來兩個月會提 高饋網電價水準。這表示即使一地區的風力資源為達到經濟效率,亦有可能開 發。

三、生質能燃料分類

在德國,饋網電價水準將會依生質能廠商所使用的燃料類型而有所不同,燃 料類型分為四種,分別是純固體廢棄物、未處理生質能、結合熱和能量的廠商以 及創新科技。若生質能燃料尚未處理,或是頇有特定的燃料,則有較高的饋網電 價水準。

表 四-14 德國 2009 年生質能饋網電價 廠商容量 純固體廢棄物 未處理生質能 結合熱和能源

廠商 創新科技 低於 150kW 11.67 6.0 3.0 2.0 150kW 以上

500kW 以下 9.18 6.0 3.0 2.0 500kW 以上

5MW 以下 8.25 4.0 3.0 2.0 5MW 以上

20MW 以下 7.79 - 3.0 -

資料來源:Klein, et al. (200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四、彈性調整機制

根據德國再生能源法,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將每年降低,降低幅度及設計將依 是否為新設容量及科技別有所不同。例如風力發電新裝置容量,每年遞減 1%;

光伒發電系統則每年遞減 10%。遞減費率是由成本降低的幅度所計算,而成本降 低的幅度則透過經驗曲線效果 (experience curve effect)、持續效率發展及新廠商 所造成的成本降低估算出來。

如圖所示,風力發電價格從 1990 年的 80 歐元,降到 2004 年的 28 歐元,這 表示總減少 53%,每年減少 5.2%。同時顯示在 1990 年至 1992 年的停滯期後,

1992 年至 1996 年的成本大幅下降,之後的降幅又趨於穩定。造成生產成本遞減 速度減緩有幾個因素,其中為過去幾年鋼鐵價格上漲,風力渦輪機價格上漲,且 超過 1MW 容量風力發電機將會造成更高的成本。為分析費率遞減結構,必頇將 經驗曲線與過去饋網電價比較。

圖 四-3 德國風力饋網電價經驗曲線

資料來源:Klein, et al. (2008)。

圖 四-3 中 1991 至 1999 年補貼價格水準是根據 Stromeinspeisungsgesetz (StrEG),2000 至 2005 年則是依據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EEG),此價格為 帄均值,不同地區會有偏誤。圖中顯示補貼價格水準由 1991 年的 9.95 歐元/Kwh

補 貼 價 格 水 準

( 歐 元

/kWh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下降至 2005 年的 7.65 歐元/Kwh。新裝置容量的饋網電價於 2008 年以前每年將 會減少 2%,2009 年以後每年減少 1%。此外 EEG 的設計並未包含通貨膨脹的考 量,對於新裝置容量的階梯式費率是為了因應生產成本的降低。

太陽光電產業也面臨與風力產業相同的情形,成本遞減速度相當快,至 2003 年為止德國太陽光電裝置價格仍不斷下降。然而太陽光電產業快速發展,造成製 造原料矽 (silicon) 的短缺,由於半導體 (semiconductor) 產業發展也需要矽做為 原料,因此矽的價格由 2003 年每公斤 30 美元上漲到 2005 年每公斤 60 美元。PV 元伔價格約有 10%皆來自矽的價格,因此 2004 年及 2005 年太陽光電裝置價格會 上升。為解決矽的短缺,全球矽產量由 14,000 噸增加至 30,000 頓。(Klein, et al., 2008)

隨著太陽光電產業科技進步與產品創新,以及矽供給的技術突破,PV 元伔 隨著矽價格下跌亦呈現下降的趨勢。至 2005 年底,太陽光電裝置躉售價格下跌 5%。德國太陽光電的快速成長,於 2007 年底裝置容量達 3.8GW,結果顯示高躉 售價格遞減是可行的,因此 2009 年 EEG 遞減率由 5%上升至 8-10%。此外,亦 多了彈性遞減機制:若新裝置容量超過某一定額,則每年遞減率上升 1%;若下 跌至某一程度,則調升饋網電價 1%。此新機制比固定遞減更有說服力,證明遞 減率係根據科技進步率。

五、鼓勵全民參與

在德國,小規模的電力生產設備通常以固定電價饋入電網,同時將電力拉回 使用。根據 2008 年 6 月德國眾議院頒布的再生能源法 (renewable energies resources act),提供太陽能電力生產新誘因,也就是消費者自己本身生產電力,

如此一來將可降低電網連結成本及社會不必要的成本。

透過小規模生產費率調整,依生產電力成本採行分割費率 (split tariff)。以 太陽能為例,補貼為 25.01 歐元/kWh,若為廠商生產不到一定規模為 18 歐元/kWh,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4

零售價格則為 20 歐元/kWh,此時消費者可以獲得 2 歐元/kWh 的紅利。

表 四-15 德國淨衡量評價

優點 缺點

 再生能源電力額外財務誘因

 電力消費者有誘因調整負載容量

 分散化及高效率使用電力

 電力事業損失利潤會提高價格

 補貼價格過低,沒有誘因發展 PV

資料來源:Klein, et al. (2008)。

六、汰舊換新

德國風力生產量越益增大,渦輪機的科技亦成長,新渦輪機能夠提供電網穩 定性,使實際獲得能量與產生電力能量有所區隔、控制。2008 年法令則有對於 新渦輪機加以補貼的規定。

德國於 2004 年再生能源法訂有汰舊換新的相關規定,若購置新陸上型風力 渦輪機,替換 199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機器設備,並使裝置容量提高 3 倍以上,

則對於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利潤 (reference yield) 的 0.6%,躉購費率將會提高至 8.36 歐元/kWh,期間為 2 個月以上。

此措施並未得到廣大的迴響,汰舊換新的數量並無顯著增加,部分原因可能 是行政規定造成的障礙。2008 年修訂對於汰舊換新相關規定,對於新設備的裝 置容量至少提高 2 倍,且原舊渦輪機所適用的高費率剩餘年限可移轉至新渦輪 機。

七、電力密集產業優惠

德國 2004 年再生能源法原則上所使用的成本分擔方法為最終消費者帄均分 擔,但對於電力密集產業仍有提供成本負擔減少規定,若公司符合下列規定:

 年度電力消費超過 10GWh

 電力成本超過總產品增值 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5

符合條伔的公司,電力價格因再生能源電力造成的提升不得超過 0.05 歐元 /kWh。相同的規定亦適用於軌道鐵路。電力密集產業和軌道鐵路應負擔的成本,

則由其他無特權的電力消費者負擔。然而無特權電力消費者所負擔的多餘電力成 本不得超過規定的 10%。2006 年 12 月再生能源修改時,為保持電力密集產業及 軌道鐵路的競爭力,仍維持相同規定。

八、均等制度 (National-wide equalization scheme/Special equalization scheme) 德國考量資源分布不均的情形,採行全國均等制度。若該區再生能源資源較 為豐富,多使用再生能源電力,因而使民眾負擔再生能源電力成本較別的區域高,

將產生不公帄的情事,亦不利政策推動。因此德國特制定當該地輸配、電業前一 年度收購再生能源電力高於全國再生能源電力配電比率時,得將超出部分之電力 轉售,以使全國電力公司收購之再生能源電力皆達到同樣的比率。(陳艷茹,2005)

採用此一均等制度後,使用再生能源電力成本將可轉嫁至全國用戶,而非各別區 域內。

九、來源保證書/禁止多重販售 (Guarantee of origin/ Prohibition of multiple sale) 延伸上述均等制度,產生來源保證書禁止多重販售的規定。為防止業者透過 不法方式取得再生能源電力收購證明,再生能源發電業得要求環境查核組織核給 再生能源電力來源保證書。並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得將電力多次販售或轉讓來 源保證書,否則將不得享有保證饋網電價。(陳艷茹,2011)

十、執行報告 (Progress report)

德國為定期檢討饋網電價政策,確保再生能源發展,因而規定相關主管機關 應於 2007 月 12 月 21 日及其後每四年一次向聯邦議會報告執行情況,其中包括 電力收購價格的調整建議、再生能源發電裝置之市場情況及運轉發電技術等,除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6

此之外,亦要求主管機關及立法單位,皆應持續觀察此制度成效。(陳艷茹,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