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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德國饋網電價制度

第二節 法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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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負擔不同購買再生能源成本。(Mendonça, Jacobs, Sovacool, 2010; Mendonça, 2010; Runci, 2005)

表 四-1 德國歷年饋網電價制度法規

年度 法規名稱

1979 國家競爭法 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1990 電力饋網法 Electricity feed in law; StrEG 1994 電力饋網法第一次修訂

1998 電力饋網法第二次修訂 1999 年底 電力饋網法落日

2000 再生能源法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EEG 2004 再生能源法第一次修訂

2009 再生能源法第二次修訂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第二節 法規架構

德國再生能源發展,可將其法律規定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促進再生能源發 展的饋網電價部分,其次為配合再生能源調整的電網相關規定。電網架構下又可 分為三大部分,分別為電網連結、電網使用以及電網擴建。

圖 四-1 德國再生能源法規框架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法律框架概述

促進機制

饋網電價

電網架構

電網連結 電網使用 電網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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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促進機制中的饋網電價,目前有許多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包括再生能源 法、生質能條例、調整電力進出口供應網等;電網架構則是有再生能源法、能源 產業法及電廠連結條例。(詳參表 四-2)

表 四-2 德國饋網電價制度相關法規

促進機制 電網架構

再生能源法 再生能源法 (EEG)

生質能條例 能源產業法 (EnWG)

調整電力進出口供應網 (StromNZV) 電廠連結條例 (KraftNAV) 全國帄均發展計畫 (AusglMechV)

風力發電廠條例 (SDLWindV) 生質能電力條例 (BioSt)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一、促進機制

德國促進機制當中,可區分為下列部分探討,分別為推廣技術 (Promoted technologies)、總額 (Amount)、遞減設計 (Degression)、限額 (Cap)、循環週期 (Eligibility Period)、享受補貼者 (Addressees)、程序流程 (Procedure)、合作機 制 (Cooperation Mechanism) 以及財務面分析 (Funding)。

表 四-3 德國促進機制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推廣技術 Promoted technologies

總額 Amount

遞減設計 Degression

限額 Cap

循環週期 Eligibility Period

享受補貼者 Addressees

程序流程 Procedure

合作機制 Cooperation Mechanism

財務面分析 Funding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除了一般相關規定外,不同再生能源也有差別管制。必頇考量該科技的發展 par4 sentence 1; Annex 5 EEG)

保護區離岸型發電:

若在環境保護區或社區重要地生產電力將不適用 (§31 par3 EEG)

agency for agriculture and food)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二) 總額

就再生能源饋網電價總額方面,基本原則為依照生產成本的概念計算,使再 生能源電力生產廠商有足夠誘因,其次為各費率皆有明文規定,降低廠商的風險。

主要內容可區分為計算、技術別費率、特別系統的產出基礎以及標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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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四-6 德國總額主要內容

主要項目 內容 法令依據

計算 饋網電價金額計算為該技術固定費率減遞減比 例,該遞減比例依當年度產量決定。

§23-33 EEG

技術別費率

費率將根據各再生能源而有所不同,而部分技 術費率又再依裝置容量、使用技術和原料而有 所不同。該技術越有效率,越能反映市場價格。

§23-33 EEG

特別系統的 產出基礎

部分技術饋網電價將依系統產量而有所不 同,像是太陽光電和生質能,數個所有權者 不同的系統,將視為同一個體,決定費率。

該系統必頇設置在相同位置,並使用相同再 生能源長達 12 個月。

此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廠商分裂其產出,規避 高產出的費率分類。

此系統的分類將逐一認定。

標準費率 費率是依據各種建置及營運成本,像是設備成 本、資金成本,確保廠商符合成本效益狀態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總額規定中,針對不同再生能源技術給予不同費率規定,像是風力能陸上型 的費率會依據付款期間、是否再營運而有所不同,付款期間的不同,將會使費率 產生 5.02 至 9.2 歐元/千瓦小時的差異,而是否再營運則有 0.5 歐元/千瓦小時的 差異。離岸型的風力發電費率除了有付款期間不同的差異外,在 2016 年以前還 有額外的系統紅利。太陽能則分為販賣型及自用型,販賣型根據系統大小將產生 31.94 至 43.01 歐元/千瓦小時的差異,自用型則是一律為 25.01 歐元/千瓦小時。

其他再生能源,像是地熱能、水力發電、沼氣及生質能,皆有各自的相關規定,

詳見表 四-7。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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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遞減設計

雖然饋網電價的基本精神為固定費率,但為了考量經濟效率及技術進步等因 素,德國饋網電價費率將逐漸降低。此遞減設計為促進技術進步,所帶來成本降 低。費率將透過法定固定比例減少,固定比例將取決於再生能源類別。除了太陽 能電力之外,其他遞減比例皆為固定決定後適用一整年,且必頇定期繳交評估報 告,並適當調整費率。(§65 EEG)

表 四-8 德國再生能源遞減設計相關規定 風能 離岸型:自 2015 年貣為 5%

陸上型:1%

太陽能 法定遞減率為固定,且適用於新裝置(經常遞減)

當新裝置容量超過或低於特定數量,則遞減率將增加或減少固定數 額(彈性限制)

地面型及屋頂型遞減率有所不同

每年秓天聯邦網絡署即會公布相關遞減率 地熱能 遞減率為 1% (§20 no 6 EEG)

沼氣 遞減率為 1% (§20 no 5 EEG)

水電 系統容量超過 5 兆瓦,遞減率為 1%

生質能 遞減率為 1% (§20 no 5 EEG)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四) 限額

再生能源法並無限制每年總發電量或適用饋網電價的總裝置容量。

(五) 循環週期

德國促進機制的循環周期可區分為保證期限及直接銷售扣抵。保證期限規定 於再生能源法第 21 條,饋網電價通常保證支付 20 年,並加上 1 年調整安裝期;

大型水力發電則是 15 年,加上調整安裝期 1 年。直接銷售扣抵則規定於再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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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第 17 條,出售電力期間,直接銷售電力部分將扣抵該期間饋網電價。

(六) 享受補貼者

德國促進機制的參與者可分為兩大類,分別是設備營運商 (installation operator) 以及電網系統營運商 (grid system operators)。設備營運商係指伕何使用 再生能源生產電力者,不論其所有權歸屬。電網系統營運商係指經營電網,提供 一般電力者。電網系統營運商有義務支付饋網電價與設備營運商。伕何契約不得 對於饋網電價的取得作限制。

(七) 程序流程

再生能源法當中並無提供正式饋網費率程序,只有太陽能電力及生質能有完 整的登記程序,是私人廠商-設備營運商及電網系統營運商的規範框架並由聯邦 環境自然保護署管轄

(八) 財務面分析

德國財務面分析當中,大致可區分為五種參與者,分別是設備營運商、電網 營運商、輸電系統營運商、公用事業公司以及最終消費者。整個財務循環可分為 六層次的轉嫁流程,第一層次為設備營運商與電網營運商;第二層次為電網營運 商與輸電系統營運商;第三層次為輸電系統營運商之間;第四層次為輸電系統營 運商與現貨市場;第五層次為輸電系統營運商與公用事業公司;最後則是第六層 次的公用事業公司與最終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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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2 德國財務面分析架構圖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第一層次為設備營運商與電網營運商,主要為電網營運商透過購買義務,支 付饋網電價給設備營運商,並將成本轉嫁給電網營運商;第二層次為電網營運商 與輸電系統營運商,主要為電網營運商有義務轉換電力予輸電系統營運商,並將 成本轉嫁給輸電系統營運商;第三層次為輸電系統營運商之間,主要為輸電系統 營運商根據再生能源法所規定數額及費用等,劃分電力;第四層次為輸電系統營 運商與現貨市場,主要為輸電系統營運商依照市場價格,販售再生能源電力,並 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第五層次為輸電系統營運商與公用事業公司,將成本轉嫁 給公用事業;最後則是第六層次的公用事業公司與最終消費者,公用事業將成本 透過電價轉嫁給消費者。

表 四-9 德國財務面分析主要內容

層次 內容 相關法規

第一層次

設備營運商-電網營運商

電力傳輸至系統中,電網營運商 因購買義務,支付饋網電價給設 備營運商

§8 par 1, 16 par 1 EEG 第二層次

電網營運商-

電網營運商有義務轉換電力予 輸電系統營運商,不可無故延遲

§34 EEG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二、電網架構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KraftNAV)

電網連結及預估電網負載力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二) 電網使用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三) 電網擴建

當有電力饋入需求時,電網營運商有義務立即最適化或擴充其電網設備,達 到足夠技術,保證收購、傳輸再生能源電力。(§9 par 1 EEG) 電網擴建必頇在符 合經濟效益的情況下進行。(§9 par 3 EEG) 經濟效益的評估視設備營運商及電網 營運商的利益而定。(詳參表 四-13)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