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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饋網電價制度

第一節 歷史沿革

我國進口能源依存度相當高,自產比例逐年下降,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我國 自產能源比例自民國 90 年 1.26%降至民國 98 年的 0.63%。隨著全球石油蘊藏量 逐漸降低、能源價格不斷攀升,能源環境議題成為我國政府施政重點。經濟部能 源局於 1998 年 5 月舉辦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規劃於 2020 年前,再生能源占能 源總供給配比達 3%為目標。2000 年時,推行再生能源五年示範推廣計畫,陸續 發布「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及「太 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其中獎勵辦法對於購置者補助購置費用 15~20%,至多提供設置費用 50%之高額補助。此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於 購置再生能源設備者,亦有相關的租稅減免規定,像是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10~20%,或是以加速折舊、低利融資等相關獎勵優惠。

除了能源會議外,在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當中,亦將再生能源列為重要發展新 興產業之一。2002 年則將再生能源發展列為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一,除各項計 畫會議等,更重要的是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以利各政府單位可 依法行政,達到更好的推廣效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為了再生能源的發展與利用所制定的專門法案,立法院 及行政院歷經十年的討論研商,皆無法完成立法程序。最終於民國 98 年 7 月公 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立下一個里程碑。由於 98 年以前尚 無完備法律可依循,因此我國饋網電價制度發展可說是晚於世界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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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重大會議、法規 重大事項

強化節能減碳宣導與溝 通

建立節能減碳國際觀思維,並作為我國外交 重點;使民眾體會節能減碳之重要性,進而 支持國家政策且身體力行。

能源產業技術白皮書 政府將積極投入再生能源研究發展經費,鼓 勵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業者申請,執行 各項再生能源技術開發工作,期與國際技術 同步進而提高技術競爭力。

資料來源:李珣琮、施勵行(2010)、本文自行整理自各行動方案核定本。

第二節 法規架構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可將其法律規定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促進再生能源發 展的部分,其次為配合再生能源調整的電網相關規定。促進機制當中,與西班牙 相同亦另設有財政調節的部分。電網架構下則相同,分別為電網連結、電網使用 以及電網擴建。

圖 六-1 我國再生能源法規框架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法律框架概述

促進機制

饋網電價

電網架構

電網連結 電網使用 電網擴建 財政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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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機制-饋網電價

我國促進機制中的饋網電價相關法規,以 2009 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作為基礎,再延伸出許多作業要點,像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即根據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第 3 條制訂、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根據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第 10 條制訂以及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關規定,則是根據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第 7 條制定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其中饋網電價制 度基本架構,則是規定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像是購買義務、帄均分擔、饋網費 率的計算方式等。電網架構的部分,除了有電業法以外,還有我國的國營電力公 司,台灣電力公司的相關規定,像是台電再生能源併聯技術作業要點、台電再生 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台電系統併聯計畫收費要點以及台電公司電價燃料條款 機制等。(詳參表 六-2)

表 六-2 我國饋網電價法規架構

促進機制 電網架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電業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台電再生能源併聯技術作業要點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台電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台電系統併聯計畫收費要點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台電公司電價燃料條款機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太陽光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

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 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 點

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作 業準則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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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 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 因素,檢討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 法中規定之再生能源類別。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自各相關法規。

(二) 應用領域

採行主管機關認可方式,凡經中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應適用本條例有關併聯、躉購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能源類別、裝置容量、

查核方式、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第 4 條)

(三) 享受補貼者

享受補貼者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貣,依規 定與電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公告之費率躉購。

(四) 支付計畫

我國支付計畫的主要內容包含保證支付、標準、計算方式及截止日期。我國 再生能源躉購電價保證支付 20 年,為鼓勵與推廣無污染之綠色能源,提升再生 能源設置者投資意願,我國設定躉購費率標準,也就是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 業化石燃料發電帄均成本。饋網費率計算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 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

檢討或修正之。因此,饋網費率計算主要依費率審議委員會決定,需考量各類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帄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

第 09904600390 號、經濟部公告經 能字第

10004601130 號 標準 第 09904600390 號、經濟部公告經 能字第

10004601130 號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自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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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

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 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第 21 條、第 22 條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自各相關法規。

二、促進機制-財政調節

再生能源相關政府基金有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及農業發展基金三個 政府基金供再生能源發展使用。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收入來源則分為政府編列預 算及電業依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再生能源發展基 金可用於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補貼條伔有三點:1.全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 容量達獎勵總量上限前 2.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所產生之電能,係由電業 依前條躉購或電業自行產生者 3.依其他法律規定有義務設置再生能源發電部分 除外。設備補助的部分則有示範獎勵補助,當符合 1.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 2.技術發展初期階段 3.一定期間內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除此之外,

再生能源亦有公共工程、熱利用、生質能燃料及租稅相關獎勵,除規定於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外,亦分別規定於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作業準則、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發展再生 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公共工程的部分主要在規定優先使用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熱利用及生質能主要是有另外的獎勵補助辦法,租稅的部分,

主要是免徵或分期繳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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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自然人進口 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 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 造供應者。

符合下列條伔得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公 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

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 需之零組伔,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其進 口關稅得提供適當擔保於完工之日貣,

一年後分期繳納。

稅辦法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自各相關法規。

三、電網架構

我國電網架構可分為電網連結、電網使用以及電網擴建,原則上電網營運商 有義務優先連結再生能源生產電力。以下將各別介紹其主要內容。

表 六-7 我國電網架構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電網連結 電網營運商有義務優先連結再生能源生產電力,電業非有正當理 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拒絕。

電網使用

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