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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再生能源政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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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再生能源政策介紹

各項再生能源政策都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創造需求。無論是對投資廠商提供 誘因,提供租稅誘因使再生能源設備需求上升;對能源供應商加以限制,要求一 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使再生能源技術需求上升;或是限制最終消費,要求購買一 定比例的綠色電力,使再生能源供給需求上升。若無再生能源政策的限制或推動,

以目前的市場條伔,將無法達到應有或理想的需求水準,促使再生能源快速發展,

因應氣候變遷。(Lesser, J. A., X. Su, 2008; Menanteau, P., D. Finon, M. L. Lamy, 2003; Reiche, D., M. Bechberger, 2004; Sawin, J. L., 2004) 因此,各種再生能源政 策制定不同的管道,作為發展再生能源的額外獎勵,創造再生能源需求。近年來,

最受矚目且相互比較的兩個再生能源電力發展機制為饋網電價機制 (feed in tariff, FIT) 及結合綠色交易權證 (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 TGC) 的配額管制機 制 (quota regulation),此外還有招標機制 (tender schemes),可作為促進再生能源 發展工具之一。(Morthorst, P. E., P. Helby, J. Twidell, O. Hohmeyer, D. Mora, H.

Auer, G. Resch, C. Huber, C. Schonbauer, 2005)

一、饋網電價機制

饋網電價機制允許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廠商於一定期間、固定價格出售再生能 源電力;亦或是在電力市場價格基礎上,額外獲得固定額度補助。最常見的饋網 電價機制設計是保證一個長期的最低售電價格,目前共有 78 個國家(地區)施 行此一機制。(參見表 二-1)

術調整因素制定價格模式,必定會扭曲能源市場,使偏離最適市場價格。(Le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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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2008) 除此之外,若饋網費率訂定過高,電力價格將上升,降低整體經濟福 祉;若饋網費率訂定過低,將無法對於再生能源產生必要的誘因,亦無法達成政 策目標。(Lesser, Su, 2008; Klein, et al., 2008)

二、配額管制機制

配額管制機制為限制能源供給鏈,有義務提供特定最小比例以上的再生能源 電力,並建立再生能源認證制度,結合綠色交易權證,於能源市場上進行買賣交 易,進而獲得財務支持。由表 二-2 可知,目前共有 50 個國家(地區)使用此一 機制。

表 二-2 施行配額管制機制的國家(地區)

年份 累計 當年新增地區

1983 1 愛荷華州(美國)

1994 2 明尼蘇達州(美國)

1996 3 亞利桑那州(美國)

1997 6 緬因、美國(馬薩諸塞州、內華達州)

1998 9 美國(康乃迪克州、威斯康辛州、賓夕法尼亞州)

1999 12 美國(新澤西州、德州)、義大利 2000 13 新墨西哥州(美國)

2001 15 佛蘭德(比利時),澳大利亞

2002 18 美國(加州、新墨西哥州)、瓦隆尼亞(比利時)、英國 2003 19 日本、瑞典、哈拉斯特拉邦(印度)

2004 34

美國(科羅拉多州、夏威夷、馬里蘭州、紐約、羅德島州)、

加拿大(新斯科舍、安大略、愛德華王子島)、印度(中央 邦、卡納塔克邦、安得拉邦和奧里薩邦)、波蘭、泰國 2005 38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蒙大拿州、德拉瓦州)、古及拉特邦

(印度)

2006 39 華盛頓州(美國)

2007 44 伊利諾伊州、新罕布什爾州、北卡羅來納州、俄勒岡州(美 國)、中國

2008 49 密歇根、俄亥俄(美國)、智利、菲律賓、羅馬尼亞 2009 50 堪薩斯州(美國)

資料來源:REN21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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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管制機制的優點是透過市場力量,達到廠商間的競爭效果,對於發展再 生能源成本較高的廠商而言,將透過市場與成本較低的廠商交易,有效降低再生 能源成本。同理的,生產效率較高的廠商也將生產較多的再生能源電力,由此機 制將可達到經濟效率。(Menanteau, et al., 2003; Lesser, Su, 2008) 然而,配額管制 機制有兩個主要問題。首先是綠色交易權證價格的波動性,對於價格的不確定性,

將會增加再生能源發展的財務風險,降低投資再生能源的誘因。在此同時,若綠 色交易權證價格在短時間急速上漲,將會對電力公營事業產生風險,最後轉嫁到 消費者身上。其次且更為重要的是再生能源發展的壟斷,配額管制機制對於不同 發展階段的再生能源將產生不同影響。由於不論何種生產階段的再生能源使用成 本,只依給定單位生產量支付電價,將導致技術越成熟、成本越低的再生能源壟 斷市場,例如風力,很可能會主宰市場。技術上不太成熟,但具有潛力的再生能 源技術,如太陽能光電,可能無法得到足夠的支持,以滿足決策者的發展目標。

長期而言,將會產生更多的不效率以及更高的成本。(Lesser, Su, 2008)

三、招標機制

招標機制 (tender schemes),為政府於不同期間、給定不同的能源供給量並 提供財務支持。透過競爭招標方式,選擇最低生產成本的廠商進行再生能源電力 生產計畫,後續則依造合約內容進行。對於不同再生能源種類,有不同招標配額,

以分開招標方式進行。曾經施行此機制的國家有英國、愛爾蘭、法國及美國等。

大多數國家視為配套機制,只有芬蘭及馬爾他視為主要支持再生能源發展的機 制。

此機制所造成的效果類似配額管制機制,招標的競爭過程將會更有效區別再 生能源的生產效率。然而此機制的缺點為政府辦理招標成本高,若招標底價與廠 商價格有落差,將產生流標情形,不但產生不必要成本,甚至無法達成預期目標。

(Mendonça, M., 2010)

 資本補貼 (capital subsidies grants rebates)

政府或公用事業一次性給付,以彌補投資成本部分比例,例如太陽能熱水器 或太陽能屋頂。

 投資租稅抵減 (investment or other tax credits)

允許再生能源投資金額,全額或部分比例抵減租稅或所得額。

 銷售稅/能源稅或加值稅 (sales tax/energy tax/VAT reduction) 對於能源產出需課徵租稅,對於再生能源免除租稅

 再生能源補助或租稅優惠 (energy production payments or tax credits) 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設備提供部分補助或退稅,降低成本提高投資誘因。通常

 政府投資保證 (public investment loans or financing) 政府提供保證或提供計畫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資料來源:REN2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