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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西班牙饋網電價制度
第一節 歷史沿革
1970 年代中期,西班牙受到石油危機的衝擊,由於境內能源供給相當稀少,
因此積極發展能源多樣化及能源效率。儘管再生能源供給面有上升,但能源需求 面亦不斷上升,因此再生能源佔總能源供給比例仍然沒有很大的漲幅。至今西班 牙的石油依存度仍高達 97 至 99%,而主要能源依存度接近 80%,西班牙仍需致 力發展再生能源。
西班牙所採用的饋網電價制度和德國有本質上的不同,是一仍在發展的制度。
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始於 1980 年的能源保存法 (Energy Conservation Law),此 法引進饋網電價制度的精隨,包含了電網連結義務、電力購買合約以及保證價格 收購等。能源產業局透過委員會每年設定價格、但尚未規定保證年限。西班牙於 1994 年正式全面採用饋網電價,制訂法規以最低價格收購 5 年,且提供科技別、
不同規模的饋網費率。(Mendonça, et al., 2010)
早期西班牙饋網電價政策效果有限,雖然 1997 年電力法設定 2010 年必頇達 到再生能源占主要能源 12%,並於 1998 年頒布皇家法令改善投資環境,排除行 政障礙及電網進入等影響因素,1999 年提出促進再生能源計畫 (Policy Plan for The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PFER) 以達成目標,仍無法得到足夠的投資 安全性,吸引投資者。2004 年以前,每年可能會修正費率的作法,帶給再生能 源電力計畫充滿不確定性。西班牙並於 2005 年再次提出新再生能源計畫。
2004 年發布皇家法令 436/2004 為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一大突破,雖然 2003 年西班牙主管機關 (CNE) 依照帄均生產成本建立饋網費率計算機制,以達到政 策透明性,然仍存在相當的投資風險。2004 年修訂法律後,保證年限皆大幅延 長,保證收購至少 15 年,甚至有些廠商為在耐用年限內 (whole lifetime of a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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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t) 皆保證收購。到 2007 年,饋網電價費率才和帄均電力價格脫勾,建立在 固定費率的基礎。雖然許多科技的饋網費率增加,西班牙距離 2010 年的期中目 標仍有一段很大的距離。(Mendonça, et al., 2010)
此法設計再生能源像是生質能或廢熱能等作為優先能源,並賦予再生能源廠 商義務,根據能源的不穩定性或對電網的安全性收取費用,作為溢價的資金來源。
重要的是此法中考慮電力執照問題,將於 2007 年自由化市場。能源市場的自由 化為近期再生能源發展重大影響,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西班牙是較為進一步 的。
西班牙發展再生能源主要有兩個重要議題,第一為電力部門的自由化、接受 再生能源電力連結,第二為價格問題。透過此法電力不再為公共服務,經濟和科 技管理朝向私人企業,電力生產及配送不再是國家擁有的公共服務。
皇家法令 2818/1998 被 436/2004 取代,但 2004 年版本與 1998 年版本非常相 似。西班牙採用非常特別的機制,除了電力連結義務外,饋網費率是採取躉購市 場價格加溢價或紅利。此外設定基於電力銷售帄均價格的最初溢價水準,並改進 預測年度價格調整以降低投資風險。雖然 1998 年的法律規定,即可自由選擇採 用固定電價機制或是溢價電價機制,但直到 2004 年溢價電價機制才開始有經濟 上的誘因。2005 年初,只有 20%的風力發電選擇溢價電價機制,而到了年底有 98%的風力發電選擇溢價電價機制,因此 2007 年頒布皇家法令 661/2007 增訂溢 價電價機制的上下限,避免廠商獲得超額利潤。
表 五-1 西班牙歷年饋網電價制度法規
年度 法規名稱
1980 能源保存法 Energy Conservation Law 1997 電力法 Electric Power Act 1998 皇家法令 2818/1998 Royal decree 2818/1998 2004 皇家法令 436/2004 Royal decree436/2004 2007 皇家法令 661/2007 Royal decree661/2007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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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規架構
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可將其法律規定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促進再生能源 發展的部分,其次為配合再生能源調整的電網相關規定。促進機制當中,不同於 德國僅有饋網電價機制,西班牙另設有財政調節的部分。電網架構下則與德國相 同,可分為三大部分,分別為電網連結、電網使用以及電網擴建。
圖 五-1 西班牙再生能源法規框架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西班牙的饋網電價制度,相關規定散布在各項法規當中,部分以計畫的方式 推行、部分則是採用皇家法令的方式規定。以下介紹目前仍適用的法規,有關促 進機制的法規主要有再生能源計畫、促進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饋網電價等;有關 電網架構的法規主要有 Real Decreto 66/2007、Real Decreto 1955/2000、Real Decreto 6/2009 等。(詳見表 五-2)
法律框架概述
促進機制
饋網電價
電網架構
電網連結 電網使用 電網擴建 財政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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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五-2 西班牙饋網電價制度相關法規
促進機制 電網架構
再生能源計畫(Plan de Energías Renovables en España 2005-2010)
Real Decreto 66/2007 促進再生能源(Real Decreto 661/2007) Real Decreto 1955/2000 太陽光電饋網電價(Real Decreto
1578/2008)
Real Decreto 6/2009 促進再生能源(Real Decreto 436/2004)
部分法條仍適用
Real Decreto 1578/2008 電力部門法(Ley 54/1997)
公司法(Ley 35/2006)
公司稅法(Real Decreto Legislativo 4/2004)
電網使用法(Real Decreto 1955/2000)
販售電力(Real Decreto 2019/1997)
電網成本(Real Decreto 2017/1997)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一、
促進機制-饋網電價西班牙促進機制-饋網電價當中,一般性規定有系統容量不得超過 100 兆瓦,
亦不得高於各種再生能源的法定上限,才有資格適用價格調節機制。太陽能電力 具有保證饋網電價,每季調整一次。在選擇性電價當中,必頇符合營運商系統的 再生能源超過 50 兆瓦,或太陽光電再生能源方可適用選擇保證饋網電價或依市 場電價的溢價。廠商若具有能源效率可獲得額外獎勵。
西班牙促進機制-饋網電價當中,可區分為下列部分探討,分別為推廣技術 (Promoted technologies)、應用領域 (Area of application)、享受補貼者 (Addressees)、
支付計畫 (Payment scheme)、財務面分析 (Funding) 以及控制機制 (Control 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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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五-3 西班牙促進機制-饋網電價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推廣技術 Promoted technologies 應用領域 Area of application 享受補貼者 Addressees
支付計畫 Payment scheme 財務面分析 Funding
控制機制 Control mechanisms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一)
推廣技術-饋網電價就推廣技術-饋網電價而言,主要內容包括特定技術限制、系統特定容量限 制以及直接銷售。特定技術限制係指該技術市值若高於政府目標,則超過部分電 力數量則不給予補助;系統特定容量限制則規定所有補貼再生能源系統裝置容量 不得超過 100 兆瓦;直接銷售則是電力直接移轉販售將不具有補貼資格。(詳見 表 五-4)
表 五-4 西班牙推廣技術-饋網電價主要內容
主要項目 內容 法令依據
特定技術限制
若該技術市值高於政府目標,
則超過部分電力數量則不給予 補助
Art22, 35-42 RD 661/2007;Arts5,10 RD 1578/2008
系統特定容量限制 所有補貼再生能源系統裝置容 量不得超過 100 兆瓦
Art27 1 Ley 54/97 , Art 45 RD 661/2007
直接銷售 電力直接移轉販售將不具有補 貼資格
Art24 , 3 RD 661/2007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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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推廣技術部分針對不同再生能源技術,也有不同規定。其中風力發電 的部分,在市場裝置容量尚未達到 20,155 兆瓦之前,皆可獲得饋網電價的保障;
太陽能的部分,則依據時間登記點,而有不同的限額規定;沼氣及生質能的部分 則有不同的額度限制;地熱能的部分,則無規定相關限額。(詳見表 五-5)
表 五-5 西班牙再生能源推廣技術相關規定
風能 陸上型及離岸型的風力發電,市場裝置容量未達到 20,155 兆瓦(Arts 2, 38 RD 661/2007)
太陽能
太陽光電及太陽熱能不得超過以下限額(Arts 2 RD 661/2007)
2008 年 9 月 29 日以前登記的 太陽光電為 371 兆瓦
太陽熱能為 500 兆瓦
2008 年 9 月 29 日以後
各項系統裝置容量限制於每季申請程序中重新規範(Arts 5 RD1578/2008 ,Annex 3 RD 1578/2008)
申請程序及各系統類型容量限制,將會公布於產業旅遊貿易部 網站 (Annex 3 RD 1578/2008)
地熱能 包含乾熱岩能,並無明文規定限額(Arts 2 RD 661/2007)
沼氣 沼氣和生質能在 250 兆瓦以內可獲的補助 生質能
水電 傳統水力發電不得超過 50 兆瓦
水力發電則在 10 兆瓦以上有資格補貼,直到市場達到 2,400 兆瓦
資料來源:整理自 RES legal (2011)。
(二)
應用領域僅在西班牙國境內發電者適用,在西班牙境外者不符合資格,即屬地主義。
(三)
享受補貼者就享受補貼者可分為責伕方及相對方的相關規定,責伕方為電網營運商有義 務分配及依據電力等級傳送電力。(Arts 17 RD 661/2007) 相對方則有系統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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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並符合下列規定:(Arts 17 , Art 2 par 2 nr2 b RD 661/2007)
技術:主要能源必頇維持特定再生能源比例 (Art 2 par 1 nr2 b RD 661/2007)
官方分類:系統應在官方通知下進行分類 (Arts 6, 8, 14 par 1 RD 661/2007)
連接到中央控制系統:所有超過 10 兆瓦的電力系統應連結至中央控制系 統,並確保系統操作員執行的方式及電網的可靠性。
西班牙饋網電價的登記制度為各系統應向產業旅遊貿易局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進行登記 (Art 9 RD 661/2007),且各自治區分別登記 (Art 10 RD 661/2007) 。其中登記流程又可分為兩階段,分別為初步登記及確認註冊。初步 登記 (Art 11, 13 RD 661/2007) 為主管機關要求系統營運前的登記,由主管機關 發出聲明,要求系統營運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伔。若無法在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
將會註銷登記。確認註冊 (Art 12.2 RD 661/2007, Art 132 RD 1955/2000) 則是系 統營運後,必頇在主管機關的通知下,提出營運正常的必要文伔,進行確認註冊。
西班牙太陽光電饋網電價登記制度則有特別規定,2008 年 9 月 29 日之後,為促 進太陽光電系統,另提供饋網電價予登記系統,直到達成市場容量上限。系統登 記先後順序為補助依據 (Art 6 RD 1578/2008),若當年容量未達上限,額度將保 留至明年。
(四)
支付計畫西班牙支付計畫可分為五大部分,首先為保證支付,可選擇固定保證饋網電 價或變動饋網電價。其次為獎金,選擇不同制度所享有的獎金亦有所不同。再來 是標準金額,根據系統效率及技術成本等考量,而有所不同。保證期間或截止日 期亦為支付計畫中的一環,將影響廠商投資意願。最後則是各再生能源所享有的 金額補貼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