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故意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具有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思,始能成罪。如出 於過失或因機械故障,自動提供一定之現金者,則不能以本罪相繩

本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包括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物故 意(第 1 項)或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得利故意(第 2 項)。不正使用 自動付款設備取物或得利故意必須是行為人對於他人自動付款設備 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使用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或得利。

「如果行為人誤認自己是有權從自動櫃員機之操作上取得他人之物 或其他利益,則屬於構成要件錯誤,可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之成立98

。假使行為人是因機械故障而取得自動櫃員機送出之現金,而其對 此亦有所知悉,行為人之行為不僅客觀上不該當本罪之客觀不法構 成要件,行為人也不具備本罪之故意。至多只能成立刑法第 337 條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99。此外,構成本罪還需要大多數財產犯罪所要求 之特別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不法所有意圖(第 1 項)或不法得利 意圖(第 2 項)。

98 轉引注自蔡蕙芳,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月旦法學教室,49 期,頁 64,註 20

99 參閱甘添貴,刑法各論(上),2009 年 6 月,初版一刷,頁 333。

二、不法所有意圖

本法對於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詐欺罪、類似詐欺罪、準 詐欺罪、恐嚇取財與得利罪等等,應屬不同類型的財產罪的法定意 圖,然全部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未嚴格 區分「所有意圖」與「得利意圖」,乃是早期立法不夠細緻所造成 的不當立法。然刑法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1、第 339 條之 2 條文 中,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是否涵意均相同,

尚有疑問。

故本文以下除討論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內涵,一併介紹普通 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自動收費設備罪(刑法第 339 條之 2)的不 法所有意圖,並比較「意圖不法所有」與「意圖不法得利」有無不 同。

(一) 意圖不法所有與意圖不法得利之區別 1.所有意圖的內涵

如前面所述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中所敘述的,所謂「所有意 圖」是指行為人對於該物欲排斥原權利人的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 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並非擁有所有權的意圖。此處所謂的「所有

」,是要取得一個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 對物的持有支配地位,而行使類似所有權人對於物的支配權,非指 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權的意圖,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根本無法透過詐 術行為而取得對於物的所有權。所以又可稱為「取得意圖」。

2.得利意圖的內涵

所謂「得利意圖」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違法財產利益的取得

。換言之,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的財產 利益,方能構成本罪。故所謂「違法的財產利益,乃指行為人最終 之目的(亦稱意圖)100」,亦即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追求無法律上 原因的財產利益的不法意圖,即具備不法得利意圖。故得利意圖,

是指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取利益的結果意思,並非在於取得 該物的本體抑或該物的所有權。

100 參閱陳志龍,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1995 年,三版,頁 391。

(二)詐欺罪章之意圖為何 1.詐欺罪之意圖

刑法第 339 條與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在法條所規定的「意 圖不法所有」究何所指,到底是「所有意圖」的內涵抑或「得利意 圖」的內涵,本文認為詐欺罪的不法意圖應為不法得利意圖,理由 ㄧ是,刑法第 339 條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權,跟竊盜罪所 要保護物的所有權,二者的概念不相同。因此抽象的財產價值利益 都在第 339 條所要保護的財產法益中。而竊盜罪一定要附麗在具體 的標的上,至於該具體標的有沒有財產價值都並非所問。故竊盜罪 的意圖為「所有意圖」應無疑問,而詐欺罪的意圖則應規定為「得 利意圖」,才能符合詐欺罪本來所要保護的法益。故詐欺罪的結果 應是「財產損害」,而非「取財」或者「得利」101

是以第 339 條的意圖,法條應改成「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 不法財產上利益」,而非現行法的「意圖不法所有」。蓋本條並非 保護具體標的而是整體財產利益,且須注意的是不法得利只是意思 條件並非結果條件。故在確定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的意圖之 後,再來討論其他詐欺罪章的條文,即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則更容易掌握。

2.刑法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的意圖

如前所述,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的立法模式完全仿造第 339 條而來,故保護的法益亦是他人的財產權,故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的意圖,均為「得利意圖」。然第 339 條之 1 的意圖尚包括 其他要件,故以下特別加以討論。

在民國 86 年該次有關電腦犯罪之刑事立法中,增設了刑法第 339 條之 1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來規範意圖不付費之操 縱性濫用各種自動化設備的行為,故「自動化設備之操縱性濫用是 指,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機器本身所定的使用規則的巧計

,操縱自動化設備以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102」。

從而行為人須對他人收費設備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在無對待 給付下取物或取得服務得利,始具備本罪之不正取物或不正得利故

101 相同見解參閱黃常仁,「困頓新法」-論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三三九條之二與第三三九 條之三,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27 期,頁 3。

102 參閱蔡蕙芳,電腦詐欺犯罪:第一講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得利罪,月旦法學教室,44 期

,頁 64。

103。如果行為人不知所投入者為假硬幣或因機械故障,而是機器 自動給付,則不構成本罪之故意。故本條的不法所有意圖,亦非真 的是「所有」意圖,蓋本罪重點在於獲取利益,故應為獲利意圖,

非在於物的所有權取得。

(三)小結

本節主要是在探討詐欺罪章中各罪的主觀不法所有意圖,在各 罪中實際上所表示的涵義,從本節的論述中可得出下列結論:第一

,普通詐欺罪(第 339 條)的不法所有意圖,其真正的意涵,應該是 不法得利意圖,而第 339 條之 2 的意圖,是應該回歸到第 339 條之 意圖,即為自己會他人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第二,第 339 條之 1 的不法所有意圖,應是指規避給付對價的 意圖,並非所有的意圖,故在立法論上,本文認為可將本條修正為

,「意圖規避自己的對待給付,以不正的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而造成他方的對待給付」,更能表現出本條所要保護的法益跟目的

然遺憾的是,本法在立法技術上,卻將所有的主觀不法意圖,

全部通稱為不法「所有」意圖,但真正在各法條運用中,所表示的 意義卻不逕相同,是以我國立法之粗糙在此處表露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