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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乃是行為人出於取得意圖,以和平的非暴力手段,破 壞他人對於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以取得他人動產而建立自己與物的 新持有支配關係所形成的財產罪。行為人只要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取得的不法意圖,而以和平而非暴力的方法,故意取走他人之 物,即足以構成竊盜罪30」。竊盜罪的基本結構可以分成客觀要件與 主觀要件兩部分去論述。所謂客觀要件包括:針對他人之物,而有 竊取行為。至於主觀要件有二:故意與不法所有的意圖。以下就以 主客觀要件,分別介紹竊盜罪的基本架構。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行為客體─他人動產

行為人所竊取之物必須是屬於行為客體,始足以構成本罪。法 條用語係以「他人之動產」,做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刑法所稱的動 產,與民法上的動產概念並不相一致,乃是「泛指可以移動之物31」 而可加以竊取的對象。同時,本法為了擴張竊盜罪的保護財產的範 圍,並且避免牴觸類推適用的禁止,亦採歐陸法系各國的立法例,

設有準動產32的規定,即:「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

28 參閱黃榮堅,刑罰的極限,第二刷,2000 年 4 月,頁 314;張麗卿,新刑法探索,三版第一 刷,2008 年 9 月,頁 355-367;林東茂,警大法學論集,第三期,頁 199-209。

29 區分方式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301-337。

30 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303。

31 轉引注自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306。

32 所謂準動產一般認為是無體物之能量,但必須是人力能加以管理支配者,而且此種能量需是 使用後會減少,因此若使用後並不會因此減少能量,則不成立本罪,例如私接有線電視的線路

,以動產論。」(刑法第 323 條)。亦即,行為人可以加以竊取的行

有原來的持有支配關係的破壞,而尚未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則 屬未遂狀態。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乃是竊取行為 的第一步。物只要在他人持有之中,而處於他人的支配與監督之下

,則此持有支配關係,即可加以破壞,而構成竊取行為。至於行為 人係以何種方式,使用何種方法,破壞這種持有支配關係,則在所 不問。行為人係以自己的作為而加破壞,抑或利用不知情的善意第 三人,或係利用訓練過的動物,例如用馴猴入室竊取等,均可成立 本罪。

(三)持有支配關係

竊取既為破壞原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新持有支配關係的行為

,故持有支配關係在判斷行為是否屬於竊取行為的問題上,極具重 要性。持有人只要事實上對於持有物擁有支配力,即可成立其與持 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至於該支配力係合法取得,亦或非法取得,

均不影響其對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

持有,須具有主觀之支配意思與客觀之支配事實,始足當之。

對於物是否具有持有,應就其主觀之支配意思以及客觀之支配事實 所表現之諸種情事,綜合予以考慮,依一般社會觀念或或一般習慣

,而為決定。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故意

本罪的主觀要件首先是竊盜故意,亦即行為人對於未經同意而 取走他人所有之動產必須具有認識並進而實現的主觀心態,即具有 竊盜故意,而所謂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二)意圖

除了竊盜故意外,本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還有不法所有意圖,否 則,縱具有竊盜故意,而欠缺為自己或第三入不法所有的不法意圖

,則仍無由成立本罪。「所有意圖,是指行為人對於竊取之物欲排 斥原權利人的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38」。又所 有意圖,並非擁有所有權的意圖。此處所謂的所有,乃是行為人自

38 參閱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2003 年 10 月,頁 112,註 2。

己或使第三人僭居所有權人的地位,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物 的持有支配地位,而行使類似所有權人對於物的支配權,非指取得 他人之物的所有權的意圖,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根本無法透過竊取行 為而取得對於物的所有權。所以亦有學界39用「取得意圖」比來表示 竊盜罪主觀意圖的內涵。

此外,竊盜罪的取得意圖,「並不以獲利意思為必要40」,行為 人以違法取得的意圖,而故意竊取他人之物,雖然毫無經濟利益可 言,但亦不影響竊盜罪的成立。因此,行為人意圖取得在一般社會 經濟交易上毫無客觀財產價值之物,例如舊情人的書信或亡妻的頭 髮或遺物等等,亦可成立竊盜罪。

其次,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或第三人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 主觀心態41

三、小結

從本章第一節與第三節竊盜罪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討論中,可 得出下列結論:典型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之構成要件,必須要有 行使詐術的行為,且欺騙對象為自然人,以及自然人因該詐術陷於 錯誤之意思而交付財物。又其與「竊盜」的根本區別在於,竊盜罪 財物的損失並非基於行為人之意思;所謂「竊取」係指未經他人同 意取走他人財物。故兩者有本質上之區別。且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 件必須要有「不法所有意圖」,而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法條用 語雖為「不法所有意圖」,然依據詐欺罪的重點在於獲利意圖,故 正確來說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應為「不法獲利意圖」,此要件亦 與竊盜罪不同。本文把兩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作成圖表來表示的話

,就如同下面的圖表一跟二所顯示:

39 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327。

40 參閱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327-328。

41 參閱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08 年 8 月,一版一刷,頁 583。

圖表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圖表二:『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再從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第 2 項可得知,竊盜罪客體只處罰 竊取動產及竊佔不動產,「惟不包括利益42」,故若行為人係屬竊盜 得利,依照現行法並無處罰之明文。此點也是竊盜與詐欺在刑法處 罰上,截然不同之點。所以若將刑法第 339 條之 2 定位成竊盜罪質

,則第一個面對的難題就是,何以基本竊盜罪不處罰竊盜得利,但 第 339 條之 2 從法定刑來看,明顯是屬於較輕的罪名(第 320 條法定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處罰得利;第 339 條之 2 法定刑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在第 2 項處罰得利?所以若將第 339 條之 2 定 位成竊盜,似乎已違反立法者當初設計上量刑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