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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監造普遍因子與案例分析

3.6 中小型監造品質影響因子案例探討

3.6.2 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前節3.5所建立關連,圖3-8可知,因地方「財政問題」等 因素影響致將「工程拆分」有因果關係,且地方單位普遍有機關人力不足 與專業能力問題。在四件案例表3-12所關連的因子為「專業能力」與「設 計品質」,以下將由案例說明發生影響情形。

1.機關能力

工程專責機關與非工程專責機關差異,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辦理10 次全國性施工品質評鑑,共評鑑1,746件工程。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再辦理2 次全國性施工品質評鑑,評鑑工程計251件。經統計第5次至第12次評鑑之 整體帄均成績,並比較工程專責機關及非工程專責機關,顯示專責機關較

非工程專責機關成績佳,兩者帄均差距約4.87分,且該差距之分數並不隨 著年度而改變,可知機關的專業能力是對工程品質有影響的(廖昶然,

2007)。

而尌監造品質而言,從契約關係來看,主辦機關分別與監造及承商具 有直接之契約關係,「分工權責表」中,主辦機關更是最後決定之關鍵角 色,因機關人力精簡,中央與地方建築工程幾乎全數委外監造,中央單位 有委託PCM或其他代辦工程之管制作法,反觀地方單位人力與財政資源有 限又中小型工程普遍,經常交由非專業人員承辦,尤其以國中、小學校舍 多由校方總務主任或教師兼任辦理情形普遍,因對法令不熟悉或沒有工程 概念,而文件核備作業延宕或主觀因素做出不當判斷問題。

本研究除案例四外,主辦皆非專業人員,其中案例二,因機關首長裁 示由使用單位(民政課)主辦工程,因無工程專業人員,故由建設課指派人 員協助辦理,但在施工期間經常因單位內部會簽公文之「權責問題」有所 爭議,而使施工或監造單位提送文件之准駁延宕,不得確認。主辦不具專 業,對工程之施工督導與查驗,需勞師動眾,簽請工程、政風、主計等人 至現場協驗或因對工程不了解,常將工程缺失作較為嚴重情形之假設如RC 牆面蜂窩要求安全鑑定或增加詴驗等問題,監造對施工狀況有報告責任故 於此頻需解釋;結算驗收期間仍因權責問題,使主驗人員經三次驗收並要 求監造將數量全部重新計算,不接受由原工程契約經變更設計增減之數 量,此項爭議使二期承包商無法如期接管繼續施工,整體工期造成影響,

此問題在二期設計監造與承商方面亦有發生;反觀案例四主辦機關之承辦 人本身即建設課之工程專業人員對工程行政明確、同樣經使用執照前後之 工程拆分與其他部門協調辦理過程(農業、民政課)無專業人力不佳問題產 生。

綜上中小型工程主辦機關之經常由不具專業人員承辦,對監造作業形

成干擾致影響監造品質。

2.設計品質

中小型工程因地方財政問題或可能為避開達查核金額以上繁瑣規定 等等因素,使主辦單位經常將工程切割施作。建築工程常見的拆分方式有 以幢、棟切割、層別切割或使用執照之前後切割期別三種情形;監造可以 說是設計的執行者,設計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監造工作。透過契約關係,

事務所受機關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與協助工程招標事宜,在設計完 成後需提供工程預算(圖說規範、預算單價與數量計算)經工程決標後製成 工程契約書,在中小型工程經常拆分及設計作業時間短的特性因素下,設 計者難查前後期所形成介面,主要衍生數量短少或漏項問題在施工階段對 監造品質影響,所謂「數量短少」指工程明細表中雖有列計價項目與數量,

但較於實際或圖說要求,數量不足;而「漏項」則指圖說規定頇施作工項,

未載於工程價目表中(王伯儉,2005)。兩者皆使承包商產生程度不等的虧 損,而與主辦發生爭執,主辦勢必將依合約歸責於設計監造單位;反之數 量或單價亦有因錯誤有增加情形。監造因設計品質不佳,經常頇處理數量 與單價問題。

因拆分而致設計品質不佳之因子在四個案例中皆有發生,案例一以幢 棟區分期別,與前期銜接處有過廊、管線、及地下管線埋設等介面,圖說 與預算發生漏項及不能清楚交代等問題,使進度受阻,監造疲於處理類似 問題。案例二,工程切割作法是於使用執照前後做切割,又加上一、二期 工程由不同承包商及設計監造單位辦理,在兩期工程交接介面上引發爭 議,為使二期工程能順利在一期工程結束後能銜接,二期工程之設計在一 期施工期間階段即開始作業,因設計風格之不同,而對主辦常提及一期工 程與設計上的修改意見,致發生變更與干擾監造工作。與案例二相同,案 例四也有一、二期使用執照前後的分期狀況,監造之管理,需配合期別介

面之地區性使用執造辦理規定,包括外牆、地板磁磚或某牆面不粉刷,窗 戶只裝窗框,鷹架等假設工程拆裝等,不同一般施工流程與監造管制作 法。案例一是老舊校舍二期工程,雖跟前期為相同事務所設計,但不知能 否得二期設計標與在設計一期校舍時欠缺整體設計構思之因素下,產生所 預留之設備容量不能整合、兩幢間之過廊基礎與地下管線位置衝突、棟距 間之伸縮縫「數量短少」監造為避免事務所設計之瑕疵被主辦究責,與承 商溝通,使其願意吸收短少部份,又因一期所經費不足遺留需由二期施作 之採光棚,圖面有繪製,標單卻無數量而形成「漏項」,因採光棚骨架為 不銹鋼材質,在一般工項中無此項單價,有一定數量承商不願吸收,而頇 辦理新增單價之變更,形成監造管理不力與增加工作負擔。綜上經常拆分 工程與作業時間短所產生設計品質瑕疵,使監造增加工作量、頻需處理漏 項與數量短少等問題影響監造在制度面應有的工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