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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監造普遍因子與案例分析

3.6 中小型監造品質影響因子案例探討

3.6.4 施工單位

以前節所建立之關連圖可知,地方財政及工程拆分與承包商無直接關 係,而中小型「規模小」特性與參與承包商有關,四件案例表 3-12 發生超 過 2 次以上高頻率所關連的因子為分包轉包與配合默契兩項因子,以下將 由案例說明發生影響情形。

1.分包轉包

依採購法第65條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 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所謂「分包」指同法第67條,得標廠 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為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 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分包廠商尌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 帶負瑕疵擔保責任。目前地方機關辦理中小型公共建築工程以區域性乙、

丙級综合營造廠商為主,甚少營造有固定工班、技術工、機具,所有工項

鋼筋工程為建築工程之主要工項,亦是監造施工品質查驗重點,案例 一,監造在辦理施工品質查驗時,遇到鋼筋分包施工品質低落,嚴重性之 問題如主筋短少、圍束區箍筋間距未按規定綁紮等重要、重複性缺失一再 發生,要求改善卻不得回應,縱使現場人員(表示)欲對其品質進行管制,

礙於負責人對成本之考量或對經常與營造配合之分包即所謂「皇家包商」

亦無可奈何;鋼筋工班自稱有二十幾年鋼筋綁紮經驗,但所呈現之施工成 果品質低落,據了解工班全部十餘人僅負責人與領班識圖。監造爲此曾撤 換工地主任仍未見改善,撤換鋼筋分包則僅有更換分包商資料,並沒有更 換施工人員,如此換湯不換藥之情形。在工程契約中有編制前述技術士設 置辦法,欲加以引用,以求改善,然金額規模未達條件;一般而言,在工 地執行監造,不會與分包接觸,主要窗口在營造廠之工程管理人員本較為 單純,然,中小型工程,案例三,現場人員同時兼任多處工地,出現工地 經常無人管理由小包自行施工,監造在執行過程中不免遇到小包或工頭對 圖面不解之請求協助與釋疑,型態上分為對圖義不解或技術介面問題,監 造儼然成為施工管理者,監造在缺乏經驗或未按ㄧ定程序辦理,衍生以下 問題:

(1)因額外費用產生糾紛。

(2)重複訊息而發生錯誤,延誤工程進度。

(3)易因習慣使權責歸屬失焦。

綜上中小型工程分包轉包情形普遍,施工技術難以控制,使施工品質 查驗與追蹤改善成效不彰,影響監造品質。

2.配合默契

本項因子在地方工程規模小之特性下,有與監造單位所受服務費用同 性質之管理費用影響,對監造品質而言,監造人員與承包商相關人員配合 默契有明顯之影響,因承包商的素質佳,監造自然輕鬆,反之則不易管理。

在案例中發生之配合默契問題以人員析述其影響樣態有:

(1)營造負責人,小規模工程或公司組織問題,為減省管理成本經常自己 管理或身兼數工地某項或多項職務如監工或勞安人員,或工地實際管 理則由另一位現場人員(同時也兼任其他職務)負責實質執行工地分 包商聯繫、介面協調等工程施工必要行政事務,並未常駐於工地現 場;也有一人公司「皮箱公司」之型態,負責人即為該工地或數工地 之實際管理人,聘僱工讀生處理文件或將表單、計畫書等委外辦理,

出現僅以電話聯繫工地或無人管理等放任分包商自行協調的情況,此 經營模式並不重視工程品質管理,監造在執行制度品質管理工作因配 合默契不佳,致管理困難。案例四,為甲級營造,公司內部應具有足 夠的機具設備與資金,現場施工由營造廠自備機具與材料,施工管理 由負責人兼辦,以雇工方式分包,管理方式由早晚至工地,交辦與了 解當天施作內容,其他時間並不在工地,監造經電話通知辦理工地督 導,至現場仍找不到實際工程管理人員,所督導之缺失項目,未當面 說明或傳遞者溝通介面問題,僅由發送改善通知書要求改善,發生改 善位置錯誤、改善狀況不佳等問題。

(2)營造監工人員,各案例所遇承包商,普遍停留在只會做的階段,除在 案例一,工程規模接近查額金額以上外,契約有規定承包商駐地人數 外,其他三件案例現場皆無駐地監工,工地經常無人或消極配合品質 管理。監工人員之配合默契,常見問題以未實施自主管理檢查最為困 擾監造,如四件案例皆發生在施工進度達之查驗停留點時,即通知監 造辦理查驗,監造在查驗承包商所辦理自主查驗結果時所見表單皆勾 選符合標準,而現場缺失問題卻仍層出不窮,普遍存有缺失發現在 說,品質是監造說的算,在案例中營造監工人員有為達成工程管理目 的模糊自身所應負之品質管理責任,或將對分包商的要求、檢驗,扭

曲為監造之要求,對計畫書及文件較不重視等問題樣態。

專任工程 人員

1.應負施工技術之責。

2.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3.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3.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4.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5.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6.營繕工程必頇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 簽名或蓋章。

7.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 蓋章。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9.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 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頇修 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 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營造業管理規 則第 19 條 營造業法第 35 條

建築法第 60 條 第二項

註 1:品管人員依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4 點未達查核金額得比照查核金額規定,檢視 中小型工程合約甚少有此規定。

註 2: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三十條所定應置之工程金額或規模於中小型工程不適用。

註 3:施工人員(僅規範技術士) 中小型建築工程未適用。

註 4:內政部 94.10.27 台內營字第 940086311 號令廢止。

3.7 小結

本章由前章蒐集廣泛性先進學者研究成果,所歸納而得之普遍性監造 品質影響因子,由具中小型特性之四件公共建築工程案例,在施工階段所 遇之監造影響問題探討,得知在普遍影響因子在各案例中發生情形,並以 前章所彙整之特性與各項因子建立關聯,再經案例探討而得各項中小型公 共建築工程監造品質影響因子,如表 3-18。

表 3-18 中小型特性對公共建築工程監造品質影響因子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