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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監造普遍因子與案例分析

3.6 中小型監造品質影響因子案例探討

3.6.3 監造單位

前節 3.5 所建立關連,圖 3-8 可知,監造執行在施工階段與地方財政 與工程拆分無直接關係,而與中小型「規模小」特性有關,四件案例表 3-12 所關連的因子為專業能力與服務費用、公司資源,以下將由案例說明發生 影響情形。

1.專業能力

依內政部營建署公佈「建築技術服務業經營概況調查與效益指標建 立」調查研究成果顯示,國內建築類型之公共工程皆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辦 理監造,惟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組織多以2-5人為主,年資結構又以1~3年 為主,佔整體比率近65%;建築師的主要業務來源為私人建築物工程的設 計監造,公共工程的設計監造業務次之,因一般私人工程僅委託事務所繪 圖申請建築執照及建築師於施工階段辦理法定監造,甚少付費要求而外監 造服務,工作比重量關係可知建築師雇用專職監造人員比例及其資歷並不

高。本研究之中小型建築工程案例中有關監造人員資格、服務條件之相關 規定如表3-13,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機關辦 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人員需具品質管理人員資格,人數 及其更換規定:

一、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 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 工程竣工時,亦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上述服務時間條件另依工程會對於監造是否全程監督疑義之相關釋函;工 程管字第0950055320號函: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 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工程管字第09500106100號函:委辦監造單位其派 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其相同工項數量甚多時,宜要求監造單位加派人 力全程監督施作過程以確保品質。

前述監造人員資格、數量,服務條件法令及釋函,若檢視案例一般常 見中小型公共工程委託監造契約,監造人數通常僅需一人,但這樣的人力 是否足夠?可由中小型建築工程特性在重要施工階段即結構體(隱蔽部分) 所一般工序檢視,建築工程從開挖、基礎、逐層組模、配筋、灌漿之施工 方式,甚少有多開施工面,如逆打工法應用可能,停留點時限與工作易於 掌控不致有人力不足重疊施工之慮,惟各項書類文件、表單記錄程序較為 繁瑣,舉案例一辦理施工查驗情形為例,承包商對於施作完成部份頇辦理 全面自主檢查後申請監造查驗,監造接獲申請需核對承商自主檢查表是詳

實填寫,並辦理查驗動作對不合格的施工品質問題,開立改善通知書,限 期並追蹤改善,但監造的查驗表與承包商的自主檢查表單,檢查重點、標 準應無相異,材料部分之檢驗流程亦同,各單位自填一表情形是較為繁瑣 的,但因中小型工程規模小、性質通常較為單純,監造僅在辦理查驗階段 工作量較大,一人監造應無人力不足問題。而中小型工程監造若僅為一人 專任或兼任將缺乏提升與學習管道,執行過程,遇有相關問題無法解決 時,常因監造效益不明顯通常不被公司重視且無同儕請益、師徒相承環 境,無非具一定經驗將形成不適社會新人或非專業者之尌業環境;因無監 造組織或團隊中相互協助、監督約束,易受攏絡、形成不客觀之決定。可 知在中小型工程監造由一人辦理更顯監造人員素質之重要性。

案例二,在開工階段,遇事務所原監造人員離職,期間由無工地經驗 之繪圖小姐辦理監造,因不熟悉監造文件作業內容及無工地經驗,在辦理 施工品質查驗工作,僅能開立鋼筋排列不整、工地環境清潔問題等非重點 之施工查驗缺失,查驗完成後,未能續整表單,自然不能落實施工查驗、

追蹤改善;或將文件部分轉由承包商協助處理,在倚賴承商的執行過程 中,使主辦對監造漸不信任,遇有工程品質問題,即認定是監造不實所致,

經常性要求如公正第三單位鑑定、結構分析或要求監造背書且不易溝通。

案例三與案例四監造工作由設計人員兼任,採重點監造,遇有設計工作忙 錄,則有不能配合工地查驗而影響工程進行情形。由前章監造定位與權責 探討可知監造之職責與工作環境,如未具足夠之專業技能與工程倫理修 養,將發生許多普遍性監造缺失情形,如監造學經歷不足、監造人員品德 操孚問題、監造人員配合度不佳、溝通協調不足等,故可知中小型工程監 造僅需一人,監造契約對人員資格服務條件不明確,則監造品質受專業能 力影響較大。

2.服務費用

中小型建築工程之監造因規模小,由個案例之監造人力與酬金表 3-13

工程期限 260 日曆天,約九各月 其他

而費用隨造價遞減,使監造人員素質隨之降低,進而影響監造品質。

3.公司資源

受中小型特性關連使監造服務費用偏低的影響基礎下,對公司而言,

監造服務因工期不能被監造所主導,亦可能監造管制嚴格,承商不能配合 而工期延誤,經常被事務所視為固定成本難以創造收益或僅是設計工作的 後續服務,看待委任契約僅以提供必要成本項目,期儘量能降低公司成 本,是為基本商業法則,故所能提供在監造服務資源有限,中小型建築工 程監造有建築師參與及其他專業協力上並不多見,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 有關建築物結構及同法第十條之設備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 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實務上建築師事務所與專業技師配合模式多 僅於請照圖面之簽證,礙於成本考量甚少由技師或派專業人員到場監造,

常見以電話諮詢模式,處理現場或圖面疑義。以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可 知公共工程專業工項,頇另委託由專業技師,以逾建築師可簽證範圍,所 派監造人員之專業能力自然有疑。其衍生對監造品質之影響可由以下案例 可見。

本研究之四件案例中,監造人員皆不具機水電之專業能力,又無專業 協力資源投入情形。再由監造案例之缺失項目中表3-15,可見發生與機水 電專業有關部分之缺失發生機率高。

表3-15 各案例之監造查核缺失 查核日期 監造查核缺失

案例一 96 年 3 月 27 日

1.未訂各材料/設備及施工品質管理標準(4.02.01) 2.監造組織架構內個人員職掌未符合需求(4.02.01.02)

3.材料詴驗報告應以簽名為之,會同承包商現場詴驗。(4.02.06) 4.未於檢驗停留點檢驗部份項目未落實。(4.02.07)

5.監造日報應填寫完全(水電施工項目記載不詳)。(4.02.08) 案例二 95 年 01 1.監造單位未訂定水電品質管理標準。(4.02.01.05)

月 18 日 2.監造單位之供查驗未落實執行隱蔽部份缺乏查驗紀錄及相片。

(4.02.04)

3.監造單位之監造日報重要事項欄未詳實記載且填報人未以簽名 代替蓋章。(4.02.07)

4.監造單位對於目前進度(包括預定與實際)其計算基準未彙整予 報告清楚,使用工期亦未交待。(4.02.99)

案例三 94 年 11 月 22 日

1.監造計劃撰寫內容,欠缺假設工程配電弱電給排水及消防工程等 分項工程之控管撰述頇補充(4.02.01.01)

2.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未符合實際需求監造單位未落實檢查

(4.02.01.03)

3.落干預審機制未臻完善如水電管材、發電機、消防設備、消防設 備。(4.02.01.05)

4.鋼構牆面彩色鋼板暨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抽驗停留點即抽驗標準 未見時間點及量化值。(4.02.01.06)

5.無品質稽核機制。(4.02.01.08) 6.對材料檢驗報告未判讀簽認(4.02.99)

綜上中小型公共建築工程,於建築法令及施工有專業工項(如機水電) 監造需求,因中小型之特性,公司資源經常無法投入,致影響監造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