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監造基本定位
2.3.2 監造品質與工程品質
從工程生命週期(Life Cycle)來看,整體工程品質應包含在工程各 階段對品質的需求,意即各階段對品質的期望各有差異,但其追求更佳、
更高的品質目標是一樣的。每一階段品質對下一階段皆具延伸性的意 義,不管自工程決策品質開始,直至最後之營運品質,對整體工程品質 影響甚鉅且環環相扣。換言之,設計品質是規劃品質的延伸,施工品質 尌是設計品質的延伸。倘若透過公共工程採購制度的遂行,每階段的採 購品質即是工程品質的關鍵鏈。
2.監造品質
工程品質在評估階段的決策決定了工程品質的「目標」,規劃設計 階段規範了品質的「量度」,但最關鍵的品質在於施工階段,唯有施工 才能實現具體、明確的「實體品質」。然而為何設計品質之後卻很難獲 得一個滿意的施工品質,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的設計卻藉用多重把關 手段來達成品質的目的,因而出現了「監造(Supervise)」這樣一個單位 來監督施工品質的實現。「監造品質」的好壞將直接影響施工品質,也 是工程品質的的最重要環節(翁慶發,2006)。
綜上監造品質是施工「過程」監造工作之執行表現,而工程品質是 整體工程參與人所投入之產出結果,其中包含施工品質與監造品質關 係,如圖2-1。
概
三、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
紀錄。
3.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委託監造廠商之監造 簽證執行計畫之工作項目,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 (含安全衛生事項)。
4. 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應依委 辦監造契約追究其責任。
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8點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 造計畫之內容除主辦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 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 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詴等 抽驗程序及標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主辦機關 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其監造計畫內容。
監造廠商受業主委託,辦理監造工作,應善盡受委託責任,如承攬廠 商偷工減料或未按圖施工,而監造廠商卻未察覺或隱匿不報,自當依契約 規定賠償業主損失,若有情節重大者,尚需擔負相關行政或法律責任。以 下尌民事賠償、行政罰及刑罰三個層面,檢討監造不實應負之相關法律責 任如表 2-3。
表 2-3 監造不實應負之法律責任彙整表 罰責 監造不實應負擔之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 ◎民法、消保法、契約罰責
◎建築法第60 條:承造人未按圖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但主管建築 機關勘驗不合格,致必頇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由承造人負賠償 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採購法第63 條: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責任。
行政罰 ◎建築師法第45 條:違反監造相關法令,按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申 誡、停止執行業務2 月以上2 年以下、撤銷開業證書。
◎採購法第103 條:不良廠商,停權1至3年。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2 條:技師未依法進行查 核簽證者,停止2 個月以上3 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技師法第40 條:違反監造相關法令,按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申誡、
停止執行業務2 月以上2 年以下、廢止職業執照。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 條第3 項第4 款:查核成績列為丙等 者,機關應為之處置包括,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刑罰 ◎採購法第88 條: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 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 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193 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 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2.3.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為提升公共工程建設之品質,加強工程品質之管理,建立工程之品質 管理,期使參與工程施工之成員,均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 程中,應以制度化、資訊化之管理,有效之管制步驟,要求施工品質,使 完成之工程品質,達到設計規範標準與要求。行政院乃於民國 82 年 10 月 7 日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將工程品質之管理權責區分為 主管機關、主辦單位、施工承包商三個層次如圖 2-2 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行政院,1993),其內容概要如表 2-4 所示,此辦法期望以系統化之管 理,使公共工程之品質均能達到規範與要求(政府採購法,2003)。
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主辦工程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圖 2-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 一、工程主管機關: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工程主管機關可採行工程施工 品質評鑑,以客觀超然的方式,依適當之品質評鑑標準,評定品質優劣等 級。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主辦工程 單位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二、主辦單位負責之品質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工程單位 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品質管理組織,訂定品質計畫,執行監督 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檢驗作業,並對檢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
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成全面工程品質之目標。
三、施工承包商負責之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工程開 工前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工圖,訂定施工作業 要領,提出品管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 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各級
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期程 項 目 起造人
期程 項 目 起造人
期程 項 目 起造人
(業主) 設計人 監造人
承造人
(承攬 廠商)
依據
10.辦理點交作業 核定 協辦 辦理 工契15-(九)
11.繕製工程決算書 辦理 協辦 協辦
工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品管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表 2-5-1 名詞之定義
名詞 定義
辦理 負責執 行相關 工 作事項 , 製作相 關文件以供 審核, 並針對審核意見 辦 理後續工作。
協辦 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事項。
監督 督促辦 理者執 行 工作, 及 檢視其 辦理情形, 如發現 有未符合契約與 規 範之處,並予以糾正。
督導 督促並指導辦理者依契約及規範執行工作。
審查 檢查辦 理者之 工 作執行 情形,檢視送審資料是否符合契約與規範提出 處置意 見,要 求 辦理者 修 正或將 檢視結果提 供核定 者(或審定者) 決 策之參考。
審定
(複核)
檢視並 尌技術 部 分確認 辦 理者之 工作成果或 送審資 料是否符合契約 與 規範,將結果提供主辦機關備查或核定。
核定 主辦機關:對於辦理單位、審查或審定單位之陳報事項作成決定。
其他單 位:審 查 或審定 辦 理者之 工作成果或 送審資 料是否符合契約 與 規範,作成決定並將決定送主辦機關備查。
備查 收執存查或核符後收執存查。
2.4 監造品質問題彙整
為先了解現況公共工程監造普遍發生的問題,參考學術文獻多方面的 研究問題,寄望以多面向資訊來源,獲取客觀的看法,彙整建立監造品質 影響因子。茲將研究監造相關問題之文獻成果彙整,如表2-6。
表 2-6 公共工程監造品質問題相關研究
四、實務
五、監造單位未會同廠商尌相關施工項目取樣詴驗,或未
標準。
實,影響監造品質。 留點Hold Point),倘非監造查驗點而屬承包商自主檢查部 分發生意外,監造有否責任?
3.設計階段的品質無法正確的傳遞到施工階段的品質需
4.02.01.00 監造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 依契約規定查核)
4.02.01.01 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 4.02.01.02 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監工人員 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3 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 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4 對承商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審情形未訂定 管制辦法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5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
未符合需求
4.02.01.06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或□未 符合需求
4.02.01.07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
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詴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
□未符合需求
4.02.01.08 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9 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 序或未符合需求
2.5 監造品質相關文獻
現況與問題改善對策之
型建築工程普遍金額規模在壹仟萬至伍仟萬間,故並不再其研究範圍 中。從翁慶發(2007)與吳翰彰(2006)的研究中可知監造為工程品 質關鍵因素之ㄧ,監造執行過程中受特性的影響為何?在此環境監造如
型建築工程普遍金額規模在壹仟萬至伍仟萬間,故並不再其研究範圍 中。從翁慶發(2007)與吳翰彰(2006)的研究中可知監造為工程品 質關鍵因素之ㄧ,監造執行過程中受特性的影響為何?在此環境監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