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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況監造普遍因子與案例分析

3.3 監造之執行方式探討

承前章小結所述建築工程特性在品管制度中尚無與普遍性工程有較明 確之區隔,及為助於了解本研究後續藉由案例分析「中小型建築工程監造 執行所發生問題」之監造模式背景,以下先說明建築工程各種監造模式之 應辦事項與權責。

3.3.1 法定監造

此監造方式為建築師之法定責任,是民間工程之常見監造模式,監造 人以建築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為限,非從業人員執行監造 範圍。其查驗之重點、範圍,經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修正後與營造業專任工 程人員之權責有較明確界定及於近年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表 3-7,該函附 表註 6 明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並辦理其他約 定監造事項,至於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負責。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頇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 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建築工程必頇勘驗 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 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

規範關於建築管理詳細事項,如建築、雜項、使用執照申請與施工及竣工 勘(查)驗事項等。關於建管自治條例之規定,除匇、高兩直轄市有較詳盡 之規定外,其他縣市之建管規則原則上參用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

其建築工程必頇勘驗部分,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

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 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及 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 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

施工。

3.3.2 重點監造(停留點監造)

所謂重點監造,除包含法定監造之責任外,如係公共工程經由機關委 託監造單位提供技術服務者,依工程會,工程管字第0九五00三七六七 五0號函旨所示之監造重點範圍至少應包括:對結構安全、隱蔽部份、材 料設備、安全衛生之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結果做留下紀錄之「查證」工作。

重點監造工作內容,由該函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頇訂明並 確實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之下列各項事宜可得知:

1.監造計畫應尌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 程)及材料設備檢驗,定訂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以查證施 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2.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 行成效,予以抽查(驗)並留下紀錄。

3.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委託監造廠商之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之工作項 目,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4.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應依委辦監造契約追究其責任。

3.3.3 全程監造(駐地監造)

全程監造之工作範圍,經常涵蓋前述法定與重點監造之各項基本內 容,且會隨委託技術服務之契約規定而不同,自然監造單位所應承擔之責 任與投入之成本及所得之服務費用皆相對提高。

依計服法第四條,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施工監造項目如下:

(一)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 之審查。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五)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六)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七)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八)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九)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十一) 機電設備測詴及詴運轉之監督。

(十二) 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十三) 驗收之協辦。

(一四)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