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一) 下午三時 二、地點:台北科技大學設計館八樓 854 會議室
三、主持人:彭光輝 教授
四、與會專家意見及回覆紀錄:(依發言順序)
與會專家 審查意見內容 潘教授國
維
1.避難收容設施之收容時期長短及功能需求,除考量時序外根據 個人之經驗,都市鄉村之差異性與都市空間的資源、配置等有限 性,必須提出據點的優先性,以作為取捨。
2.政府之規劃面及民眾的需求面之間存有部分差距,其原因可歸 究於(1)收容設施之可及性,(2)民眾之實際情境感受,(3)收容設 施功能之完整性及安全性。
3.緊急收容設施之收容面積應考量以戶為單位,以個人為需求之 規劃已不符現階段實際情形。
4.避難收容設施之災情資訊傳達過程中,根據九二一地震之經 驗,鄉鎮層級已不能發揮其扮演角色,並依據災害防救委員會推 動社區防救工作而言,「社區之自宅防災」已為重點項目,且社 區防救災組織已有受過編組教育及配置初期之救災器材。
5.社區應培養自主意識,社區防災的啟動可由居民自主啟動,而 不一定要藉助於政府來引導。
6.社區災害防救編組應多利用原有社區的既有組織,如社區巡防 隊、媽媽教室等,而無需再為社區防災另作編組,藉由各組織的 交流以增加防災工作的效果。
7.鄉鎮公所於防災功能上因相關資源較為缺乏,因此於防救災體 系中,於資訊流部分鄉鎮公所可與村里單位合併為一個層級看 待,直接面對縣市的支援調度,以確實發揮功效。
8.目前有使用逼近法來從實際地區人口來推算災時需要避難的人 口,以估算出需求面的避難人口。
九二一重 建會代表
1.依避難收容設施設置標準建議,彙整資料提供給鄉鎮公所,作 為選擇避難場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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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里長可能因有派系之分,而造成防災工作執行上的困難或未 能全面公平,因此避難收容設施是否需考慮其頂替的可能性。
3.社區防災可由居民自組防災組織。
4.設施標準除定性外,應考慮定量的需求,且可分不同層級如都 會、縣市、鄉鎮等層級來說明。
5.再生能源的運用,於相關防災規劃或措施,如大哥大基地台、
手電筒,充電器等,可利用太陽能等再生能源,並可納入相關技 術規範。
6.防災空間的規劃除從供給面來看,也需從需求面來檢核,例如 一個國小可供多少人避難,以及震度 6.2 或震度 6.7 時將會有多 少人進行避難等,這是需要加以考量。
簡教授賢 文(書面資 料)
1.避難收容設施之規劃及容量需求,由各國災例及相關研究看 來,仍需針對住宅區、商業區等特性及老舊、新興社區之環境特 性加以考量。如商業區將發生大部分僥倖人員急於返家確認災情 及營救親人、財務之行為特性,故據點功能首重救災而不重避難 收容;反之,住宅區則一旦夜間發生重大震災,避難收容需能滿 足夜間人口之需求,且應強調避難收容據點之安全性及提供有 線、無線電話供與家人連絡報平安之需求。老舊社區環境空間特 性非常不利於避難救災,但都市更新談何容易,因此避難、救災 據點勢必設在安全的外圍,如何接駁應是重點。
2.依九二一經驗,台灣已不適合全盤使用日本的避難所基礎,我 們收容期長,且民眾對於政府要求較高,或可直接分為緊急避難、
短期收容及長期收容三種空間據點要求,除緊急避難外,其他短 期/長期之時程,可能均較國外定義長,故有關衛生、保安及老人 照護之機能需列為必要之要項因素。
3.災變管理並非只限於緊急應變階段,減災、整備、復原也都同 等重要,故有關避難收容設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之事先建置、
演練及實施,自以平時業管單位為最佳考量。防災一向以平時運 作即可結合緊急應變為最佳管理方式。
主持人綜 合答覆
針對諸位專家學者對本研究之意見,將列入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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