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災害防救體系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我國對於災害防救組織之層級主要分 為三種,一為中央;二為直轄市縣市;三為鄉(鎮、市)等三種層級。
而在各災害防救組織方面,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而於鄉(鎮、市、區)
公所設鄉(鎮、市、區)災害防救會報,各級災害防救會報需依照災 害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執行相關規定,
圖2-5.1 為我國災害防救體系。
二、各級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的規劃,我國防救災體系統一劃分各層及 防災會報、救災指揮組織以推行防災之相關業務,依現行行政體制設 立中央、縣(市)及鄉(鎮、市、區)等三級,防災會報之功能平時 乃訂定相關防災計畫,推動防災業務。並於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 生時,設立對應之三級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一)中央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中央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是由各該災害主管部會首長擔任指揮 官,成員就執行災害應變有關之相關部會派員擔任,(可預測之災害 如颱風、豪雨成立防救中心;不可預測之災害如地震、重大交通事故 則成立處理中心),其成立時機如下:
1.由行政院院長召開中央防災防災會報,指定災害主管機關首長 成立防救(處理)中心。
2.災害主管機關得逕依平時訂定之防災業務計畫,先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災害視範圍及嚴重性,向行政院院長報告後,得 不逕中央防災會報程序,成立中央防救(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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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市)及鄉(鎮、市、區) 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依據「災害防救方案」劃定各項災害防救執行主管機關權責,設 置各級防災會報、災害防救中心、緊急應變小組及災難現場緊急處理 小組,以執行各種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項。
1.各項災害防救處理中心
(1)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災害防救組織,各縣(市) 政府暨鄉、鎮、市、設置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縣(市)政府由 縣(市)長擔任縣府指揮官,而各鄉、鎮、市、區指揮官則由 各鄉、鎮、市、區長來擔任,副指揮官則由主管災害之機關 首長來擔任。
(2)於災害來臨或發生時,各鄉、鎮、市設置鄉、鎮、市防救(處 理)中心,指揮官由各鄉、鎮、市、區長擔任。
2.緊急應變小組
在災害發生時為能夠落實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縣(市)政府暨 各鄉、鎮、市各機關內部指定公共事業機關(構)設置有緊急應 變小組,依災害防救中心指示或逕依權責來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措 施。
(1)縣(市)政府暨各鄉、鎮、市、區設置災害防救中心,相關成 員由各局、處、課、室組成,完成編組作業。
(2)各相關局、處、課、室於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同時於內部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防救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 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相關防災之事項。
3.災難現場緊急處理小組
為了有效掌握災難現場狀況以及進行災難應變措施,特編組
「災難現場緊急處理小組」,在災害時依照災害種類由相關單位 派員組成,是為臨時性的的任務編組,任務終了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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