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結論
地震災害影響所及深遠,且面對災時的第一時間反應更是決 定人員物資損傷程度的關鍵,因此如何做出有效因策略應是都市 防災的重要課題,有鑑於震災時人們對於避難收容設施的迫切需 要,以期能提供一安全棲身之避難空間與設施,故本研究提出因 應震災發生時的緊急應變處理程序,透過完整及標準的作業流程 及權責單位的明確劃分與相關設施的評估標準,減少災害發生後 因行政程序延宕或權責不清而造成二次的傷害,在經由相關文獻 及實地研究訪查結果綜合歸納出下列幾點結論:
一、避難收容設施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需相關單位行政整合方 能操作
有關避難收容設施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乃包含作業權責區分,
指揮、協調、控制之流程,故需相關單位行政競合方能操作。因 此需結合我國的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的行政組織體系與行政處理程 序。並強化災害防救行政組織單位整合、協調、合作、資源共享,
具體策略才得以成型。
二、民眾實際使用避難收容設施之期間以三星期居多
本研究此次問卷訪談之結果,以九二一震災經驗而言,民眾 暫居於避難收容設施之時間以三星期左右居多,與日本之經驗(一 星期之避難生活期),有時間上之差距,故於避難收容設施之運 作,需具長期運作之考量,以方便提供災時與平時的彈性使用。
三、國內目前對於避難收容設施尚未編定專責單位
目前國內對於避難收容設施尚未編定專責單位,皆以第三層 級政府單位分別管理,故無專責經費辦理維護整修、設備添購等 之經費來源,僅能以鄉鎮市區年度預算予以編列項目,普遍鄉鎮 市區公所經費拮据,故於避難收容設施之維護整備,無法提供完 善之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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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使用需求與現況避難收容設施指定之落差
目前國內對於避難收容設施之指定規劃與民眾的需求面之間 存有部分差距,其原因可歸究於:(1)收容設施之可及性,(2)民 眾之實際情境感受,(3)收容設施功能之完整性及安全性,(4)老 舊社區設施空間提供不足,(5)需求面的預估不易。
五、不同土地使用特性具有不同避難需求考量
避難收容設施之規劃及容量需求,由各國災例及相關研究觀 之,仍需針對住宅區、商業區等特性及老舊、新興社區之環境特 性加以考量,以能因地制宜地調整都市防災之整備規劃。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彙整歸納震災避難收容設施相關之研究,並透過九二 一震災實際案例訪查、瞭解避難收容設施之實際運作情形,俾以 檢討發現主要問題關鍵,作為制訂震災後避難收容設施標準作業 程序之參考。為確保將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之有效實施,本研究 提出下列幾項建議:
一、避難收容設施評估標準,應可依避難收容設施被賦予的功能、
地方特性、使用者特質,故未來執行單位根據縣市不同層級 之特性,可整備不同設施層級所需具有的設備或設施標準。
二、鄉鎮公所於防災功能上因相關資源較為缺乏,因此於防救災 體系中,於資訊流通部分鄉鎮公所可與村里單位未來是否可 合併為一個層級看待,直接面對縣市的支援調度,以確實發 揮功效。
三、根據九二一震災時經驗可看出民間的力量有很大的發揮潛 力,而於避難收容設施相關運作調查上對於人力支援的缺乏 也是重要的問題,因此整體的協調規劃機制可以考慮納入民 間力量的運作資源,以補充避難收容設施運作上的人力需 求,除在垂直面上釐清中央—縣市—鄉鎮市—村里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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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尚須重視水平面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轄下單位之間 的整合與分工,並靈活運用學校人力物力資源及村里長、地 方自治團體。
四、救援及避難方式應依社會型態的改變,如大賣場的普設,空 中救援的成立等加以調整,未來於規劃避難收容設施設置救 援物資時,如以與鄰近商家、便利商店、賣場或宅急配等店 家或相關機制以契約方式作為災時提供臨時物資的對象,居 民接受程度頗高,故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後,有助於設施設備 及行政機制之運作。
五、未來避難收容設施除考量時序外,收容時期長短及功能需求、
都市鄉村之差異性與都市空間的資源、配置等有限性,皆為 重要考慮因素。因此未來設施標準除定性外,應考慮定量的 需求,且可分不同層級如都會、縣市、鄉鎮等層級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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