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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調度、物資補給及資訊傳達之應變作業程序

震災後

第二節 人員調度、物資補給及資訊傳達之應變作業程序

一、人員調度應變作業程序

當震災發生後,於避難收容設施中人員的引導疏散安置收容乃為 避難收容設施最主要之功能,而救災人員的進駐指揮,更是避難收容 設施的運作關鍵,因此在人員進駐調度之應變作業,可分為兩大部 份,一為災民的安置分配,其二為救災指揮人力的進駐。其有關人員 進駐調度之應變作業程序如圖5-2.1 所示。其作業程序要點分述如下:

(一)救災指揮人力的進駐

1.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避難收容設施進行相關作業,依 各任務編組執行災害避難收容工作。

2.動員民防、義警等民力並視狀況商調軍、憲機關協助災害警戒 勤務。

3.執行警戒、管制任務,並掌握、監控災區、災民收容處所、物 品保管存放地點之動態,嚴防不法份子趁火打劫。

(二)災民疏散進駐 1.交通引導

(1)交通運輸單位聯繫災害應變中心提供需輸送之災民人數 資料及疏散地點。

(2)評估需調派之車輛數。

(3)緊急聯絡公車業者立刻派車至災害現場。

(4)協助災民迅速且依序乘車。

(5)將災民快速且安全運送至避難收容設施。

2.軍警單位協助疏散危險地區民眾

(1)災害發生各警察分局,各分駐派出所立即動員至轄區低窪地 區監控,尤其對危樓及土石脆弱之區域,應立即勸導居民作疏

114 散之準備。

(2)由各警察分局立即協調各鄉鎮市公所開放學校或活動中心,

由各分駐派出所警勤區同仁協助疏散安置工作。

(3)災民疏散安置後,立即派警維持秩序及作必要之協助。

3.傷患救助

(1)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2)聯繫健保局,提供臨時就醫卡,供災民就醫使用

(3)執行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後,將 傷病患就近送該醫療區域合適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4)由負責人指揮急救責任醫院,傷患之急救及後送,並協調急 救責任醫院給予傷患最優先之醫療照顧。

(5)評估災難現場狀況,執行醫療人員及救護車之支援派遣,並 將情形回報應變中心。

(6)專業心理輔導員進駐急救站,對現場受困災民及救災人員隨 時提供心理服務。

(7)醫護人員輪班安排。統計現場及後送醫院處置之傷病患數,

向衛生局應變小組通報。

4.傷亡名單確認與罹難者服務認

(1)衛生醫療單位確認受傷名單,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 形,其資料表應包含編號、傷患姓名、性別、年齡、受傷及醫 治情形、後送醫院或自行離去等資料。

(2)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分駐派出所 員警確認其身份,並通報家屬處理。

(3)將傷亡名冊送至避難收容設施之現場指揮所。

(4)如死者孤獨無親或係外籍人士者應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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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市災民進駐避難收容設施情形報告表。

d.輔導人員引導災民至避難收容設施服務站報到登記。

(2)災民編管

a.以戶為單位分別進行安置。

b.以鄰里村為管理單位分別進行管理與空間分派。

c.兒童可隨親屬。

d.男性災民老弱青壯分別編管為內部人力自助資源。

e.傷患災民集中,由醫護單位工作站進行醫療照護。

f.按災民實際需求分配床位,分發寢具。

二、物資救援補給應變作業程序

根據九二一震災之經驗調查,有關物資救援補給方面,最易出現 權責不明,且分發效益不彰之情形產生,甚至因無法瞭解避難收容設 施內人員需求之掌握,而造成物資救援補給過剩或物資無法控管之情 況發生,因此本研究根據災區之訪談經驗整理,並配合上述之權責單 位工作執行,提出有關物資救援補給應變作業程序,如圖5-2.2 所示,

其作業程序要點分述如下:

(一)賑災物資及發放

1.會同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人員工作分配 (1)物資點收

(2)開立收據 (3)區分物資類別

(4)清點出貨、記錄數量及運送車輛車號 (5)分派於各避難收容設施之總量調配

(6)運送車輛調度結合民間資源及社會團體之運輸資源,建立義 務運送者資料。

2.調查受賑地區避難收容設施之需求。

117 (1)建立相關聯繫電話地址備詢。

(2)彙整統計、公佈網路週知。

(3)建立義工資料以隨時機動調派人力支援。

(4)災區鄉鎮市公所透過媒體,代收各界賑災物資。

(5)與鄉鎮市公所協調選擇適當地點作為集中賑災物資的地點,

並由鄉鎮市公所民政課,並請代為分送予災民。

3.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1)協調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負責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等 供應事項。

(2)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物資(救濟物、口糧)緊急採購、供應及 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3)提供現場指揮中心帳篷、桌椅、庶務用品、電話機、傳真機、

影印機及工作人員背心、飲用糧水…等現場所需救災物資。

(二)災民救濟

1.供應災民飲食。

(1)呈報災民人數請發救濟物品。

(2)向糧食單位預借食米。

(3)簽請鄉鎮市公所暫墊相關食費。

(4)外界捐贈財物按災民平均分配。

2.調查服務:

(1)災民調查︰

a.調查受災狀況。

b.調查災民可投靠之親友關係、住址等(可估算帳棚的需求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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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一)震災後避難收容設施災情資訊蒐集

1.有關課室接到通報應以最快速到達災害現場,本於職責搶救災 害處理善後,處理情形並向鄉(鎮市)長及鄉(鎮市)災害防 救中心回報。

2.賦予村、里、鄰長、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責任,另鄉、鎮、市 區民政課於災害來臨前應主動聯繫、動員村、里、鄰長及村、

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3.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為使災害發生時,能迅速聯繫各 查報人員實施災情查報,各級民政單位應建立所屬村、里、鄰 長、村、里幹事緊急聯絡名冊,以利災情聯繫。

4.民政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期間應派員留守避難收容 設施,以掌握災情狀況,如有災情應迅速通知災害應變中心,

並派員救災。

5.由各避難收容設施統計避難收容情形回報於各鄉鎮市公所,應 隨時保持橫向聯繫,以避免漏失災情,並將接獲之災情逐級轉 報。

6.災情查報員除主動前往災區查報外,並將獲知之災情,利用電 話進行通報,如

7.有電話中斷時,應主動前往分駐、派出所及各消防分隊,並利 用無線電逐級通報。

(二)警政災情傳報

1.立即與避難收容設施負責單位建立熱線,蒐集各項相關資訊。

2.加重員警災情查報責任,如發現災情應立即通報分局勤務中心。

3.警勤區警局警員平時應主動與村里鄰長保持聯繫,並與避難收 容設施間建立緊急聯絡電話。

4.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轄區災情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 分局及鄉鎮市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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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實施無線電及備用電池或發電機設備性能測試,以確保無 線電通訊暢通。

6.如有線、無線電話中斷時,無法透過鄉鎮市區指揮中心傳達哉 情治中央,應由鄰近警察單位派員聯繫,代替有線、無線電話 通訊,或透過衛星電話的使用,由避難收容設施越級呈報相關 災情。

(三)災情資訊發佈

1.配合避難收容設施之相關資訊掌握與應變中心作業隨時掌握最 新狀況。

2.蒐集避難收容設施作業情形、災民收容情況,適時發布新聞,

週知社會大眾。

3.發布最新搶救狀況、災民安置情形,至災難現場緊急處理小組 撤除時止。

4.設立新聞聯絡中心、設立媒體採訪區、安排媒體深入現場採訪..

等。

5.成立新聞中心並規劃對外發言機制、建立各單位橫向聯繫窗口。

6.災害發生後,每天定時召開會報、安排現場媒體採訪、架設看 板公布災情及本府救災安置情形、編制救災通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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