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4-9 尪仔上天山內土地契書一覽 編
號
立契時間及
契字性質 契字所載權利轉移大概 坐落及四界 資料來源
19 王世慶:《清代台灣社會經濟》,頁 83。
20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台灣土地慣行一斑》第二編,頁 125。
21 詳細內容請參陳秋坤:〈清代中晚期平埔熟番業主的番租性質,1740-1870─以台中岸裡社和大 崗山新港社的田園租業為中心〉,《台灣史研究》第13 卷第 2 期(台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 所,2006-12,頁 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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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在內。今因乏銀費用賣給
光緒24 年
編號2 為賣契,楊灰與李江海雖然與蔴埔業主約定田耕不可私自過佃,但顯 然二家沒有遵守契字約定,漢人與番人之間的書面契字似乎都是口是心非的結 果,因為漢人對於傳統大租與小租的認知,使得段氏限制楊、李二家不可私自過 佃的約定全部都是白費心機,楊、李二家終究還是把承墾的番地以「一田二主」
的多層地權俗例將田過佃給沈田,李家後代李然在咸豐十年(1860)因乏銀以 58 大員典給沈田,約定期限10 年後可備銀取贖。
至契約期滿的時候(1870 年)李然沒有將此田贖回,沈田因此永久擁有田地的 耕作權,但蔴埔業主並不知情,於是同治 13 年(1874)編號 3 的契書中,蔴埔業 主向沈田伸張自己的權利,沈田只好再拿出6 大員以得永久耕作權,但每年仍繳 納山租銀1 兩,竹園一所則收番租 2 錢 5 分。另外對於田內原已存在的竹木菓子 等補貼每叢3 錢的工資。契內又說抽出 3 間房子給李楊煢居住,且李楊煢的祖墓 也在其內。雖然李家未能依約備銀贖回田地,但仍然居住此地,並且將墳墓埋在 此田,所以此契含有賣出的性質。
編號3 為墾契,段氏在編號 2 賣契訂定後 15 年,發現沈田已經成為土地的 新主人。追查之下才知道李家把田典給沈家,不但沒有贖回田業(李家原本就沒 有贖回土地的打算),還把土地賣給沈家。於是段氏轉而向沈田伸張地主的權利,
要求6 大元作為報償。此契段氏已不再約定不可私下過佃他人,並以「永為己業」
字樣同意土地永遠歸沈家使用。段氏可說一直被動的釋出土地,他的土地流失並 不是他出賣的結果,而是經由出墾土地給漢人耕佃後,漢人再過佃、轉賣、或出 典他人,使得段氏必須屢屢追訴其土地權,但是大多無力迴天,土地的實權已經 落入漢人手裡,段氏最終還是變成只有收租沒有土地實際支配權的名義地主。也 有另一種可能:段氏原本並無意出賣土地,後來發現可以用墾契的名義來作買賣 的交易,於是一再的利用這種方法把土地出賣。
編號 4 為賣契。沈田的兒子沈降買過李楊煢開闢的田園後,沈降於光緒 13 年 10 月(1887)因乏銀以 52 大員將田賣給曾萬。每年仍繼續繳納叚(段)頭家山租 銀7 錢 5 分。編號 5 為墾契,蔴埔業主叚(段)得知自己於同治 13 年(1874)向沈家
伸張權利的物業,被「絕賣」給曾萬之後的一個月,再向曾萬伸張權利,要求2 大圓補償,並繼續繳納番租7 錢 5 分,同樣有「永付己業」的字樣。此後曾家每 年納番租7 錢 5 分,如編號 6-13 完租執照所示,大邱埔土地自同治 13 年起地權 可謂完全落入漢人曾氏手中,除收番租,實際已無土地實際的支配權。
編號5 為墾契,段氏發現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從沈家轉到曾家,於是又再 向曾家要求立以「墾」為名的契字,礙於乾隆3 年起規定漢人不得買賣番地,所 以假借墾契為買賣契約逃過法律的限制。根據柯志明所說,番地的流失管道自乾 隆3 年之後,變成只有番業戶轉賣一條途境,其方式是番人將土地報陞變成民業 之後,再轉手到漢人手中,如此規避漢人不得買賣番地的規定。22然而此處契書 中所呈現的並不是如此,咸豐同治年間的番地流失,並沒有經由土地報陞變成民 業之後,再轉入漢人手裡的過程,而是透過出墾永為己業流失土地。又根據陳秋 坤的說法,漢佃戶在18 世紀中期以後已經大量開發西部平原,較少有機會獲得 開墾的永佃權,進而取得土地,23與本契書的例子也不符合。
至於編號6-13 為完租執照,納戶全為曾家,租額自光緒 13 年(1887)年到明 治37 年(1904)年番大租消滅之前都是 7.5 錢。另外由土地的典賣價格來看,凡是 出墾給漢人的價格,都不超過10 大員,只要是典賣的價格都超過 50 大員,番業 主出墾給漢佃的價格都比漢人之間典賣的價格為低,兩者之間相差4 倍之多。番 租方面,自嘉慶19 年(1814)、咸豐 10 年(1860)、同治 13 年(1874)山租銀都是 1 兩,至光緒13 年(1887)租銀改為 7 錢 5 分。番租自嘉慶 19 年至同治 13 年都維 持一兩的山租銀,然而光緒13 年沈降賣給曾萬之後,番租變成只有 7 錢 5 分,
番業主每年少收2 錢 5 分的番租,其原因不明。
漢人之間的典賣價格會隨時間而增加,但給番人的山租銀卻持續不變,甚至 還會變少。筆者懷疑十八重溪流域內契字中所列的番租可能有些只是形式上的記 載,或是抄錄前一份契字而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繳納番租我們不得而知。但以
22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 219-220。
23 陳秋坤:〈十九世紀初期土著地權外流問題──以岸里社的土地經營為例〉,《台灣歷史上的土 地問題》,頁36。
茄苳坑與大坵埔兩筆土地直到日治初期仍有完租執照來看,是有確實繳納番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