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惟簡政便民,遺風奕世,刊刻銘石,永鑒萬年。歷查果毅後保倚東一帶官 山,自前主向、前陞憲張諭付莊民樵採、塋葬、牧養,管攝久矣。豈虞頑逆滋弊,
僅有遠隔之吳惠、吳胡等,希圖噬利,罔法行私,串通蔴荳社番(底線筆者自加),
於乾隆四十三年藉 埔,混橫管禁芋山,萌貽樵牧生利之區。時逢莊民蔡明、
黃岩罔知其弊,先後據實前控。蒙廉明太老爺李,明察秋毫,寬簡便民,不許管 禁咀利在案,四 頌德。誠恐歷久,滋弊重生,復蹈故轍,虔將讞諭刻於石,立 於道左,永鑒萬年於斯云爾。
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據蔡明扭解吳惠「橫牽牛隻」喊稟,隨蒙廉明 太老爺李審:『悉前情,查蔡明牛隻誤食土豆,吳惠不投明地保,擅行張牽藏匿,
殊屬不法。著責三十板,仍押取甘結。嗣後芋山聽莊民樵採牧養,不許擅阻牛隻 喂養,勒索錢文滋事;如違,察出從事究處!此諭』。
續於七月十九日,蒙廉明大老爺李審:『看得黃吾獲解吳胡加等盜牛一案,
集犯訊悉前情。查吳明堂兄吳爵串麻豆社番(底線筆者自加), 山仔腳麻埔一 片, 吳胡加等在該處抽租。加等混將麻埔山崙管禁,不許樵牧。議抽:每牛入 山,每年抽草 銀一員;帶刀斧入山,每年抽銀四錢。黃吾之幼子黃抽仝許三趕 牛三隻入山,被吳等強牽,黃抽哭回。莊中圍拏吳胡加等,解訊認牽不諱,原牛 獲回,從輕各責三十板。此後不許吳胡加等再行抽索,仍著斗哖光約束,俟本年 限屆滿,不許吳爵再 ;仍取各依結繳查』。
乾隆四十四年歲次己亥桂月 日,果毅後保莊民等同立石。
附錄 3-1 古契書編號(侯)15
立約嚴禁聯絡清庄照得本分局奉
諭開設團練總局辦理防守地方嚴格盜匪事。茲奉保界內杭內庄、竹籃庄、木屐寮、
檨仔林、仙草埔、虎仔墓、嚴山後、嚴前、半嶺、秤頂、麒麟尾暨等世居於山林 深處,遂來有外方匪徒,每到該庄截擄搶劫盜窃等情事,屬可恨。因該庄長筹鳩 集套議,合仝本局立約嚴禁聯絡清庄以靖地方,而安善良自約,之後暨庄人等知 悉不論晝夜,如有盜匪截擄搶劫以及窃盜等情,聽以鳴鑼為號,各庄人丁,各持 刀銃齊出救護,有能捦獲盜犯一名,給賞佛銀陸元,定將盜犯聽本局解案治罪,
而是被盜犯殺傷者醫治全癒,而被殺斃者公給佛銀肆拾元,以為諸費。該約內所 有各款應用費項,到本局支領決不食言。
一該約內所有應開各款費項,事主應出弍分餘伸捌分就分声均繼應出不得有違合 立約字。
一樣八紙各庄各挑一紙以憑存炤
光緒拾壹年正月
仙草埔四分 吳缶 吳富 木屐寮、虎仔墓合四分 吳會 吳榮 竹籃庄壹分 吳登山 檨仔林弍分 吳清
杭內庄四分 吳香 吳生堯 日立約字局總職員 陳向義
岩前秤頂弍分 沈朱阿貓 蘇虎 朱連春 半嶺麒麟尾合壹分 王知 陳扁
岩山後弍分 吳矮 一批昭岩山後該壹分
附錄 3-2〈觀音埤公記〉
全文引自:何培夫:《南瀛古碑誌》(台南,台南縣文化局,2001),頁 466-470。
〈觀音埤記〉
蓋聞人資於榖,榖資乎水;而水非有修築之功,則無以昭素蓄時出之宜,此埤圳 所由興也。我果毅後田土高下不齊,前築「楓樹林埤」未竣,已被衝壞。乾隆貳 年,眾等呈請縣主戴,仍就原處填築設閘,開圳立規。嘉慶肆年,復被衝壞。連 年禾苗曝槁,見者心傷。嘉慶拾柒年貳月,眾等柬議填築,依舊開圳,設立閘門,
一時踴躍成功。故善始尤貴善終,公議立定條規,臚列水份,俾免截水、汔汴、
混爭之弊。良法美意,勘垂久遠,爰勒石以紀其實。謹將規約、規約開列于左。
公議條規開列於左:
一、楓仔林埤水份原係壹佰貳拾分,凡費用、供料俱照水份分派。茲有無銀可出,
即將水份與水份內之人承坐,照份出銀頂冲,以濟公費。若恃強違約,眾等呈官 究治。
一、放水須先放置各汴底週滿,然後作三鬮為準:壹汴至肆汴為首鬮,伍汴至捌 變為貳鬮,玖汴至拾貳汴為參鬮。若要再放,以參汴尾鬮為首,貳汴次之,頭汴 為參鬮。又欲再翻放,以貳汴為首鬮,頭汴為貳鬮,參汴為參鬮。如此定例,週 而復始。至埤水短少,應會眾公議,不得恃強亂放。若塞崡時,圳底所剩之水仍 歸各汴均分,不得混爭;違者議罰。
一、分水立石定汴分寸,派定不易,不得改易。若恃強紛更,截水挖汴,藉稱涉 漏,被眾察出,罰戲一檯,仍將水份充公。
一、閘口不得擅安捕魚之具,致害埤閘;有在埤內築岸補取魚蝦,被眾捉獲者,
罰戲一檯。至埤岸閘門水瀨若有損壞,應修理:六十工內埤長自修,六十工外就 水份攤銀修理。倘有不出者,鳴眾議罰。
一、築埤以資灌溉,若帶水份之田園有種旱苗被曝,亦應開放埤水以濟急需;但 當照汴分放,不可混爭。至塞崡之費,就早冬灌溉之田甲多少公鳩,毋容推委,
違者議罰。
一、此埤原帶正供參石六斗,係有水份者完納。茲議配落埤:將埤付埤長養魚,
出息徵完,不得遲延累眾。倘遇旱年放水,埤長無水養魚,有關累課,議定留二 塊枋之水為養魚之資。若逢大雨,洪水漲滿,設泊之處難免蔓草閉塞,至衝崩埤 岸之虞,務必將泊拆去;不得自顧私魚,致害公埤,違者罰戲一檯,仍呈官究治。
一、欲放水,埤長須先傳知眾佃修理公圳各溝明白,然後照汴分放;倘有不到者,
將其水份漸寄公汴。至各私汴當用枋鋸定,不許用竹生端。又放水之日不許捕取 埤中魚蝦,致傷埤長血本;違者議罰。
一、約 遇亂規,當會眾議罰;倘有不遵,即當呈官究治,費用銀兩就水份內公 攤,不得推委,違者罰戲一檯。
謹將水份開列於下:
壹汴第壹:陳淑嬸五厘,蔡理興四分半,蔡玉和五厘,蔡玉崑貳分,張玉盛玖厘,
蔡奕壹分,張純仲伍厘,張超伍厘,鄭登壹分七厘半,沈啟成壹分,吳源隆貳厘 半。
壹汴第貳:蔡玉興貳分,蔡廷光壹分半,張純武壹分,張純仲貳厘半,沈六順柒 分,楊求伍厘,黃連貳厘半,陳位三貳厘半,劉德昌伍里,吳源隆伍里。
壹汴第參:沈六順壹分,蔡玉興伍厘,蔡奕柒厘,蘇天麟壹分半,劉德昌貳分。
壹汴第肆:劉德昌貳分半,蔡玉崑壹分,蔡后壹分九厘,沈六順參分七厘半;壹 汴第肆:蔡玉興伍厘,蔡奕伍厘,蔡連朝柒厘半,吳協水五厘,張玉盛壹分半,
張塭伍厘,林甘伍哩,鄭登伍哩,陳位三伍厘,林元美壹分。
貳汴第壹:金媽光伍分,劉德昌肆分陸厘半,蔡奕壹分,沈六順貳厘半。
貳汴第貳:周萬壹分,徐旺伍厘,蔡奕伍厘,周華麟柒厘半,沈啟盛壹分。
貳汴第參:陳位三陸厘,蔡量伍厘,沈啟成壹分,張玉盛柒厘,蔡玉和壹分,蔡 天伍厘,鄭登壹分貳厘,周萬伍厘,楊求柒厘半。
貳汴第肆:劉德昌拾貳分零伍,蔡玉興壹分,楊求貳哩,沈伍房伍哩,張玉盛壹 分,蔡奕貳厘半,張塭貳厘半。
參汴第壹:蔡奕參厘。
參汴第貳:蔡玉興拾分零肆,沈六順壹分,鄭登伍厘,蔡天參厘,吳源隆貳厘半,
蔡玉和伍厘。
參汴第參:蔡奕壹分肆厘,劉德昌貳分,沈二房陸厘。
參汴第四:蔡玉和肆分半,張玉盛伍厘,蔡奕貳分肆厘,劉德昌參分零伍,沈六 順壹分九厘,鄭登伍哩,蔡玉崑壹分半,蔡玉興伍哩,顏甲乙柒厘。
嘉慶十九年臘月 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