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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春安、鄒平儀,1998,《社會工作研究法》。台北:巨流。

羅佩思,2004,《影響老人使用居家服務相關因素之研究---以高雄縣為例》。台中:東海 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蘇嫺敏,2009,《主要照顧者的照顧信念與照顧負荷相關研究---以台中市居家服務使用 者為例》。南投: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二、英文資料

Chou, K. R. et al., 1999, "Burden experienced by caregivers of relatives with dementia in Taiwan."

Nursing Research : 206-214.

Corinne E. Gill, et al., 1998,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Formal Service Use by Family Members of Patients With Dementia." The Journal of Applied Gerontology 17(1): 38-52.

Haley, W. E., 1997, "The family caregiver's role in Alzheimer's disease." Neurology : 25-29.

Jean Georges et al., 2008, "Alzheimer's disease in real life - the dementia carer's surve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riatric psychiatry 23: 546-551.

Lynn Etters et al., 2008, "Caregiver burden among dementia patient caregivers: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Nurse Practitioners 20: 423-428.

Marc Roelands et al., 2008, "Services use in family caregivers of persons with dementia in Belgium: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factors." 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 the Community 16(1): 42-53.

P. Campbell et al., 2008, "Determinates of burden in those who care for someone with dement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riatric psychiatry 23: 1078-1085.

Penning, M. J., 1995, "Cognitive Impairment, Caregiver Burden, and the Utilization of Home Health Services." Journal of Aging and Health 7(2): 233-253.

Ronald W Toseland et al., 1999, "Use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by community-residing people with dementia." Social Work 44(6).

Ronald W Toseland et al., 2002, "Predictors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use by person with dementia and their family caregivers."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55: 1255-1266.

Society, A. s., 2007, "Dementia in Europe."

http://www.alzheimers.org.uk/site/scripts/news_article.php?newsID=78.

Steven H. Zarit et al., 1999, "Useful services for families:research findings and direc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riatric Psychiatry 14: 165-181.

Traci R Cascioli et al., 2008, "An evaluation of the needs and service usage of family carers of people with dementia." Quality in Ageing 9(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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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臺匇市政府社會局 98 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 二、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四、 政府採購法 貳、 目標:

引進民間資源,提供無自理能力或重病臥床之市民居家服務,以滿足照 顧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參、 辦理期間:98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肆、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未領有本局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 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 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 歲以上老人」以及 「50 歲以上(含)之身心障 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進食、移位、

室內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 6 項,達 1 項以上失能者:

1、輕度失能:1 至 2 項 ADLs 失能者。

2、中度失能:3 至 4 項 ADLs 失能者。

3、重度失能:5 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二)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65 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s)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 項 中有 3 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購物」

1 分以下、「外出」1 分以下、「家務維持」1 分以下、「食物烹調」0 分、

「洗衣服」0 分。

二、 申請地點: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管轄行政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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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管轄行政區 聯絡電話

東區服務站 南港、內湖 27861288-1948、55582988 西區服務站 中正、萬華 23753323、23889595-8420 南區服務站 松山、信義、大安、文山 27049114、27093600-1229 匇區服務站 士林、匇投 28389521、28353456-6988 中區服務站 中山、大同 25527945、25523234-3275

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逕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到 宅評估符合資格後,應檢附申請書、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 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二)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 6 個月效 力,接受評估者於 6 個月內身心狀況改變,得檢具 3 個月內之身心 狀況改變具體證明,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評估。

(三) 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申請 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四、 服務項目

(一) 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居 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 廁、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 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五、 服務方式:由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依核 定服務頻率、時數及項目提供到宅服務。

伍、 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民眾得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 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不得超過每週 3 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 居長者不在此限(補助標準詳如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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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人事行政局頒定之春節期間,每小時補助標準調整為 1.5 倍。

※ 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陸、 居家服務專案申請:

一、申請對象:

(一)針對無力負擔補助時數內自付金額之民眾,經本局審查符合「所得」及「動 產」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標準者,得提出差額補助申請。

二、申請方式: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經評估後,檢附專案申 請表、評估表、身分(福利)證件及相關財稅資料。但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每月 3,000 元者,於新制補助標準每小時均需付費 18 元。

三、補助期間:經本局評估予以專案補助,期間以 3 個月為限。

柒、 服務對象注意事項

(一) 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定期訪視。

(二) 每 6 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 1 次,並依複評結果適時調整 補助時數及內容;但經評估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 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 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 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時數及標準。

(四) 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 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時間,如服務員違反相關規定,

請知會服務提供單位及本局。

捌、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原因消失時,服務對象、服務單位督導人員或相關人 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停止補助;如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所送資料填報 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命 本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服務單位於 3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玖、 經費來源:

一、 本局 98 年度老人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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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8 年「臺匇市長期照顧整合第一期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壹拾、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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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臺匇市政府社會局 99 年度居家照顧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

六、 內政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

七、 政府採購法 貳、 目標:

引進民間資源,提供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市民居家照顧服務,以滿足 照顧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參、 辦理期間:99 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肆、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未領有本局日間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 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 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滿 50 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 估為 61 分至 80 分者;或 81 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

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

「上街購物」1 分以下、「外出」1 分以下、「家務維持」1 分以下、

「食物烹調」0 分、「洗衣服」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