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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一、政策與實務之建議

(一) 加強居家服務之宣導

居家服務已行之有年,但仍有許多民眾不了解何謂居家服務,當家中 老人失能、臨時需要協助時不知該如何尋求協助,往往要等到偶然的機會 如透過親友介紹或醫院轉介等被動方式,才有機會接觸到居家服務。然而 應從何著手?呂寶靜(2001)指出,家庭成員擔任個案管理者可能擔負的任 務有:(1)訊息提供者:包括將各項服務方案解說給老人聽或提供服務相關 之資料給老人看;(2)代辦者:代表老人辦理服務申請,包括:替老人查詢 服務措施的消息、填寫表格、準備證件或辦理申請手續等;(3)陪同者:陪 同老人參觀社會福利機構或參加敬老活動。

故研究者認為,居家服務可透過下列方式加強宣導:(1)家人及鄰里親 友:由於許多研究皆發現加家人及鄰里親友是獲得服務最重要的來源之 一,因此居家服務可針對上述對象加強宣導;(2)當地的老人團體、教會、

廟宇、學校、醫療院所等:特別是老人常接觸的醫療院內之專業人員(如 醫師、護士),應加上述強專業人員對居家服務資訊及申請方式之了解;(3) 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或地方社會福利團體社工員:由於政府的 福利措施多會經由村里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或地方社會福利團體社 工員發布或告知,因此居家服務在宣導上亦不能忽略村里幹事、社區發展 協會總幹事或地方社會福利團體社工員在訊息來源中扮演之角色。

(二) 落實居家服務督導制度與督導在職訓練

由於居家服務督導具有監督服務提供與督促居家服務員工作之功 能,對於服務品質與服務計畫的調整極為重要,因此督導制度的落實有其 必要性。研究者發現,各縣市政府都訂有一套居家服務計畫,其中對於居 家服務督導頻率均有明確規定,以桃園縣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 居家服務計畫為例,其中明訂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居家服務品質,

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一次,每三個月應至少訪視案主一次,並視案主 需要不定期督導案家接受服務之情況。由此可知,本研究部分的居家服務 督導員督導之頻率偏低,且違反了居家服務計畫中的規定。故建議居家服 務單位及委託的政府部門不定期抽查來了解是否落實外,也應正視督導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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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偏低的原因。因此建議應重視居家服務督導人員的個案量與工作負荷,

如此一來才能真正發揮督導的功能,進而確保居家服務之品質。

另一方面,由於居家服務督導之背景包含社工或護理,且當督導在提 供服務員現場指導、案例分析或個案指導時,常需運用社工與護理專業的 知識與技術,因此對於督導人員的訓練應重視,除應開設多領域(如護理 方面、管理方面等)的課程,或者多提供資訊讓督導可以參加研習,以增 加督導本身的專業能力外,更應接受專業團隊中其他專業的訓練,如此一 來不僅能勝任督導之責,更能確保服務員所提供之服務的品質。

(三) 申訴流程的透明化與公開化

本研究發現,在接受居家服務的過程中,照顧者很難清楚分辨居家服 務單位的督導員、長照中心的個管員及社會局承辦人的角色與職責,而這 可能導致照顧者在使用服務的過程中遭遇問題而不知該如何反映,使其權 益受損。服務輸送體系中,服務流程的透明化除能確保服務的品質外,亦 能保障服務使用者的權益。隨著社會責信的日漸重視,申訴制度儼然已成 為不可抵擋的趨勢,因此居家服務單位應盡可能建立申訴制度與管道,加 強對服務使用者申訴資訊的透明化與公開化。如此一來,除了能確保服務 對象及其家屬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外,也能促使居家服務單位更重視服 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更完善的服務。

(四) 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居家服務

居家服務的目的主要是將老人留在社區內照顧,並藉由到宅的服務滿 足老人被照顧的需求,然而照顧者卻也因此而受惠。居家服務對失智老人 而言不僅是福利服務,對照顧者來說更是喘息服務的一種。因此居家服務 單位在服務提供上,鎖定的服務對象不能再僅限於失智或失能老人身上,

除應該將家庭列為整體評估的單位外,更應該將照顧者的需求列入評估,

包括服務時段彈性化,讓有夜間照顧需求照顧者能減少其照顧負荷;在居 家服務單位內設緊急通報(支援)系統,若所服務的個案在夜間或非服務時 間發生緊急事件,可透過此系統獲得協助;結合志願服務團體,針對服務 時數不足(特別是家務或文書服務等項目),透過志工來提供,讓有限的服 務時數更能發揮其功效。

(五) 開創更多元的服務以支持家庭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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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發現照顧者所曾使用的其他服務項目,僅有喘息服務和交通接 送服務兩項,可見照顧者對於有人分擔照顧工作及有人替換看護以獲得短 暫休息之需求,以及協同老人外出就醫之需求最高,因此研究者認為,應 開創更多元的服務以支持家庭照顧者,建議如下:

1. 政府除應開發喘息服務資源,如補助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宗教 組織等辦理喘息服務外,更應透過建立完善的監督及評鑑機制為 喘息服務品質把關。

2. 交通接送服務方面,目前已將「補助就醫或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 交通接送車資」列為長照十年計畫的服務項目,因此後續的成效 評量與擴大推廣,將可滿足更多失能長者交通服務之需求。

3. 本研究發現在其他需要的服務上,照顧者認為老人上下的協助及 經費補助是有必要的。目前高雄市輔具資源中心所提供之「電動 爬梯機」服務,以及台北市培訓計程車車隊的司機接受專業的背 扶及攙扶技巧訓練之服務,均有不錯之成效。研究者認為,應針 對北高兩市所推行服務之效益進行可行性評估,再規劃將此項服 務推廣至各縣市,以滿足更多長者需求。

4. 在經費補助方面,目前我國唯一的照顧者津貼在申請資格上有所 限定(服務與金錢擇其一),忽視了中低收入失智、失能老人家庭 在經濟與服務上的需求程度更高於一般家庭。因此研究者認為,

照顧津貼與服務併行有其必要性,以滿足更多家庭照顧者之需 求。

5. 本研究發現,照顧者對於居家服務單位所辦理之相關訓練或團體 參與意願不高,除了是擔心老人無人照顧外,辦理地點不貼近照 顧者所居住的區域也是讓照顧者考量的要素。因此研究者認為,

居家服務單位可於活動辦理前先了解照顧者的擔憂及需求,除了 可在規劃活動時搭配居家喘息服務的提供外,另一方面活動地點 的選擇亦應選擇在對照顧者而言交通便利、貼近照顧者生活的區 域,如此一來才能提高照顧者參與活動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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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限制

(一) 選樣上的限制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透過兩家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引薦該受單位服務之 受訪者,加上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為深度訪談法,囿於表達能力,僅能邀請 有受訪意願且具表達能力之照顧者參與研究,一些年紀較大而無法清楚表 達的照顧者即被排除在外,而無法廣納不同類型的照顧者之聲音。

(二) 資料豐富性

本研究受限照顧者有其每日的例行照顧工作,因此在訪談過程中常需 要注意老人的狀況而無法專注於長時間的訪談,故每次訪談時間60至90分 鐘;再者,受限於研究經費、時間,僅能進行一次訪談,蒐集的資料可能 不夠詳盡豐富。

(三) 研究者之限制

研究者對於台語不甚熟悉,因此對於受訪者使用之用語有時無法完全 清楚了解;其次,因為深度訪談需將訪談的對話內容轉化成逐字稿,在語 言與文字的轉換過程中,有部分的語言無法完全以文字表現出來,經由研 究者的詮釋後可能會有意義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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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一、中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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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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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2004,〈台灣居家服務的現況與探討〉。《社區發展季刊》106:13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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