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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對象

一、研究對象之界定

質性研究的樣本,必須是能夠提供具「深度」與「多元社會現狀之廣度」的資料為 標準,而非如量化研究中以能夠代表人口推論到人口母群體的樣本為抽樣原則,即質性 研究的抽樣是著重資訊的豐富內涵,傾向從以往的經驗以及理論的視角出發(胡幼慧、

姚美華,2002)。因此本研究採用「立意抽樣」(或稱目的性抽樣)方式來選取可提供豐富 資訊的樣本。雖然質性研究的抽樣策略在理論上均是按照「目的性」抽樣的原則選擇研 究對象,但實際上很難依據每一項研究的具體「目的」對抽樣的「標準」進行確定,必 須是先對這些「標準」進行界定,然後才可能提出自己的抽樣原則。因此研究者在選擇 抽樣策略時,最重要的是要對自己的研究「目的」有一清楚認識(馬藹萱,2009 授課投 影片)。由於本研究是以目前有接受居家服務之失智老人其家中的主要照顧者為研究樣 本,故在釐清本研究之目的後,研究者界定本研究的對象須符合下述兩個條件:

(一) 失智老人需為 65 歲以上、使用居家服務達三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1. 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 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 評估結果及分數達 1 分者。

2. 未診斷為失智症,但經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SPMSQ)檢測,錯 3 題以上。

3. 未經上述兩者檢測,但經居家服務單位評估後,認定疑似有失智情形 者。

(二) 受訪者需與失智老人同住(或住附近),且有實際參與家務、日常生活照顧 或身體照顧服務等項目之家庭成員。

二、研究對象之選取

(一) 受訪者的引介管道

由於研究者曾於 97 年於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實 習,因此透過該單位同意於其所承辦之台北市與台北縣的居家服務單位之 協助下引介適切之受訪者;另一方面,由於研究所同學於龍山老人服務中 心附設日間照顧中心擔任志工,該單位亦有承接居家服務,因此研究者即 與該承辦單位財團法人立心慈善基金會聯繫取得同意後,協助引介符合上 述兩個條件的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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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與引介管道之聯繫

研究者首先撰寫「研究計畫說明」(附錄三)並附上研究配合事項說明 (附錄四),透過電子郵件傳送給上述兩單位,獲得兩單位的同意並由其初 步挑選適切的受訪者後,由研究者透過電話方式直接與受訪者聯繫、約定 訪談時間。本研究共計透過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徵得 8 位受訪者,財團法人立心慈善基金會徵得 2 位受訪者,共計訪問 10 位受 訪者。

三、受訪者及老人簡介與描述

(一) 受訪者及老人基本資料概述

由於本研究的受訪者為失智老人家庭照顧者,其在使用居家服務前後 的相關經驗均與被照顧者(即失智老人)有關,因此為探討不同類型的家庭 照顧者在使用居家服務之經驗,研究者將「照顧者與老人之關係」分成三 類,即「子女照顧者」、「配偶照顧者」及「孫子女照顧者」,從這三個不 同類型的家庭照顧者身上,發掘更多屬於照顧者的故事。

本研究共計訪問 10 位受訪者(基本資料參見表 3.1,按照首次訪談的順 序編號),男性 4 人、女性 6 人;年齡介於 49 至 72 歲之間;婚姻狀況中,

3 人未婚、1 人離婚,其餘皆已婚與配偶同住。工作情形為 2 人目前有工 作、5 人一直無工作、3 人退休;與老人的關係,受訪者(即照顧者)為子女 者有 6 人、為夫妻者有 3 人、為孫子女者有 1 人;照顧時間一年以下者有 2 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有 2 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有 2 人、五年以 上未滿十年者有 2 人、十年以上者有 2 人。

老人方面,男性 3 人、女性 7 人;年齡介於 69 歲至 93 歲之間;失智 程度為輕度者有 4 人、中度者有 1 人;極重度者有 5 人;使用居家服務時 間一年以下者有 2 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有 6 人、三年以上者有 2 人;

服務項目中,僅身體照顧服務者有 4 人、僅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者有 2 人、而使用身體照顧服務與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者有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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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使用居家服務一陣子後,母親狀況明顯衰退,開始不洗澡甚 至亂打人,三年前母親友人過世後,受訪者 A01 即肩負起母親所 有的照顧責任,近來與兄弟姊妹交惡,兄弟姊妹不願意負擔其房 租,一個多月前搬回與母親同住。

2. 受訪者 A02:女性已婚,60 歲,家中唯一小孩。早年父親過世後 就將母親接來同住,目前和先生及母親租屋在外,母親為中低收 入戶。母親狀況一直很穩定,直到半年多前在家裡小中風後送 醫,住院後狀況急轉直下,完全臥床且插有鼻胃管。由於受訪者 A02 本身脊椎開過刀,擔心母親出院後自己無法協助母親上下床 等照顧,在醫院同病房的其他家屬告知下,進而申請使用居家服 務。

3. 受訪者 A03:女性未婚,20 多歲,長孫女,從小一直爺爺奶奶同 住。本身在醫院工作,白天工作時僅有爺爺奶奶兩人在家,奶奶 行動不便並患有糖尿病及失智症,相對的爺爺狀況較好,因此白 天主要是由爺爺協助照顧。奶奶前年冬至突然血糖飆高在家中跌 倒,住院後狀況一直不穩定。受訪者 A03 一直在考慮要選擇何種 照顧方式,雖家中尚有姑姑、伯父等家屬,但姑姑、伯父的年紀 大,僅能參與討論並給予建議而無法提供直接的照顧;受訪者 A03 另有一妹妹但不同住,只能偶爾回家探視。後來是鄰居告訴 爺爺有居家服務,爺爺告訴受訪者 A03,受訪者 A03 主動打去衛 生所詢問得知有居家服務後,才申請使用居家服務。

4. 受訪者 A04:女性未婚,61 歲,養女,一直以來都與母親同住。

之前生病到醫院住院四個月,出院後開始需要洗腎。醫院社工知 道受訪者 A04 家中尚有年邁、失智的母親需要照顧後,即協助受 訪者 A04 申請居家服務。

5. 受訪者 A05:男性已婚,59 歲,獨子。婚後一家人一直與父母親 同住。母親過世後,受訪者 A05 即擔負起父親的照顧工作,父親 七、八年前中風並開始有失智現象,四年多前二度中風,住院返 家後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受訪者 A05 即收掉公司回家專心照顧父 親。當時一度考慮申請外籍看護工照顧,但父親堅持不要,直到 二年多前父親失智失能狀況更嚴重,受訪者 A05 從朋友處聽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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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打電話至縣政府詢問才申請。

6. 受訪者 A06:男性已婚,72 歲,清潔隊退休,與兒子媳婦及太太 同住,但自己仍是主要照顧者。十多前年曾帶太太到大陸就醫,

就已發現有失智的傾向,後回國後持續就醫,二、三年前太太失 智的狀況更加嚴重已完全不認得他人,作息日夜顛倒讓受訪者 A06 在照顧上感到非常吃力,因此在醫院的協助下申請居家服務。

7. 受訪者 A07:女性已婚,71 歲。先生之前曾經中風過,但狀況尚 可,前一陣子開始無法自理,甚至連起、坐都有問題,由於受訪 者 A07 完全不會照顧,因此評估是否要申請外籍看護工,但先生 拒絕;之後又曾將先生送到養護中心,但受訪者 A07 前往探望時 發現先生哭紅雙眼,不忍心又將先生接回。由於受訪者 A07 誤以 為先生是吸入性肺炎,短時間內可以復原,於是在朋友的介紹下 申請使用居家服務。然持續就醫後發現先生是二度中風,想再請 申請外籍看護工不放心,加上用居家服務後發現居家服務對於先 生生活自理能力的恢復上效果不錯,因此打消使用外籍看護工之 念頭,繼續使用居家服務。

8. 受訪者 A08:男性離婚,70 歲,為老人的小兒子,原本在花蓮工 作,退休後調回台北,全家搬回與母親同住。受訪者 A08 的太太 與母親有相處方面之問題而與受訪者 A08 離婚,小孩長大都在外 地工作,因此目前照顧母親的工作全由受訪者 A08 負責。雖然受 訪者 A08 之兄弟姊妹可以協助購物及準備母親的三餐,減輕受訪 者 A08 的壓力,然母親對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有主見,使得受訪 者 A08 在照顧上常使不上力,因此打算申請外籍看護工協助照顧 母親,但醫生認定母親的失能失智狀況未達申請外籍看護工的標 準,因此受訪者 A08 在醫院的協助下,申請使用居家服務。

9. 受訪者 A09:女性已婚,64 歲。先生在十多年前中風,當時受訪 者 A09 尚未退休,因為無法兼顧照顧工作,故申請外籍看護工照 顧,受訪者 A09 退休後陸陸續續申請了三任外籍看護工協助照 顧,最近一任的外籍看護工逃跑之後,發現自己全責照顧真的有 困難,因此在朋友的介紹之下,申請使用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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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受訪者 A10:女性已婚,59 歲。母親 70 多歲發現有心肌梗塞之 問題,當時受訪者 A10 有工作且有生病的婆婆要照顧,偶爾才回 家探視母親。然近幾年母親身體狀況與失智狀況愈來愈嚴重,婆 婆去世後,受訪者 A10 的姐姐要受訪者 A10 辭掉工作照顧母親,

因此受訪者 A10 才辭掉工作專門照顧母親。由於受訪者 A10 先前 曾照顧婆婆,辭掉工作後接著照顧母親,又適逢受訪者 A10 自己 更年期與加上母親失智彼此在溝通上會有情緒,讓受訪者 A10 備 感壓力,後來在里長那獲知有居家服務訊息,才自己申請居家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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