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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 30 分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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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臺匇市政府社會局 99 年度居家照顧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五、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

六、 內政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

七、 政府採購法 貳、 目標:

引進民間資源,提供日常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市民居家照顧服務,以滿足 照顧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參、 辦理期間:99 年 1 月 1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肆、 服務內容

一、 服務對象:未領有本局日間照顧、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 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 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經評估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一)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滿 50 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 估為 61 分至 80 分者;或 81 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

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

「上街購物」1 分以下、「外出」1 分以下、「家務維持」1 分以下、

「食物烹調」0 分、「洗衣服」0 分。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 31 分至 60 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 30 分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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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智症患者:經兯辦兯營之兯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 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達 1 分以上者:

(1) 輕度失能:CDR 達 1 分者或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

(2) 中重度失能:CDR 達 2 分者或領有失智症中度手冊。

(3) 極重度失能:CDR 達 3 分以上者或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

3.慢性精神病患:

(1) 輕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19 至 21 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 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 中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16 至 18 分,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 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 極重度失能: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15 分以 下,並參考巴氏量表(ADL)、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 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4.智能障礙者: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 為 81 分至 100 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14 分以下。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 估為 61 分至 80 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為 14 分以下。

(3)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 估為 60 分者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 為 9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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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 為 46 分至 54 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 估為 19 分至 45 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 估為 18 分以下。

※50 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 4 類身 心障礙者,得選用本局 99 年度居家服務實施計畫,但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 助。

(二) 64 歲以下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重大疾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居 家服務使用需求者,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 80 分以下。

2、 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

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需要協助者,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

「上街購物」1 分以下、「外出」1 分以下、「家務維持」1 分以下、「食 物烹調」0 分、「洗衣服」0 分。

六、 申請地點:

(一) 50 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以及 50 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 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 4 類身心障礙者,申請地點為本 市身心障礙者評估單位。

(二) 64 歲以下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申請地點為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 心。

七、 申請程序:

(四) 申請者逕向各申請地點提出申請,經專業人員到宅評估符合資格 後,應檢附申請書、失智症者請檢附CDR量表及失智症診斷書、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等辦理書面審查。

(五) 經專業人員評估結果,除評估人員註明期限外,具有 6 個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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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長時數補助標準(使用時數 8 小時)

身分別 失能程度 時數上限 每小時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 (1)ADL60 以下者;或

(2)領有失智症中度以上手冊或 CDR2 分 以上

160/每月

120

中低收入戶 100

一般戶 40

※ 於人事行政局頒定之春節期間,每小時補助標準調整為 1.5 倍。

※ 長時數居家服務人力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陸、 居家服務專案差額補助:

一、申請對象:針對無力負擔補助時數內自付金額之民眾,經本局審查符合「所 得」及「動產」符合本市非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放標準者,

得提出差額補助申請。

二、申請方式:各申請地點提出申請,經評估後,檢附專案申請表、評估表、

身分(福利)證件及財稅資料送社會局辦理。

三、補助期間:經本局評估予以專案補助,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

柒、 服務對象注意事項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及評估單位定期訪視。

二、每半年應接受本局失能評估複評,惟 ADL>60 分(領有失智症輕度手冊或 CDR1 分)及 ADL<31 分(領有失智症重度以上手冊或 CDR3 分以上)者,

每年至少接受失能評估複評 1 次,每 6 個月電話追蹤 1 次,並依複評結果 適時調整補助時數;但重度癱瘓者(ADL0 分)得視需要複評,不受半年或 1 年限制。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更後之 身分調整補助時數及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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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時間,如服務員違反相關規定,請知 會服務提供單位及本局。

捌、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原因消失時,服務對象、服務單位督導人員或相關人 員應主動通報本局,本局應停止補助;如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所送資料填報 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命 本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服務單位於 3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局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玖、 經費來源:

三、 本局 99 年度老人福利保護服務及安置照顧項下支應。

四、 內政部「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壹拾、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9.05.24 E-mail:96264006@nccu.edu.tw

Tel:(M) 0928-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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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研究配合事項

一、請協助提供與使用居家服務三個月以上、與失智老人同住且有實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