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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賦」、「授」與「布」句法行為分析比較:

在文檔中 論賦之緣起 (頁 120-126)

陳昌來 《現代漢語動詞的語法語義屬性研究》談及動詞語義屬性和句法屬 性的對應關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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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詞彙意義與句法行為之間存在著對應關係,句法行為的不同,適足以證明 詞彙意義之差異,相反而言,是因為詞彙意義的不同,故句法行為表現有所差 異。「賦」與「授」同屬雙賓動詞,雙賓動詞雖然在動詞中是屬於較封閉的 類,但若不是全面性的語料整理,亦難以巨細靡遺全數舉列,至於雙賓動詞之 分類,各家亦互有異同。170「賦」與「授」等「給予類」,或稱「授受類」動 詞,向來被認為是典型的雙賓動詞,自然較無疑義,至於「布」字在古漢語雙 賓動詞的研究中則並不一定被含括,即使收列於雙賓動詞,「布」、「授」與

「賦」亦分別隸屬於其中不同的支類。戴長江將「布」納歸雙賓動詞之「處置 類」下,時兵則別將「布」字列於雙賓動詞之「進言類」(告示類)。171張先坦

169見陳昌來:《現代漢語動詞的語法語義屬性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2),頁 14。

170雙賓動詞之分類,各家亦互有異同,如延俊榮〈雙賓句研究述評〉:

黎錦熙、劉世儒(《漢語語法教材》1957)把雙賓動詞分成兩大類:「授與」義的,如

「送」、「叫」、「寄」、「給」、「賞」;「教示」義的,如「教」、「告」、「示」。呂叔湘以《漢 語語法教材是否與兩個賓語同現將雙賓動詞分為四類;「稱、叫」類,「問、請教」類,

「借、貸」類及「求、告訴」類。

見延俊榮:〈雙賓句研究述評〉,頁 38。

171戴長江從意義上將雙賓語句的謂語動詞分為六類,即:授受類、問告類、處置類、稱謂類、

使動類,為動類。其中「處置類」:是「表示處所的謂語動詞為帶有處置意味的動作動詞,是開 放的類,常見動詞有:『處、置、傳、納、進、藏、積、投、陳、施、布、著、蓄、遷、斥』

等。」戴長江將「布」納歸雙賓動詞之「處置類」下。(詳見戴長江:〈近十年的古漢語「雙賓 語」研究述評〉(《淮北煤師院學報》(社科版),1995增刊),頁104。)時兵以為:雙賓動詞依 據其自身語義特徵及其構成雙賓結構的類型,大致可以分作四類:給予類、奪取類、告示類和 稱謂類。而常見的古漢語進言類(告示類)雙賓動詞有:嫁、言、學、布、報、進、效、納(內)

《古漢語雙賓動詞與雙賓語位置關系初探》以古漢語雙賓動詞為研究對象,按 其語義性質分為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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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張先坦之歸類,「賦」和「授」同屬雙賓動詞中的交接動詞類,「布」則非 交接動詞類,交接動詞類是一種有向動詞,涉及到事物,所謂客體的交接移 轉,或外向移轉,或內向移轉,「賦」與「授」之差異在於「賦」屬交接動詞中 的兼向動詞,兼有給予和取得兩類動詞的性質。而「授」僅有給予的性質,

入、行、施、捐、假、白、申、發、聞。時兵別將「布」字列於雙賓動詞「進言類」(告示 類)。(詳見時兵:〈古漢語雙賓動詞研究〉(《淮北煤師院學報》(社科版),第24卷,第2期,

2003),頁19-20。)

172張先坦:〈古漢語雙賓動詞與雙賓語位置關系初探〉(《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1 卷,第 1 期,2004),頁 141—144。

「布」為非交接雙賓動詞,雖然也帶兩類賓語,並不涉及客體的交接移轉。

「布」因為詞義上是「『陳列、陳述、宣佈、公佈』某事物」,並非「『陳 列、陳述、宣佈、公佈』某人」,「布」有對「物」的處置意味,故一般「布」

字之後絕不銜接「人」,若是「賦」與「授」則不然,如《左傳‧哀公二年》:

「甲戌,將戰,郵無恤御簡子,衛太子為右。登鐵上,望見鄭師眾,大子懼,

自投於車下。子良授大子綏,而乘之,曰:『婦人也。』」記載中「子良授大子 綏」句,「大子」緊接於「授」字之後,不能改作「子良布大子綏」;又如《左 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 刑鼎,著范宣子所謂刑書焉。」句子中「晉國」是人格化的事物,直接承

「賦」字之後,可以「賦『晉國』一鼓鐵」,不能「布『晉國』一鼓鐵」,有

「賦+人+物」「授+人+物」之句型,但不見「布+人+物」一類句型。若換一種 方式表述:根據「布」、「授」與「賦」之雙賓語在句子中的位置,可以將離動 詞近的稱為近賓語,離動詞遠的稱為遠賓語,「布」的句式中,受事賓語永遠是 近賓語,並無受事賓語是遠賓語的例子,然而「授」與「賦」的句式中受事賓 語既可以是近賓語,也可以是遠賓語。《詩經》中「布」字運用僅有一孤例,即

《詩‧衛風‧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毛亨傳:「布,幣也。」鄭玄箋 云:「幣者所以貿買物也,季春始蠶孟夏賣絲。」此「布」字是「貨幣」之義,

作名詞用,與陳列、陳述、宣佈、公佈等無涉。這裡以《左傳》「布」之實際用 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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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4)「布諸君」與句(5)「布諸大夫」之「諸」字,是「之」、「於」的合音詞;

白玉林、遲鐸 《古漢語虛詞詞典》釋「諸」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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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以上《左傳》「布」用例分別見於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 義》:

(1) 卷 20,頁 353。

(2) 卷 25,頁 425。

(3) 卷 27,頁 461。

(4) 卷 46,頁 810。

(5) 卷 58,頁 1007。

174白玉林、遲鐸:《古漢語虛詞詞典》(北京:中華書局,2004),頁 504。

「布」句型可以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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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中的 NP1 在句法上為主語,是施事者;NP2 為受事賓語,是客體;NP3 為 當事賓語,可以是處所,也可以是人,PRE 是介詞,具有引介當事賓語的功 能。經由「布」之動作,NP2 得以在 NP3 展布,或對 NP3 展布。而「賦」與

「授」所傳遞的客體必須要有一個能接受轉讓的「人」或「人格化的事物」,

「布」則是施事者將客體在某一處所展布,或向某人展布,不必然是一個能接 受轉讓的「人」,故若將當事賓語視為補語,則不類歸於雙賓結構,文法解析的 觀點不同,判定亦不同;譬如白玉林、遲鐸「諸」字之訓解,「諸」乃「之」

「於」合音詞,「於」同後面的詞或詞組,組成介賓結構,是作補語,並非當事 賓語。句子(4)「布諸君」等同於「布之於君」,「之」指代「齊犧」,「奉承齊 犧,而布諸君」是「奉承結盟之犧牲而展布於君王之前」之義。句子(5)「布諸 大夫」等同於「布之於大夫」,「之」指代「器二不匱,君二多難」這句話,

「布」在此當「陳述」「表白」解。句子(3)「敢盡布之執事」此「之」字是指 代晉國呂相受命絕秦所說的一整段話,並沒有「於」或「於」作為介詞,此句 中「布」亦是「陳述」「表白」之義。句子(1)與 句子(2) 是施事者、受事賓語、

介詞與當事賓語都具足的典型句式,「布大命」是發布重大命令,「布五教」,是 宣揚五種教化。「布」字句型,受事賓語永遠是近賓語,緊接「布」字之後,並 無受事賓語是遠賓語的例子,語義上的理由是:因為「布」字無論訓為「陳 述」、「表白」、「展布」、「發布」或「宣揚」,「布」都是直接處置「物」,不能處

置「人」,故受事賓語必然承接「布」之後,與牽涉客體的交接移轉的「賦」與

「授」字意義不同。句法行為受詞彙意義的制約,句法行為的不同,適足以呈 現詞彙意義之差異。

由以上之探討可知,無論「形訓」或「聲訓」都是訓詁上重要的方法,但 字義的詮釋不能受「字形」的限制,也不能受「字音」的拘絆,前人故訓是重 要的參考,但不盡然可信。不論「賦」、「布」二字古音何其相近,「賦與人物」

和「布」仍不應相攀緣;又不論「賦」、「授」二字古音何其殊隔,在「給予」

的意義上,「授」仍是較為貼近「賦」字;不在於古音之相近或相遠,不在於前 人之說法如何,而在於詞義特徵所呈現的事實是如此。

在文檔中 論賦之緣起 (頁 1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