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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語言詞彙系統論「賦詩」之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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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春秋賦詩之賦

四、 由語言詞彙系統論「賦詩」之賦

詞彙系統本身是一個有機的結構,詞與詞之間存在者互相對立,互相制 約,彼此依賴,彼此因應的關係,每個詞都有其反映現實現象的大致範圍,如 果某個詞彙的意義發生變化,往往會牽動詞彙系統中相關詞彙的變化,「賦」何 時由「斂」而衍生出「作」、「誦」或「歌」之義?是令人好奇的問題,而當 7、我這個就叫做,少年不識愁滋味,為賦新髮強說愁……

104李佐丰:《古代漢語語法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頁 126。

105李佐丰:《古代漢語語法學》,頁 128。

「賦」入侵了「作」、「誦」或「歌」的意義範圍,詞彙系統是否產生任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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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納禾槀」,與「創作」之義亦懸隔甚遠。就〈《易經》、《尚書》與《詩 經》「作」字用例表〉以及〈《易經》、《尚書》與《詩經》「賦」字用例 表〉中之用例呈現,清楚可見「賦」與「作」二字,詞彙搭配不類,句法行為 迥異,意義上並無交集或重疊,「賦」應無訓釋為「創作」之可能,「賦」並 未具有「作」之意義。

已知《易經》、《尚書》與《詩經》中所有「賦」字皆與「創作」之義無 涉,而在時代相近,同屬先秦典籍的《左傳》,「賦」字是否有可能瞬間由

「斂」之義衍生出「作」之義,甚是可疑!楊伯峻《春秋左傳詞典》及陳克烱

《左傳詳解詞典》釋「賦」字均列舉「作詩」一義,二人釋「作」字又皆收錄

「創作」一義,108換言之,「創作」之義,在《左傳》既可以由「賦」字表 示,又可以由「作」字來表示,「賦」與「作」意義功能重疊,若不能依據語 言運用之原則舉證以闡釋其因由,則必然是我們誤解古人了!

《左傳》中記述語言文字音樂相關之「創作」活動,用「作」字而不用

「賦」字者有以下數則,羅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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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陳克烱《左傳詳解詞典》釋「作」曰:

動詞。創作。武王克商,作頌曰:「載戢干戈,載櫜弓矢。我求懿德,肆於時夏,允王 保之。」又作〈武〉,其卒章曰:「耆定爾功。」(宣 12)

楊伯峻《春秋左傳詞典》「作」曰:

創作詩賦:作頌曰。又作〈武〉。宣傳十二‧七(七四四—七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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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說法,《左傳》記作詩之事,用「賦」字,不用

「作」字,有以下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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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以上事例果真都是記述「作詩」的行為,為何或者是「作」,或者是

「賦」,《左傳》要用判然各別的兩個字來表達同樣的動作?這對詞彙系統本 身而言是一種冗贅。若做近距離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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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賦」是「作」之義,則以上兩個句子皆是記述作詩的行為。相同的文法 結構,名詞+動詞+名詞,主語都是人物專名,賓語都是「詩」,動詞卻分別是

「賦」與「作」,《左傳》作者何不直言:「許穆夫人『作』〈載馳〉」?為何僅 有《左傳》數則用例以「賦」字表示「作」之義,其他仍舊採用「作」字?

「賦」與「作」真是同義無別嗎?

楊伯峻《春秋左傳詞典》及陳克烱《左傳詳解詞典》釋「賦詩」為「作 詩」,此乃二人所同,但除「作詩」之義外,楊伯峻以為「賦詩」另有「歌 詩」一義,陳克烱卻以為「賦詩」另有「吟誦」一義,或「歌詩」,或「吟 誦」,此乃二人之分岐。《左傳》中「歌」、「誦」二字運用相當頻繁,「歌

「誦」二字本身即是「歌詠」或「朗誦」之義,109倘若「賦」又可訓為「歌

109楊伯峻《春秋左傳詞典》釋「歌」曰:

(1) 歌唱:工歌〈文王〉之三。——襄《傳》四‧三(九三二)。

(2) 歌頌:盍使睦者歌吾子乎。——文《傳》七‧八(五六四)。

詠」或「朗誦」,則意味「歌詠」或「朗誦」的行為,在《左傳》既可以由

「賦」字表示,又可以由「歌」字或「誦」字來表示,則「賦」與「歌」、

「誦」意義功能互相重疊。以下藉由〈《左傳》「賦」、「歌」及「誦」活動簡 表〉對《左傳》「賦詩」、「歌」及「誦」活動之呈現做全面的觀察。原則是以涉 及「賦」、「歌」及「誦」等實際行為活動為對象,既是行為活動,必有從事此 行為活動之主體,或有被歌詠朗誦之作品篇章或事跡功業,至於其他相關論斷 性,或說明性用例,將不予納入,如「歌詩必類」110、「賦詩斷章」111,是《左 傳》中有關「賦詩」、「歌詩」性質的重要說明,此間「歌」與「賦」雖然都是 動詞,但因為是一種概念的陳述,並非人物動作的展現,故僅側附以備參考,

表中並以陰影表示不列入計數範圍之內。此外,尚須補充說明的是,因為漢語 是典型的孤立語,孤立語的特點不是通過詞的內部形態變化來表達語法作用,

而是通過虛詞和詞序來表達,換言之,當詞彙意義發生變化,並導至語法功能 改變時,詞彙形態並未改變,於是同一「詞彙」往往有多種詞類功能,如

「歌」同時具有「動詞」與「名詞」的功能,既可解作「引聲長詠」,也可以是 指「合樂的曲調」……等;112「誦」字亦有「朗讀」、「可朗讀的詩文」、「頌」、

陳克烱《左傳詳解詞典》釋「誦」曰:

動詞。念誦,朗誦。(不依樂譜)聽言則對,誦言如醉。(文1)(按:誦讀經書之言) 穆 子不說;使工為之誦〈茅鴟〉。(襄28) 從 政 一 年 , 輿 人 誦 之 曰 :「 取 我 衣 冠 而 褚 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襄30)

110《左傳‧襄公十六年》:「……晉侯與諸侯宴於溫,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齊高厚之 詩不類……。」(見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33,頁 572。)

111《左傳‧襄公二八年》:「慶舍之士謂盧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 余辟,余獨焉辟之﹖賦詩斷章,余取所求焉,惡識宗﹖』」(見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 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38,頁 654。)

112可參考三民書局大辭典編撰委員會編:《大辭典》(臺北:三民書局出版,1985),頁 2405。

「訟」…等不同意義與功能;113而「賦」則除「賦詩」部分外,尚有徵斂獻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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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記述「朗誦詩篇」或「歌詠詩篇」的行為,一式無別的文法結構,性 質 相 類 的 詞 彙 搭 配 , 主 語 都 是 人 物 專 名 , 賓 語 都 是 「 詩 」, 動 詞 分 別 是

「賦」、「誦」或「歌」,意義相互重疊,實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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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賦」有「朗誦」或「歌詠」之義,《左傳》作者何不直言:「秦哀公為之

『誦』〈無衣〉」或「秦哀公為之『歌』〈無衣〉」?為何僅有部分用例以

「賦」字表示「朗誦」或「歌詠」之義,其他依然保留「誦」或「歌」字?

這並不是語言運用的常態。

詞彙系統本身是一個有機的結構組織,如葉蜚聲、徐通鏘《語言學綱 要‧語言系統的發展》一章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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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詞彙系統這個有機體中,假若「賦」真是由「斂」而衍生出「作」、「歌」

與「誦」之義,「賦」侵入了「作」、「歌」與「誦」的意義範圍,「作」、

「歌」與「誦」字的意義會相應而調適變化,但我們並未發現這樣的現象,換 言之,《左傳》中「賦」與「作」、「歌」、「誦」意義功能互相重疊。語言是 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人們在運用語言表達思想、進行交際的時候,用詞總 是力求經濟、明確,避免可能的混淆,「賦」與「作」、「歌」、「誦」意義 的混淆,這有違語言經濟的原則,不符語言發展之實際,據此可以懷疑,

「賦」應當沒有訓為「作」、「歌」與「誦」之可能,《左傳》作者對「賦 詩」之認知應當不是「作詩」、「歌詩」與「誦詩」,是後人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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