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春秋賦詩之賦
一、 春秋「賦詩」箋注之梳理:
掌握關於春秋「賦詩」之古訓新解,梳理各類觀點演進之脈絡,是研究工 作的起點。如曹虹《中國辭賦源流綜論》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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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虹明確指出,春秋用《詩》的方法有兩種:一為「歌」,一為「賦」(或
「誦」),春秋賦《詩》之義正可以用「不歌而誦」來解釋。朱曉海基本看法相 近,但另有更深細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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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曹虹:《中國辭賦源流綜論》(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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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曉海以為春秋時公卿大夫於饗、燕等場合中的稱詩行為,因為身分之不同而 分「歌詩」與「賦詩」,歌詩乃樂工之事,所謂「命工歌」,貴族本身僅以賦 出之。「賦詩」所採取的方式是一種有別於一般徒誦,的特殊的「縣誦」,此 乃「賦」之有別於「誦」之理由,但朱曉海並未闡述「縣誦」之所以稱為
「賦」之根據,或者僅是個人的揣想,必須斟酌。
更進一層,馬積高、黃鈞則由「不歌而誦謂之賦」與春秋賦詩的聯繫,推 論「賦詩即誦詩」,賦體即是從這種可誦不可歌的詩發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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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朱曉海:《習賦椎輪記》(臺北:學生書局,1999),頁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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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積高、黃鈞以為「賦詩即誦詩」,因為遠古時期,詩是要入樂歌唱的,到春 秋時期,外交場合常賦詩言志,則改以誦的方式呈現。所賦之詩原多為古詩,
也有自作詩,戰國以後,還有人寫不入樂的詩,人們為了將它與入樂的詩相區 別,便稱這種不入樂的,可誦不可歌的詩為賦。「賦」尚未成為一種文類之 前,僅是「詩」傳播方式之一種,因為是以「誦」的方式來呈現,並非以
「歌」的方式來呈現,所以由此而衍生的一種可誦不可歌的作品,後世便稱之 為賦,此即是賦體產生之因由。葉幼明《辭賦通論》之看法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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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賦體緣起的探討,若真是如馬積高、黃鈞、葉幼明等人所主張:「賦是源 自春秋一種不入樂的誦詩」則此論點要能成立,必須以「賦詩即誦詩」之事實 為前提。「賦詩是否即是誦詩」,學術界並無共識,在前人的研究中,有不同 的認知,如朱自清即認為:「賦詩多半是自唱,有時也叫樂工去唱,唱的或是 整篇詩,或只選一兩章詩」。68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注「師箴瞍賦」一句之
66馬積高‧黃鈞主編:《中國古代文學史》(臺北:萬卷樓圖書有限公司,1998),第一冊,頁 165。
67葉幼明:《辭賦通論》(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頁 51。
68朱自清:《詩言志辨》(臺北:臺灣開明書局,1975),頁 65。
「賦」字曰:「吟唱公卿所獻詩」。69楊伯峻亦《春秋左傳詞典》以「歌詩」釋
「賦」。70此外,董治安則認為賦詩同時包含了歌詩和誦詩:「(賦詩)即唱詩或 誦詩。春秋之時,詩樂一體,詠詩因多為依樂吟唱;而有時放慢節奏,僅有抑 揚頓挫,則為『誦』了。」71揣度如朱自清、周振甫、楊伯峻及董治安等,應當 熟知《漢志‧詩賦略》:「不歌而誦謂之賦」之說,何以取「唱詩」、「歌 詩」釋「賦」,諸位學者並未明白交代其持論之理據。
歸納以上各家說法,「賦詩」有解作「誦詩」者,有解作「歌詩」者,有既 可以是「誦詩」又可以是「歌詩」者。但令人困惑的是,「賦」字無論就字形解 析,字義分辨及字音考察,都無法與「誦」或「歌」字相攀附。許慎《說文解 字》曰:「歌,詠也。從欠哥聲。」72「誦,諷也。從言甬聲。」73「誦」與
「諷」互訓。任何詞義的擴展與引伸都會受到詞義本身內在指向性的制約,詞 義上「歌」、「誦」是不同形式的聲音呈現,與釋為「斂」的賦字,無所聯繫;
至於字音上,「賦」與「歌」、「誦」二字古音無論「聲」或「韻」都十分殊隔,
「賦」中古屬「遇」韻、「非」母,古韻「魚」部;「誦」中古屬「用」韻、
69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曰:「瞍(音嗽)賦:瞍,沒有瞳人的盲人。古以盲人為樂官。賦:吟 唱公卿所獻詩。《國語‧周語》上:『召公曰: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曲,史 獻書,師箴,瞍賦,矇(有瞳人而無見的)誦。』瞍,據謝校補。」(見周振甫:《文心雕龍注 釋》(臺北:里仁書局,1984),頁 140。)
70見楊伯峻:《春秋左傳詞典》(臺北: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87),頁 878。楊伯峻於其
《春秋左傳詞典》「賦」字之下共列七個義項,其中義項(3)曰:
歌詩:公入而賦。──隱傳一‧四(一五)。
楊伯峻以「歌詩」訓「賦」,舉《左傳‧隱公元年》「鄭伯克段於鄢」事件,鄭莊公闕地及泉,
母子隧而相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姜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洩 洩。」為例。
71董治安:〈從左傳國語看「詩三百」在春秋時期的流傳〉(《先秦文獻與先秦文學》,山東:齊 魯書社,1994),頁 20-45。
72見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八篇上,頁 416。
73見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三篇上,頁 91。
「邪」母,古韻「東」部;「歌」中古屬「歌」韻、「見」母,古韻「歌」部,
74並無因音近而同用通假之可能。在語言文字本身,無論形、音、或義,都無 從尋繹「賦」由「斂」之義演變為「歌」或「不歌而誦」之義的脈絡。況且
「歌」與「不歌而誦」是有此則無彼,背逆不兩立的,既稱:「不歌而誦謂之 賦」,何以又將「賦詩」訓作「歌詩」。
歷史文獻中「賦詩」並不僅有「誦詩」與「歌詩」兩種解釋,尚有「作 詩」一義。若循「賦詩」之「賦」字詁訓的歷史去追溯,在〈詩賦略〉之後,
鄭玄之詮釋又有所轉折。唐孔穎達分別在《毛詩正義》及《春秋左傳正義》中 兩次援引鄭玄之說,兩次引文推斷應是同出一處,但文字卻互有出入,《毛詩正 義》釋〈常棣〉一詩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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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釋「所為賦碩人也」句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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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穎達《毛詩正義》引鄭玄之語,其刊錄為:「凡賦詩者,或造篇或誦古。」然 而《春秋左傳正義》所引鄭玄語則缺了「凡賦詩者」之「凡」字與「詩」字,
成為:「賦者,或造篇或誦古。」少了「詩」字,詮釋上就有很大的差異。「造 篇」與「誦古」是兩個結構對等並列的動賓詞組,「造」與「誦」皆為動詞,此 間「造」字解釋為「創作」是較無疑義的;而「誦」字的釋義若根據古訓,應
74 「賦」、「誦」與「歌」字所屬中古聲母、韻母以及古韻部歸類,皆依據王力《王力古漢語字 典》說法。分別見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 1332、頁 1278 與頁 539。
75漢‧毛亨傳、鄭玄箋、唐‧孔穎達正義:《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
1993),卷 9,頁 320。
76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3,頁 53。
當作「背述」解。《周禮‧春官‧大司樂》:「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
誦、言、語。」鄭玄注:「倍文曰諷,以聲節之曰誦。」唐賈公彥進一步闡釋 曰:「云倍文曰諷者,謂不開讀之;云以聲節之曰誦者,此亦皆背文,但諷是直 言之,無吟詠,誦則非直背文,又為吟詠。」77《說文解字》「誦」與「諷」二 字互訓,依據賈公彥說,或者「有吟詠」,或者「直言,無吟詠」,「誦」與
「諷」二者皆是「倍文」之義;而「造篇」之「篇」與「誦古」之「古」,二字 都作名詞用,「篇」是指代自造之新詩,「古」則指代既有之成詩,若依《毛詩 正義》所引,釋為「凡所謂賦詩,有的是「創作新詩」,有的是「背述古詩」,
則理解上可以是側重名詞「自造之詩」與「既有成詩」的對舉,也可以偏向於 動詞性的「創作」與「背述」的區別,而《毛詩正義》接續又言:「所云『誦 古』,指此召穆公所作誦古之篇,非造之也。」其旨在說明〈常棣〉這首詩是
「誦古之篇」,非「自造之篇」,顯然孔穎達闡釋之焦點在於「詩」之性質,強 調〈常棣〉是屬「既有成詩」,有別於「自造之詩」,亦即「賦詩」之「詩」有 的是「自造之詩」,有的是「既有成詩」,鄭玄箋注之主旨並不在闡釋什麼是
「賦」,而在說明什麼是「賦詩」之「詩」的性質。「賦詩」之「詩」有兩類,
一類是自己創作的詩,一類是既有的詩,如此則前後呼應,意義流暢貫達,詮 釋上無任何牽強曲抝,「創作」或「背述」都只是限定修飾「詩」,語義核心不 在「賦」字而在「詩」字,在此鄭玄與孔穎達都並未指稱「賦」有「造」與
「誦」二義。
但若是《春秋左傳正義》釋「所為賦碩人也」一句所引鄭玄之語:「賦者,
或造篇或誦古」缺了「詩」字作為賓語,直接以「造篇」與「誦古」釋「賦」,
「所為『賦』碩人也」之「賦」既作為動詞,自然只能與「造」、「誦」兩詞相 應,不可能理解為「自造之詩」與「既有成詩」,此外,孔穎達首引班固:「不 歌而誦亦曰賦」之說,即是明確以「誦」釋「賦」字,「誦」由於與「不歌」相
77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大司樂》,卷 22,頁 337。
承,解釋為「朗誦」似乎較為適切,而就詞性之對應而論,也唯有「誦」能與
「造」相對。接續,孔穎達進而重複強調:「『賦』有二義」,而不是「『賦詩』
有二義」,「賦」字因而輾轉添了「造」與「誦」兩種新義。而「誦古」之
「誦」也由「背述」之義轉換為與「歌」相對的「朗誦」之義。
我們推斷孔穎達本無將「賦」解釋為「朗誦」與「創作」之意圖,譬如孔 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釋《左傳‧文公四年》:「甯武子來聘。公與之宴,為賦
〈湛露〉及〈彤弓〉。」一段文章,亦談及「賦詩」之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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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文章用字留下的蛛絲馬跡判斷,孔穎達對「賦詩」傳播方式的認知是
「歌」,並非「誦」。孔穎達言:「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頓賦 兩篇者也。」其明確稱「止『歌』一章」,而非「止『誦』一章」。若「賦」真 是具有「創作」與「朗誦」二義,孔穎達應當說:「自賦者,或全取一篇,或止
『誦』一章,未有頓賦兩篇者也」,據此也可以斷言,《毛詩正義》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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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確的。而《春秋左傳正義》所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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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傳抄刊刻之訛誤,「賦者」一句,闕漏了「詩」字,應從《毛詩正義》作
「凡賦詩者」。鄭玄所言:「凡賦詩者,或造篇或誦古。」以現代漢語譯之,當 是:「凡所謂賦詩,有的是『創作新詩』,有的是『背述古詩』」其語義之重點在 於「賦詩」之「詩」字,「賦詩」可以採用自造之詩,也可以背述古詩,不在於
「賦」意義之闡述。故承接鄭玄之語而下,孔穎達曰:「然則賦有二義,此與閔 二年鄭人賦〈清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皆初造篇也,其餘言賦者則皆誦古
78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18,頁 306。
詩也。」雖然孔穎達稱:「賦有二義」,但實質上是「詩有二類」,孔穎達將《左 傳》中與「賦詩」相關之「詩」劃分為二類,如衛人賦〈碩人〉,鄭人賦〈清 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等,皆自造之新詩,其餘則為古詩;絕不能是〈碩 人〉、〈清人〉與〈載馳〉是「創作」的,其餘是「朗誦」的。「新詩」與「古 詩」在語義上既相互對立,又互相補充,二者合成「詩」之整體;但「創作」
與「朗誦」並不具同質性,無法取以為分類標準;譬如將蘋果分類,可以依顏
與「朗誦」並不具同質性,無法取以為分類標準;譬如將蘋果分類,可以依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