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語言約定俗成原則論「賦詩」 之賦
六、 春秋「賦詩」中「賦」之義涵
以上數節不憚繁複,由箋注之梳理,傳播形式,詞彙搭配,詞彙系統,語
119詳見陸宗達:《訓詁簡論》(北京:北京出版社,2001),頁 117-150。
言約定俗成之原則等各方面一一舉證,駁斥自鄭玄、孔穎達千年以來將春秋
「賦詩」之「賦」釋為「創作」、「朗誦」或「歌詠」之誤謬,接下來必然要面 對的質問是:春秋「賦詩」之「賦」若不是「創作」之義,不是「朗誦」之 義,也不是「歌詠」之義:什麼是春秋「賦詩」之正解?語言是社會的產物,
詞的意義是被社會所制約,《左傳》撰寫之當時,社會對於「賦」應當有共同的 認知,作者與讀者方能藉由文字互相溝通,考察文獻語言是另一條重要的路 徑,在《左傳》這一部書裡,「賦詩」之賦雖然是未知,但除去「賦詩」之外尚 有其他「賦」字用例,可資核證,以下將《左傳》賦字用例,不涉賦詩之部 分,依序表列,逐一闡釋其意義,並附注其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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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賦」字用例表〉有「賦」字 30 處 36 則用例,凡作為動詞皆指徵斂 獻納之行為,凡作為名詞皆指徵斂獻納之物類,徵斂獻納之對象,或徵斂獻納 之典制專名:
(1)「賦」作動詞用,指徵斂獻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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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賦」作名詞用,指徵斂獻納之物類,徵斂獻納之對象,或徵斂獻納之典制 專名:
A、指徵斂獻納之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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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徵斂獻納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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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而言:《左傳》中除「賦詩」相關部分外,「賦」字之實際運用仍拘範於
「徵斂獻納」之意義:徵斂獻納之行為固然是「賦」,徵斂獻納之物類,徵斂獻 納之對象,乃至徵斂獻納之制度,都稱為「賦」。名動相因,「賦」字既有動詞 的屬性,亦有名詞的作用。若人際間的交流溝通必須以對詞彙意義共同的理解 為基礎,而同一部書中對於「賦」字應當有一個共同的理解,故合理估測,《左 傳》「賦詩」最有可能是指典制性的「徵斂詩」、「獻納詩」之行為,根據「賦」
原初之意義推斷,《左傳》「賦詩」應當不僅是單純的「以詩予人」或「取詩於 人」的行為,它應當還附加有制度性、儀式性的義涵。
所謂特質,往往需要在比較中突顯,而針對個別事件的深入探討,是全面 性統整歸納的基礎。以下我們嘗試集中焦點,就「賦詩」是「徵斂詩」、「獻納 詩」的估測,120藉由《左傳》「賦詩」、「歌」及「誦」活動的對照,運用類分統 計,以數量呈現,作俯瞰式的觀察,讓「賦詩活動」的面目更為清楚,冀能有 助於真確掌握「賦詩活動」之性質。根據本章第四節〈由語言詞彙系統論「賦 詩」之義涵〉中〈《左傳》「賦詩」、「歌」及「誦」活動簡表〉之檢索資料,121 就「賦詩」、「歌」及「誦」活動之「主語身分」與「賓語形式」統計製表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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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有關「賦詩典制」之申論證明,有賴論文各章之梳理、貫通與整合,必須各方證據充分齊備 後,彼此相互印證、補充、呼應,方能成就,故留待論文最後〈賦體詩源——采詩 獻詩 賦詩 與賦〉一章中綜合論述。這裡僅就《左傳》賦詩活動部分辨析探討。
121〈《左傳》「賦詩」、「歌」及「誦」活動簡表〉中凡以陰影顯示之用例,與「賦詩」、「歌」及
「誦」之行為活動無直接相關,故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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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左傳》「賦詩」、「歌」及「誦」活動「主語身分」與「賓語形式」對 照統計表〉之呈現,有以下兩點歸納:
(一)「賦詩」、「歌詩」及「誦詩」活動中「主語身分」之差異:
「歌」之活動在《左傳》中,上自王公貴族、工、師,下至童子,甚至鴝鵒 皆「歌」;若是「誦」的活動,行為主體則有工、師、國人與輿人等,其間雖有
「文王之功,天下誦而歌舞之」一則123,行為主體是「天下」,而此處所謂「天 下」純屬修辭上誇飾的表達手法,指「文王之功」受眾人讚揚,不能詮釋為全 天下所有人皆有具體「誦」及「歌舞」的行為,但由此卻也透顯出「歌」與
「誦」是一種普遍性的活動,沒有身分的限制。「賦」則不然,《左傳》賦詩活 動,其主語身分除了「《左傳‧隱公四年》:『衛人所為賦〈碩人〉』」,「《左傳‧
閔公二年》:『鄭人為之賦〈清人〉』」,以及「《左傳‧文公六年》:『國人哀之,
為之賦〈黃鳥〉』」三則之外,124其餘全數是身分明確的公、卿、大夫及貴族 等,工、師唯有「歌詩」、「誦詩」,卻不見工、師「賦詩」。
若由「賦」字之「取」、「予」意義出發,「賦詩」即是「以詩予人」,「以 詩予人」之目的在於心意的傳達;若就「賦」之典制性而論,作爲一種貴族的 文化修養,所謂「賦詩言志」是以「詩」交流情志的一種重要方式。貴族卿士 在朝聘宴饗等政治場合中,或者是禮節性的酬酢,或者為宣示立場態度,由具
123「文王之功,天下誦而歌舞之」句,出於《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紂囚文王七年,諸侯皆從之囚,紂於是乎懼而歸之,可謂愛之。文王伐崇,再駕而降 為臣,蠻夷帥服,可謂畏之。文王之功,天下誦而歌舞之,可謂則之。文王之行,至 今為法,可謂象之。有威儀也。故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愛,進退可度,周旋可則,
容止可觀,作事可法,德行可象,聲氣可樂;動作有文,言語有章,以臨其下,謂之 有威儀也。
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40,頁 690。
124《左傳》有四則被認為是「造篇」,且納編於《詩經》的「賦詩」用例,其行文語法頗為特 殊,都僅有「賦詩」之主體,卻不見「賦詩」之對象,分別為:1、衛人賦〈碩人〉,2、許穆夫 人賦〈載馳〉,3、鄭人賦〈清人〉,4、秦人賦〈黃鳥〉。凡此應當與采詩、獻詩的典制相關,將 留待本論文最後〈賦體詩源——采詩 獻詩 賦詩與賦〉一章,一并討論。
體的情境中取義,引用既有的成詩以「言志」,《漢志‧詩賦略》序所謂:「登高 能賦可以爲大夫。」「登高能賦」是「大夫」的基本素養,不是一般人所能為。
《左傳》中「賦詩」與「歌詩、誦詩」之所以由貴族與「工、師」不同的行為 主體承擔,並不在於「詩」的傳播方式有所分別,125是因為政治場合中,發言
125如朱曉海《習賦椎輪記》中所主張,「賦」是「不歌而誦」,因為「歌」有賴天份者多,須要 演唱時,仍得命司業官人將事,貴族本身只要「能賦」即可:
劉、班說「不歌而誦」時,乃以春秋時公卿大夫於饗、燕等場合中賦詩為文義背景 的。過去不少學者傾向,賦詩即歌詩,今已知其不然。歌詩乃樂工之事,所謂「命工 歌」,貴族本身僅以賦出之。射、御、禮、樂固然都是貴族必備的素養,但音域寬窄、
音色美惡等畢竟有賴天份者多,是故貴族學樂語、樂德、習六詩、眾舞,但逢到饗、
燕等正式場合,不論是為了娛興、通志或儀節,須要演唱時,仍得命司業官人將事,
本身只要「能賦」、「有德音」即可。(朱曉海:《習賦椎輪記》,頁 102-103。)
朱曉海是受劉、班「不歌而誦」說法的誤導,雖能自圓其說,但僅是個人臆測,並無佐證以支 持論點。又有楊釗觀點近似朱曉海,其〈「賦詩言志」中的賦詩與答賦〉曰:
《左傳》、《國語》所載的有「歌詩」、「賦詩」、「誦詩」,三者之別歷來多有爭議。論者 甚眾,我們認為:「歌」「賦」「誦」當有別,但區別細微且意義稍有混淆,為了深人分 析賦詩和答賦,我們轉換觀察的視角,從傳播效果來辨析三者之別,其意或稍許明 了。……故從傳播效果來看,「歌詩」給受眾的是兩個方面的感受,一是音樂的審美感 受,二是禮樂教化……「誦詩」似乎更多的是諷誦,用意明了,用語直白、淺豁,力 求使受眾準確明白傳播者所欲表達之意。……「賦詩」事例最多,其音樂形式或當在 歌與誦之間,既有弦歌,又有徒歌,處於取樂章之義到取詞章之義的過渡階段。它更 具有普適性,是士大夫在同一的文化背景下,依據當下情狀,用類比聯想,取彼此多 熟習的《詩》章,斷章取義以表己志,相互交流,雙向互動。(楊釗 :〈「賦詩言志」
中的賦詩與答賦〉(《重慶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6卷,第6期,2007),頁 75—76。)
楊釗何以知道「賦詩」之「音樂形式或當在歌與誦之間,既有弦歌,又有徒歌,處於取樂章之 義到取詞章之義的過渡階段」?沒有任何佐證,亦是臆測之言。
者的身分具有重要的意義,是整體語境中極為關鍵的部分,工、師並不具有代 表國家發言的權責與身分,工、師只能受命「歌詩」或「誦詩」,不能「稱詩諭 志」。故《左傳》有四則工、師「歌詩」、「誦詩」之事例,不見工、師「賦詩」
之行為,羅列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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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ߏཚĂᕄߏݙĂձߏⰢĂᘲߏ᎗ĄыᑕˤൡĂಸ˚ࡧݶĔķ237! 晉侯享穆叔事件中,無論是「工歌〈文王〉之三」或「工歌〈鹿鳴〉之三」,行 為者雖是「工」,但「工」所表達是「晉侯之志」。晉侯與穆叔,一主一客,是 享禮的主體,樂工在享禮中屬於司禮人員,僅是協助儀式的進行,工並不具有
「賦詩言志」的身分地位,故《左傳》載曰:「工歌」而非「工賦」。所謂「賦 詩言志」,「志」是「晉侯之志」非「工之志」,反向逆推,可知「賦詩」者是晉 侯,不是樂工,樂工不能賦詩,樂工僅是歌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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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見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29,頁 5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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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衛獻公飲孫蒯酒,衛獻公與孫蒯,一主一客,是飲酒禮之主體人物,大 師是司禮人員。「歌〈巧言〉之卒章」是衛獻公之命,非大師之意,衛獻公欲羞 辱激怒孫蒯,故使大師歌〈巧言〉之卒章,大師雖然受命,但推測:大師應該 是認為〈巧言〉之卒章內容太過尖銳無禮,必將肇啟禍端而拒絕。其後師曹所 以自請為之,也正因為知道此舉必生亂源,為報衛獻公鞭笞之仇,遂故意自薦 誦之。大師或師曹都非典禮中的主體人物,由誰來協助儀式的進行並無關緊 要,師曹可代大師歌詩或誦詩。「〈巧言〉之卒章」最後雖是師曹所誦,128但禍 卻及於衛獻公之身。《詩經‧小雅‧巧言》之卒章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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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穎達正義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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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見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32,頁 560。
128「公使歌之,遂誦之」:衞獻公使師曹歌之,師曹卻誦之。杜預釋曰:「恐孫蒯不解故」,楊伯 峻申述其義曰:「歌與誦不同。歌必依樂譜,誦僅有抑揚頓挫而已。《周禮‧大司樂》鄭玄注
「以聲節之曰誦」,以聲節之,只是指諷誦之腔調,非指樂譜,故〈晉語〉三韋注云:『不歌曰 誦。』杜注云:『恐孫蒯不解故』,則讀為《孟子‧告子下》『誦堯之言』之『誦』,誦讀也。」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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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孫蒯將「衛獻公使師曹誦〈巧言〉之卒章」之事告知孫文子之後,孫文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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