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不做「朗誦」或「吟唱」解
在《國語‧周語‧召公諫周厲王弭謗》文中有「賦」字用例一則,劉勰
《文心雕龍‧詮賦》援引以說明「賦」體濫觴之始初,是極值得重視的一筆史 料,文章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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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厲王納諫」乃文章宗旨所在,而召公稱天子聽政,所謂「公卿至於列士獻 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矇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 戚補察 ,瞽、史教誨,耆、艾修之」,是不憚其煩,刻意逐一指陳,上自公卿 下至庶人,無論親疏遠近,人人都得以上諫天子,而「獻詩」、「獻曲」、
「獻書」、「箴」、「賦」、「誦」、「諫」、「傳語」、「盡規」、「補察」、「教誨」、及
215三國‧ 吳‧韋昭注:《國語‧周語上》,頁 9-10。
「修」等一系列動詞之排比運用,只是依主語身分地位權責之不同,禮節上尊 卑親疏之區別,用字修辭特別求其變化活潑,故語彙上有所不同,然而其共同 之核心語義都指向「諷刺」、「勸正」,是不同之眾人將施政之良窳情況向天子呈 露,以為天子施政之參考。
關於「瞍賦」一句,《國語》韋昭注曰:「無眸子曰瞍,賦公卿列士所獻詩 也。」韋昭並未詮釋「賦」字意義,但指稱瞍之所賦是公卿列士所獻之詩。韋 昭雖然已是三國時人,然而距離漢朝並未太遠,雖不知韋昭之言何所本,但不 能輕忽看待。今人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釋「師箴瞍賦」之「賦」曰:
瞍(音嗽)賦:瞍,沒有瞳人的盲人。古以盲人為樂官。賦:吟唱公卿所 獻詩。《國語‧周語》上:「召公曰: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 詩,瞽獻曲,史獻書,師箴,瞍賦,矇(有瞳人而無見的)誦。」瞍,據 謝校補。216
周振甫依循韋昭之注,但明確以「吟唱」訓釋「賦」字,賦是「『吟唱』公卿 所獻詩」。而羅立乾注譯,李振興校閱之《新譯文心雕龍》亦依循韋昭之注,
但卻以「朗誦」訓釋「賦」字:
師,少師,是主管教化的官;箴,對人進行規勸、告戒的話或文章;
瞍,失去眼睛的瞎子;賦,這裡指朗誦公卿所獻的詩。217
羅立乾與李振興以為賦是「『朗誦』公卿所獻的詩」。「師箴瞍賦」之「賦」
究竟是「吟唱」,還是「朗誦」?抑或「賦」另有他義,既非「吟唱」,亦非
「朗誦」?周振甫、羅立乾與李振興皆未交代其論據出處。本文以下嘗試分別 由「文法結構」與「修辭運用」兩個層次,考辨「瞍賦」之「賦」字真正涵 義,並與先秦其他「賦」字用例互相參照:
216梁‧劉勰著、周振甫注釋:《文心雕龍注釋》(臺北:里仁書局,1984),頁 140。
217梁‧劉勰著、羅立乾注譯、李振興校閱:《新譯文心雕龍》(臺北:三民書局,1996),頁 123。
一、
由文法結構解析「師箴瞍賦」之「賦」
首先,由文法結構一端深入;語言組織有一定規律,違背語言的組織規 律,或者佶屈聱牙,甚而意不能達。若依搭配「賓語」情況之差異,「獻」、
「箴」、「賦」、「誦」、「諫」、「傳」、「盡規」、「補察」、「教誨」、及「修」等一系 列動詞,可約略可分為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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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類,「獻」、「傳」都帶賓語,是典型及物動詞,如「獻『詩』」、「獻
『曲』」、「獻『書』」、「傳『語』」等;第(2)類,「箴」、「賦」、「誦」、
「諫」、「盡規」、「補察」、「教誨」等動詞,都不接賓語;第(3)類僅「修」一 字,也帶賓語,但賓語「之」為代詞,指代「天子」,「修之」意指「輔正天 子」,其賓語乃「屬人」性質,不同於第(1)類動詞之賓語 ─「詩」、「曲」、
「書」及「語」等,屬於「語言文字聲音之創作」。其次,就詞彙意義觀之,
第(2)(3)兩類是可以合併,第(2)類動詞雖不帶賓語,但詞義上卻具有及物動詞的 性質,一如第(3)類之「修」字,其所「箴」、「賦」、「誦」、「諫」、「盡規」、「補 察」及「教誨」之對象皆為「天子」;「百工諫」之「諫」固然是諷諫天子,「師 箴」之「箴」也是箴刺、勸戒天子,218「矇誦」之「誦」是用婉言、隱語諷諫 天子,219「近臣盡規」之「規」為規勸、規諫天子220,「親戚補察」之「補察」
218《左傳‧宣公十二年》:「箴之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不可謂驕。」杜預注曰:「箴,
誡。」(見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23,頁 393。)
219王力釋「誦」曰:「用婉言、隱語諷諫。《左傳》襄公四年:國人誦之曰:『臧之狐裘,敗我於 狐駘。』《國語‧周語上》:『瞍(目叜)賦,矇誦』」(見王力:《王力古漢語字典》,頁 1278。)
220文獻中「規」字之其他用例,如:
是彌補、監督天子,「瞽、史教誨,耆、艾修之」中,所謂「教誨」及「修」也 都是教導、輔正天子,皆不離對「天子」勸戒、諷諫之意,「瞍賦」與「師 箴」、「矇誦」、「百工諫」、「親戚補察」、「瞽史教誨」等句子並列,文 法結構相同,意義相關,語氣一致,形成統一均衡的整體,是可知「瞍賦」之
「賦」字,詞義上與「箴」、「誦」、「諫」、「盡規」、「補察」、「教誨」等必然一 致,焦點都集中於「諷刺、勸正」之意義。既掌握「賦」之「諷刺、勸正」宗 旨,合之以「徵斂」、「賦納」之意義,可簡要將「瞍賦」之「賦」詮釋為「納 諫」。「賦」原可作「徵斂」、「賦納」解,然而「賦納」之義與下位者對上位者 之「納諫」並不乖違;譬如今稱「賦稅」,以政府立場而言是「徵斂」,以人民 立場而言是「繳納」,是同指一事,不同的是,此文中王所「徵斂」的不是有形 的財物,而是人心、民情,誠如召公所言:「民慮之於心而宣之於口」,「防民 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天子應廣為聽納民情,了解人心以 斟酌行事。「瞍賦」就「瞍」一方而言是「瞍納下情於天子以諷諫」,就「天 子」一方而言是「天子徵下情於瞍以知敝」,而這樣的行為便稱之為「賦」。
然而「獻」、「傳」兩詞項,詞義本身與「箴」、「誦」、「諫」、「盡規」、「補 察」及「教誨」等不同,此二詞項並不具有諷諫色彩,「獻」雖受限於「下位者 對上位者」之特定語境,但基本仍只是單純「給予」之意,「傳」則是「傳遞」
之意,無論「給予」或「傳遞」,都要有可「給予」之物與可「傳遞」之物,或 者 抽 象 思 維 , 或 者 具 體 事 物 難 以 限 範 , 譬 如 「 獻 媚 」 、 「 獻 曝 」 、 「 獻 計」……「傳道」、「傳教」……,引文中「獻詩」、「獻曲」、「獻書」、
1、《尚書‧胤征》曰:「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孔穎達釋曰:「更相規闕,百工 各執其所治技藝以諫,諫失常。」(見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正義:《尚書正義》,
卷 7,頁 102。)
2、《左傳‧昭公十六年》:「子寧以他規我」杜預注:「規:正也。」(見晉‧杜預集 解、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 47,頁 827。)
以上二則用例,「規」字皆作規正、告戒解。
「傳語」之所以具有諷諫義涵,不在於「獻」、「傳」兩個動詞,而在於所
「獻」之「詩」、「曲」、「書」及所「傳」之「語」,內容關係諷諫;若將
「瞍賦」之「賦」歸於「獻」、「傳」一類動詞,則「賦」在此並不帶賓語,句 法行為表現不與「獻」、「傳」相類,無法藉由賓語以彰顯諷諫之義涵。韋昭注
「獻詩」曰:「獻詩以風也。」注「師箴」曰:「師,少師也,箴,箴刺王闕以 正得失也。」然而注「瞍賦」則言:「無眸子曰瞍,『賦』公卿列士所獻詩 也。」221若依據以上之考察,「賦」具有「賦納諷諫」之義涵,則「詩」既已 為公卿大夫所「獻納」以諷諫,瞍若再「賦納」公卿大夫所獻納之詩,是不免 有疊牀架屋之贅。瞍與公卿大夫身分有別,權責不同,「瞍賦」固然有一定形 式內容,不排除是所謂「詩」的形式或內容,然而是否為公卿大夫所獻之詩,
仍不能論斷,若據韋昭所言,解釋為公卿所獻之詩是透過瞍而賦納,並非全然 不可能。
依文理推斷,若是取劉向、班固「不歌而誦」之說解釋「賦」字,以為
「詩」為公卿列士所「獻」,但由瞍朗誦之,則是以「朗誦」之義雜側於
「箴」、「誦」、「諫」、「盡規」、「補察」、「教誨」及「修」等詞項之間,勢必破 壞意義上「諷刺、諷勸」的一貫整飭,而排比並列的句型結構也將失去均衡,
不能維護文氣上的和諧流暢;再則,若將「賦」解作「朗誦」,詞彙詮釋上的變 化,會延伸擴展以至影響其他對等詞彙的理解,進一步將可質疑:「矇誦」之
「誦」是否也是「朗誦」之意,而矇究竟何所「誦」?若曰「矇誦公卿列士所 獻詩」、「矇誦史所獻書」……,無有不可自圓其說者,只是憑據何在?如此 接續而下,「師箴」、「百工諫」則又將如何牽合?「不歌而誦」並非西周召 公所謂「瞍賦」中「賦」字之正詁。周振甫以「吟唱」釋「賦」,並無理據以 為佐證,同理可知其誤謬。
221三國‧ 吳‧韋昭注:《國語》,頁 11。
劉勰《文心雕龍‧詮賦》由「詩有六義」發端,並引「公卿獻詩,師箴(瞍) 賦」一段,以闡述「賦自詩出」之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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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勰釋「賦」之名以彰其義曰:「賦者,鋪也;鋪采摛文,體物寫志也。」隨後 即引《國語》邵公之言以表明「賦」之原始,而〈召公諫周厲王弭謗〉全文,
劉勰唯獨前後節錄「公卿獻詩,師箴(瞍)賦」片段,略過「瞽獻曲,史獻書」,
不提「矇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親戚補察,瞽、史教誨,耆、艾 修之」,其刻意牽繫「詩」與「賦」之用心可見,劉勰採用韋昭「瞍賦公卿列士 所獻詩」之說法,舉以為「賦自詩出」之最早事證,在此「瞍賦」之「賦」作 為動詞,是一種與「諷諫」相關的行為,而「詩」在此作為名詞,應具有「諷 諫」的內容或功能,二者詞性並不相同,「諷諫」是二者共同的交集,但僅此尚 不足以論斷「詩」乃文學上「賦」體之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