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五大役別違規行為探討
在違規行為的定義裡,各種文獻有不同的定義方式,在汽機車交通工 具違規行為的定義不同:(1) 機車違規行為定義為:酒後開車、闖紅燈、
追撞前車、紅燈右轉、超速、未開大燈、無照駕駛、未載安全帽..等 (張 志維,2015) ;(2)小客車違規行為定義,分為駕駛違規行為、認知計畫 違規行為、風險感違規行為,駕駛違規行為,包括:煞車失靈仍開車上路、
為超前車而加速超速;計畫違規行為,包括:比較方便、節省時間、趕時 間、紅燈太久等;風險感認知違規行為,包括:駕駛能力與負面情緒等 (韋志尚,2012)。
在學生違規行為依學齡不同分國中生跟青少年,在文獻內對違規行為 的定義不同:(1)在國中生低自我控制的違規行為定義偏差行為,包括:
家庭暴力、街頭犯罪、毒品使用等;(2)青少年違規行為定義,包括:偏 差行為、行為違常和暴力傾向等,常與成人問題行為有連續性相關 (黃哲 鈴,2015)。
依職涯角色不同的文獻內,國中導師和成年人對違規行為的定義不同:
(1)國中導師對經常性違規學生所認定違規行為定義,包括:遲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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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菸、喝酒、打架、染髮、服儀不整、上課不專心(黃哲鈴,2015),(2) 成年人對受刑人認定違規行為定義,包括:鬥毆打架類、賭博財務類、私 藏違禁品類、紋身猥褻類、脫離戒護意圖脫逃類、擾亂秩序類、違抗管教 類等(曾佳茂,2015)。這些都是不同主題的違規行為,本研究違規行為是 以違反服勤管理辦法之違規項目為主。
壹、違規行為的意義
本研究是指依據的替代役役男五大役別(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
教育服務役、醫療役)制定的服勤管理須知內之服勤期間內違規事項,如:
遲到早退、儀容不整、與他人衝突、喝酒開車、聚眾滋事、使用管制藥品、
與長官言語衝撞、無故缺席、不配合服勤事宜、侵犯公務物品等事項,為 本調查研究定義之違規行為。
貮、五大役別替代役服勤管理辦法違規事項
替代役為我國兵役制度重大變革施政項目之一,在「不影響兵員補充、
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原則下規劃實施,其任務為擔負機關 輔助性工作,基於國家安全及兵役義務公平考量,以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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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點 醫療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內政 部役政署。
第 28 點 醫療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 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 辦,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第 29 點 醫療役役男發生殺人、搶劫、性侵害、身裁身亡、車禍死 傷、集體鬥毆、意外傷亡或二人以上集體離職役等重大事故時,
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內政部役政署報告,並妥為處 理;內政部役政署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研究者整理)
參、小結
每個服勤單位都有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辦法,分一般違規(包括:遲 到早退和服裝儀容等)和重大違規(包括:頂撞長官跟違反法令規定事宜 等),替代役是國家制度給予的身分,每個役別服勤管理辦法都有其相同 點,內政部役政署提供制式範本,供需用機關下載,依各需用機關與服勤 單位性質不同,使用制式表格及內容加以修正與制定,例如:嘉義市東區 區公所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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