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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證券交易制度概況

第一節 、 交易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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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證券交易制度概況

第一節、交易制度介紹

我國證券市場自民國 51 年 2 月 9 日成立以來,交易制度迭有調整。在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國證交所)成立之初,股票交易係採黑板 交易,輔以口頭唱報,由證券商代表於集中交易市場以口頭喊價,同時配合以手 勢表示買進或賣出,雙方價格一致即做出成交表示。至民國 62 年 7 月改採專櫃 申報,由證券商代表填製申報單,送交我國證交所所設專櫃辦理競價,由專櫃內 場務執行人員以逐筆競價方式予以撮合。

嗣後,於 80 年底因交易日趨活絡,所有證券悉數納入電腦輔助系統交易,

開盤採集合競價,而開盤後交易時段,採連續競價(即兩檔限制之分盤集合競價)

方式。自民國 82 年 8 月起,我國證交所全部有價證券採電腦自動系統進行交易 迄今。為確保交易公平、公正、公開,每日撮合成交後各種交易資料,立即循由 行情揭示系統及電傳視訊系統,傳輸至各證券商營業處所,供投資人決策參考。

有鑑於證券市場是國家的經濟櫥窗,亦為工商企業籌資之管道,故為強化我 國證券市場國際競爭力,提高證券交易作業效率,並使證券市場交易環境更能符 合市場需求,近年來亦參酌國外交易制度而加以調整3。觀諸國外主要市場之交 易制度,主要分成逐筆交易與集合競價兩種。而各主要重點證券市場,如紐約、

倫敦、德國、香港、東京、新加坡、上海等等,於盤中之交易模式皆採取逐筆交 易之撮合方式,藉此以爭取交易之即時性、蒐集較多數量之委託單以決定更為客 觀之開收盤價格,故而盤中採行逐筆撮合之交易方式儼然已成為國際證券市場之 主流發展趨勢。即便為早期沿襲我國市場而採行集合競價交易模式之馬來西亞證 券交易所,亦已於 2008 年 12 月將交易模式由集合競價改為逐筆交易模式4

現行證券交易市場盤中採集合競價。集合競價,簡單來說,是集合一段時間 之委託再依價格優先順序進行撮合成交,而同價格則依時間優先原則成交(盤前 輸入之委託仍依電腦隨機序號排序),以成交價格需滿足最大成交量為原則,因

3 余佩琦,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介紹,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25 卷第 4 期,頁 5,2007 年 4 月。

4 蔡佩雯,逐筆交易及縮短搓合循環秒數概述,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32 卷第 12 期,頁 14-15,

201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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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當盤僅有一個成交價量。撮合後除揭示成交價格及數量外,也同時揭露未成交 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數量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數量。故投資人所看到 的最佳五檔買賣價量資訊是當盤撮合後未成交委託的資訊。然而在當盤撮合後至 下一盤撮合前,將有其他委託陸續輸入,參與下一盤集合競價,但在下一盤撮合 前,委託價格、數量狀態並未揭露。故對投資人而言,集合競價下揭露的未成交 五檔價量資訊,較不若逐筆交易那般具有即時性。

逐筆交易則是指委託隨到隨撮。當證券商輸入一筆買進委託申報,將依委託 簿中已輸入尚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反之,如果證券商輸入 一筆賣出委託申報,將依委託簿中已輸入尚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 成交。投資人一筆委託,可立即與不同價位的對手方委託成交,因而產生一個以 上不同成交價量。是逐筆交易之特色為交易上較集合競價更為快速;價格上較具 連續性。投資人的委託輸入後不需等候一段時間才能知道委託是否成交,交易效 率較前述現行的集合競價高。逐筆交易同樣立即揭露成交價格、數量,及未成交 最佳五檔買賣申報價格與數量。由於逐筆交易委託隨到隨撮,不需累計一段時間 而造成資訊延遲、不夠即時的弊端,所以揭露之未成交價量資訊相對較集合競價 未成交委託價量資訊之參考性高。

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制度之差異包含成交價格決定方式、資訊透明度以及可 提供之委託種類等不同,是我國亦應持續檢討並實施各項新交易制度,希冀建置 一個更公平、效率、且符合多元化及國際化之交易市場。

考量逐筆交易於撮合頻率、成交價決定原則等多項規則與集合競價制度不相 同,市場參與者系統調整幅度較大,故我國證交所就此制度採漸進式進行,以權 證先推行,於 2010 年 6 月 28 日上線實施。而本文主要所欲著重討論者,為證券 部分之逐筆交易制度。

第一項、我國現行交易制度介紹

以下探討於交易制度中致高頻率交易出現之重心,即競價方式。首先就我國 現行股票交易制度談起,而本文所著重之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模式後將於本章第 二項部分另行探討之5

5 以下文字及圖表資料整理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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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交易時間

集中市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及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補行交易日), 撮合成交時間為 9:00 至 13:30,委託時間自 8:30 至 13:30。自民國 101 年 2 月 20 日起,針對收盤前最後 1 分鐘模擬試算可能收盤價波動較大之個股,實施暫緩收 盤,若達暫緩收盤標準,則該有價證券 13:30 不進行收盤撮合,投資人可於 13:31 起持續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至 13:33 分收盤。

第二款、交易單位

買賣申報之數量,應為 1 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之。另中央登錄公債每筆委 託申報不得超過 10 個交易單位;外國股票第二上市依原市場之交易單位;而外 國債券依買賣幣別分別訂定。

圖表 16:證券種類與交易單位

證券種類 交易單位

1. 股票、外國股票第一上市、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附認股權特別股

1,000 股

2. 認購(售)權證、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受益證券、

存託憑證、國內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國外成分 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ETF)、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認股權憑 證

1,000 單位

3. 外國股票第二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不以 1,000 股(單位)為 限

4. 轉換公司債、中央登錄公債、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面額 100,000 元

第三款、每日升降幅度 即,每日買賣價格範圍:

(一) 現況

圖表 27:證券種類與升降幅度

6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7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8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9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10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11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12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最 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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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並自 103 年 6 月 30 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 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30 分)收盤前買賣間及普 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 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 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 勢或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 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第八款、其他

(一) 結算交割

1. 採普通(T+2 日)交割,即全面款券劃撥方式交割,此係透過銀行及 集保結算所劃撥,投資人款券交割時點:

買進股票:應付款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交 割,應收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時後取得。

2. 賣出股票:應付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交 割,應收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時後取得。

3. 買賣股票:款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券採總額結算,應付款 及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交割,應收款及券 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1 時後取得款券。

(二) 證券商受託額度

1. 有效買進及賣出申報金額合併計算。

2. 一般證券商當日申報之買賣受託額度,最高為可動用資金之 20 倍,

並依本營業細則第 28-1 條之規定調整之。可動用資金計算公式:可 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三) 外資投資市場買賣額度控管

1. 外資買進申報時,該數量即時累入外資委買數量控管,持有之認股權 憑證數 × 行使比例累加至標的股票。

2. 外資賣出成交後,該數量自外資委買數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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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處理措施: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 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 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1.) 非受災地區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2.) 受災地區證券商: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

(2.) 受災地區證券商: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