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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觀點

第六章 交易成本觀點與實證分析

第一節 交易成本觀點

作安排之集合(a set of arrangements)129。18 世紀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

(Adam Smith),1776 年於其所著《國富論》中提出之命題。個人於經濟生 活中僅考慮自己利益,受「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所驅使,即通過分 工與市場之作用,可以達到國家富裕之目的。亦即於自由競爭市場中,「價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認為企業家到市場上取得原料之過程中,無

131因為土地供給有限,且建物興建致完工期間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因此其生產時間比其他產品 常,因此在需求突然增加下,短期供給變化並不明顯,亦即短期供給取限較為陡峭,正因為如 此,在需求遽增下,不動產之漲跌幅通常也較大。林左裕,不動產投資管理,2010.09,四版,

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 4 以下參照。

學者 Dahlman(1979)以寇斯(Coase)所定義之交易成本將其分為三 大類,並且很適合在土地市場中應用,第一類是蒐尋與諮詢成本(search and information cost),亦即尋找交易對象並瞭解其交易意願所需花費的 成本。第二類是協商及決策成本(bargaining and decision cost),亦即溝通 彼此資訊與取捨交易對象所需花費之成本。第三類為監督及執行成本 (policing and enforcement cost),亦即交易作成決定之後,執行契約所規 範的義務,使協議事項能完成所需之成本。North(1984)將交易成本定 義惟基於交換之需要,訂定契約與執行契約所需之成本。Williamson

(1985)將所有交易成本分為二大類,一類係建立一個柏拉圖最適資源 交換之前亦即協議之所有成本,稱之為事前交易成本,另一類係執行及 解釋原始協議之成本,稱之為事後交易之成本。132

於不動產交易市場中,不動產價值之「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mformation)」,係屬影響交易價格最主要之因素,無論係你交易之不動 產價值資訊之蒐集或不動產相關法規範之諮詢,如無法由具專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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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估價品質水準,以因應經濟社會之發展需要,徹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 全。惟有疑義者係,行政機關於無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下,依行政機關之 職權,認為建築師依法得辦理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肇致不動產估 價師法規範之漏洞,亦即現行實務上,認為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 建築師,得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辦理建築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導致未取 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之建築師,其不具有不動產估價師相關專業亦能 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之怪異現象。

易言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之建立,主要係為降低不動產交易市場 之不動產價值資訊之不對稱所衍生之交易成本,亦即經過不動產估價師 制度之建立,經由通過不動估價師考試取得不動產估價師格者,藉由其 具有不動產估專業知識以提供不動產價值資訊,降低不動產交易市場之 價值資訊不對稱所衍生之交易成本。惟行政機關就係無考量或未考量上 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之規範精神,逕認為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 築師,亦即未具有不動產估價師專業知識之建築師,仍得依法辦理建築 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對此應說明者有二:

133 Akerlof(1970)提出檸檬法則(The Lemons Principle)檸檬法則(the Lemons Principle)是指 由於買家不清楚每輛二手汽車品質的好壞,導致品質差的汽車會排擠品質好的汽車,使得買家 更容易買到品質差的汽車。而同樣的法則也適用於醫療保險市場以及雇用少數民族為員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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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Frederic S.Mushkin ,貨幣銀行學,黃達業編譯,2010.10,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頁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