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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之意義及類型

第四章 法律漏洞觀點

第一節 法律漏洞之意義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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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之類型

漏洞分類因分類標準之不同而異,其中包括「顯然漏洞」與「隱藏 漏洞」、「誡命漏洞」與「評價漏洞」、「真正漏洞」與「不真正漏洞」、

「實質漏洞」與「形式漏洞」等,非但不一而足,亦甚為分歧。本文借 用吳從周教授之分類,並參酌黃茂榮、李惠宗等學者見解,並以法律漏 洞係基於整體法秩序「違反法規範計畫之不完整性」彙整傳統學說對漏 洞之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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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之認定與填補

法律規範對於應規定之事項,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

致就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時,審判官應探求規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補充,

斯謂之漏洞補充。漏洞補充主要之功能,乃在於消除法秩序中之「體系違反」, 俾法律所追求之「價值」,可充分圓滿地獲得實現。31是以,法律規範有違反 法律體系計畫之不完滿狀態,或有計畫之規範不完整性時,即可能存在有法 律漏洞,此際即須藉由法律漏洞填補之方法以維法規範計畫之完備圓滿。爰 此,法律漏洞之存在係法律漏洞填補之前提,蓋因有漏洞,斯有填補之必要。

法律漏洞之認定

法律的功能在幫助人類將正義實現在其共同生活上,所以只要一個 活事實正義地被評定為不屬於法外空間32之事項,亦即屬於法律應與規 範之事項,則如法律對之「無完全規範、所作規範相互矛盾、僅就與其 相類似之案型為規範,惟本身並未為規範、或為不妥當之規範」,則就 該生活事實,法律即有漏洞存在可能。易言之,法律漏洞存在之認定上,

31 前揭註 12,頁 142。

32 法律管不著,或不需要用法律,或不適宜用法律來規範之項目構成法外空間。前揭註 7,頁 514。

「立法評價」。因此,Lareze/Canaris 同時強調,於「制定法背後之評價 標準」與「正義理念要求之平等原則下」,「漏洞是否存在,應該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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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2、694、701、711、713、714、716、719、722 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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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規範性質

一般而言,法律規範如果設有但書規定,應為限縮解釋,蓋因「但 書」規定係屬特別法規定之法律性質,特別規定係屬一般原則以外之例 外規定,爰此,但書規定乃屬一般原則之例外規定,基於「例外規定不 應過廣」之原則,於法解釋論中,通說認為應採「限縮解釋」為宜。37 此外,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基於立法技術角度觀 察,是否為該條項本文之例外規定?尚存有疑義。惟應特別說明者係,

立法者所為之但書規定究係基於何種考量因素?其所欲區別於該條項 之適用範圍外,又究係屬何種案型?非謂尚無再進一步探究之必要。然 前揭問題之探求首應衡諸立法目的及規範價值,並考量原始立法草案暨 斟酌客觀意旨為綜合判斷。

37 前揭註 8,頁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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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不動產估價師法之立法過程,為何於立法院審議時,始加入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公報 會議紀錄朱鳳芝委員所持理由為:「不過,或許建築師對於本法案會有些意見,因為原本不動產 的估價業務是由建築師負責,但是若本法案一經訂定,建築師會認為權益被剝奪了。為考量立 法之合理性,並尊重專業之領域,因此,地政司針對第 14 條提出一些建議,即在第 14 條除原 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 業務。』另增列第 2 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依其他法 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如此就不致影響到建築師或會計師之業務。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51 期院會紀錄,頁 52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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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之填補

法律漏洞填補之理論基礎係基於「國家一體」之理念,國家組織機 關之功能雖各有其分工,惟其分工係為避免權力集中而有濫權之可能。

是以,如係為促進「人權」之權利實現,國家各機關間即應相互分擔其 功能,此亦係所謂國家機關間「功能性權力分立」之要求。申言之,國 家機關權力間須相互分擔部分功能,於不僭越各該機關之權力核心,行 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針對法律漏洞之填補,毋寧為國家權力制度之要求。

再者,基於「國家應為人民而存在」之命題,「法規範應具有完滿性」, 蓋因立法權係憲法創造出來之國家權力,其目標係為形成客觀暨理性之

「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爰此,如客觀之法規範因殘缺或矛盾而 形成法律漏洞,無法發揮定紛止爭或權利保護之功能時,即屬國家權力 運作上之不當,立法機關雖有第一次價值秩序形成之權限,惟因種種原 因所致規範上之不完滿,負責執行之行政機關及爭議解決之司法機關,

即應有義務填補此功能上之缺陷。惟應特別說明者係,此種法規範漏洞 之填補,其目的係為使人民權利獲得實現,而非使國家各機關擴張其權 利範圍。39

39 前揭註 8,頁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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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與「義務」。蓋因基於體系之觀點,該條項規範如係違反規範計畫 之完滿性,將無法實現不動產估價師法「藉由法律規範估價業者,以維 持不動產估價品質水準,徹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爰此,

該條項本文規定如衡諸法規範意旨,係堪稱嚴謹妥適,且尚無規範不足 或過廣而違反規範計畫之不完滿性情形時,則不存在法律漏洞補充之必 要性,更無需增設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