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人權保障的典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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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主要目的在幫助研究者釐清、歸納並統整分析與本研究相關的文獻 資料,使研究者在瞭解研究理論的內涵後,做更進一步的重點聚焦,以利於描繪 出整個研究的主要架構。本章分為三節,以下就其各類文獻分析進行介紹:第一 節探究憲法學上關於人權保障的意涵,進而論述人權教育所應呈現的課程形態;
第二節則探討憲法學典型見解中,關於法治的定義與內容,並在釐清法治教育所 應呈現的課程內涵後,對我國法治教育作一檢討。然再以第一節與第二節所論述 的人權保障及法治觀念,做為本研究建構人權保障及法治觀念等知識內容的參考 依據。最後,於第三節的部分,則用以分析我國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中,關於 人權保障及法治觀念的主要傳遞內涵。
第一節 人權保障的典型見解
本節以下將先釐清人權保障在憲法學的典型見解,從而論述其與教育做一結 合後,在人權教育上,所應呈現的課程內涵與教材內容,而用以後續分析我國高 中公民與社會之教科用書與教師認知。
壹、 人權保障的意涵
一、 基本權的定義
在古今中外學者的研究中,人權的定義有多種詮釋方式,如:「人權是那些 屬於每個男女的道德權利,它們之所以為每個男女所有,僅僅因為他們是人」
(McFarlane, 1985)、「人權是個人面對國家的時候,所具有的一種道德權利」(W.
Carl, 1989)、「人權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權利」(Milne, 1986)、「人權表達了一 種最基本的道德關懷」(Thomas, 1999, 2008)、又或是「人權當是指每一個個人 應該享有的若干權利與自由」(黃默,1998,2003)、「人權為一種具有世界普同 性的道德性原則」(王俊斌,2007)、「人權是用來實現人的尊嚴,它不是一種在 位者或強勢族群的恩賜,而是一種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主張或要求,每個國家應該 盡力去保障這些權利,除非萬不得已,不能任意限制,否則即構成侵害人權」(王 乾坤,2001)等等……。
雖於目前研究上,並沒有普遍被認定為具有權威性的說法,惟在現今大多數 的見解中,對人權的認識已不如上述的描述般,將人權設定在一種「基於道德關 懷所享有的權利」。相反的,在現今的典型見解中,乃是以法規範做為保障人權 的依據,稱為「基本權」,而對立法權、司法權及行政權等國家權力,皆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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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人權是否具普世性價值的爭議上,王碩禧(2008)曾參考 Michael Freeman、顧肅、姚孟昌 及肖雪慧等人的著作認為,人權的普世價值不可否認。因為人權是人性的根本需要,而價值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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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城,2014:123-124;許育典,2013a:57-63)。二、 基本權的保障內涵
於基本權的保障內涵,藉由其發展歷史來瞭解,乃為一種最合宜的方式。具 現代意義的基本權,最早源自歐陸的自然權利說(doctrine of natural rights)7, 並先後於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1789)與美國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到第 10 由權利(Katz, 2005:550;引自許育典,2013c)。自此之後,基本權的保障乃由 貴族間,漸而及至議員,最後為社會所有人民所享有,並幾乎成為所有憲政國家 的至明之理。故聯合國在 1945 年成立的同時,乃於其憲章中重申基本權利的保 障,並在 1948 年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激勵各國應以致力於人權的保障為依歸。此外,歐洲亦於 1950 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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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目的的人權類目出現(李震山,2001:20),如法國法學家 Karel Vasak 曾提 出的人權三代理論 8,藉以「一代」、「二代」、「三代」的概念,強調人權本身所 觀權利面向」(subjektive Dimension der Grundrechte)與基於制度保障功能與保護 義務功能、程序保障功能而來,旨在要求國家機關必須盡到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 務,使人民之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侵害的「客觀法面向」(objektiv-rechtliche Dimension der Grundrechte)(李建良,2011:44)。但值得注意 的是,縱使基本權的客觀法面向主要目的在督促國家對人民的基本權採取保障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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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納入各國憲法的歷史發展進程,可以得出此點。」(轉引自李建良,2011:45)故以下乃就主觀權利面向的兩大功能進行闡述,分別是避免國家侵害的防禦權與
2012:39-84)。因此,基本權最傳統、最典型的功能,就是防禦權功能。我國憲 法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
2013a:60-63;katz, 2005:585;引自許育典,2010a;Maurer, 2005:28;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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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2010a;張嘉尹,2012:39-84)。因而,本研究承上述觀點的解釋而來,
認為憲法學在人權保障的典型見解中,主觀權利面向的防禦權概念之強調應更勝 於社會請求權的論述內容,而用以後續分析教課書之人權保障的單元主題。
整體而言,基本人權保障內涵的討論於目前為止,僅成為法學學者的專門素 養與法規範的應然面,而未加以具體地落實於每個人的生活周遭,成為全體人民 的法意識。如若人民於實然面上無法認識基本人權保障的內涵與概念,那長久以 來人類爭取基本人權的良善美意,都只會淪為紙上談兵。故如為使基本權的保障 真正為人民所用,則需要透過教育的手段,加強人民對人權保障的認知與情感,
而此部分的努力,則需藉由人權教育在校園的推行及落實。
貳、 人權教育的實施:培養「參與」與「發聲」的思維與能力
實施人權教育的目的,無非是讓基本人權的保障意涵得以藉由教育的管道,
具體地落實於每一個人的生活周遭。但何謂人權教育?卻是礙於每個研究者的著 眼點各異其趣,而呈現一種混亂的狀態。以下將藉由國內外學者對人權教育的意 義與課程內容的探討,瞭解人權教育的主要內涵與課程所欲呈現的形態,以做為 本研究內容分析的主要依據。
一、 人權教育的意義與課程目標
在人權教育的意義上,學者們的研究主要可分為兩大方向做闡述,其一乃是 將人權教育視之為一種「權利」,進而把人權教育的意義解讀為「每一個人都享 有學習權與受教權的保障」,如某些學者(羊憶蓉 1994;黃默,2002)認為「1999 年我國教育基本法的訂定即是人權教育的落實」乃屬一例,為一種將人權教育視 為權利取向的看法;其二則是將人權教育解釋為一種「教學領域」,意指教導學 生有關基本人權的概念與意識,而有各不相同的論述。
以上二說,研究者認為將人權教育解釋為一種「教學領域」的說法較為妥當,
主要原因為:若將人權教育解釋為權利的概念,其乃較近似於「教育人權」的解 釋,而非指「人權教育」,因而在本研究人權教育的意義當中,將著重於把人權 教育視為一種教學領域,用以教導學生有關基本人權的概念與意識,而做以下課 程目標的討論。
將人權教育解釋為一種教學領域上,Ray 及 Tarrow(1987:3-4)、Lynch
(1989:79-81)、徐宗林(1995)與張素真(1998)的研究中認為,人權教育近 似於倫理道德教育或是人格養成教育,為一種藉由啟發學生良知的教學過程,而 讓他們瞭解到自身的權利與責任,進而培育學生社會人格的發展;於 Lister
(1984,1991)與 Shiman(1991)的研究中,則較著重於人權教育在啟發學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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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原則及權利意識的面向,認為人權教育應為一種培養尊重和容忍的態度,以提 供人權的知識,激發學生的人權意識,並使學生能將所學轉換至社會、政治等與 民主原則相一致的實際應用層面(許佳慧,2003;陳玉佩,1999,2004);而洪 如玉(2003,2004)則以人權教育是使所有人了解到,其對彼此的人權皆具有社 會責任做一闡述;另於我國學者廖飛筆(1999)、湯梅英(1999,2001)、吳清 山及林天佑(2000,2005)、傅木龍(2001)、唐秋霜(2003)等人的研究,與 教育部對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人權教育的定義論之,則其多半將人權 教育的意義界定為一門瞭解人類尊嚴的教育,目的在幫助學生瞭解「人之所以為 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義務,進而培養學生的人權意識,並以尊重及包容他人為核 心,從而對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 等議題採取解決行動,共建一個美好的社會。
此外,在許多學者的研究中皆曾指出,人權教育的意義與課程目標是一種全 方位的面向,其不僅止於教導學生在認知面,熟記基本人權的內涵,人權教育更 應讓學生在情意面,由衷認可人權文化的價值,並於行動面上具體地實踐在生活 周遭。如我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對人權教育課程目標的界定即是一例:人權 教育的目的乃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的教 學方法及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與觀念,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體系,並於生活 中實踐維護與保障人權。意即人權教育的目標著重在認知、情意與行為三方面,
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正向且一致的態度取向,而使基本人權的內涵內化為學 生的普通常識與生活習慣(Bajaj, 2011)。因而人權教育的課程目標為(教育部,
2008c):
1. 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相關知識。
2. 情意層面:發展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的正面感受與評價。
3. 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看法可知,人權教育的意涵十分多元,有些偏重在道德教 育的面向,有些則偏重在學生品格教育的養成,另還有關於法治中權利意識的啟 發,與對他人的尊重及寬容等等。
然於上述關於人權教育的說法中,研究者的看法較同於 Lister(1984)與 Shiman(1991)研究中對人權教育的解釋,主要理由為:
1. 人權教育乃是延續著基本人權的保障內涵而來,目的為加強人民對基本 人權的認知與情感,故人權教育在課程目標上應是以啟發學生權利意識為主,以 提供學生人權保障的相關知識,激發學生的人權意識,並使其能將所學用之於社
1. 人權教育乃是延續著基本人權的保障內涵而來,目的為加強人民對基本 人權的認知與情感,故人權教育在課程目標上應是以啟發學生權利意識為主,以 提供學生人權保障的相關知識,激發學生的人權意識,並使其能將所學用之於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