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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四、 法治教育在我國的實踐內容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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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治教育在我國的實踐內容檢討

在瞭解法治觀念的典型見解與我國實施法治教育的意涵檢討後,以下將對我 國法治教材的內容做一檢討 12,並於後續資料分析時,用以觀察我國 99 課綱的 公民與社會之教科書文本中,是否仍存有此種現象。而於我國法治教育的弊病方 面,學者林佳範(2002a,2002b,2002c,2003)、翁國彥(2006)、許育典(2010a:

145-153,2010b,2013b:133-172,2014:297-307)、黃旭田(2003,2009)等 人歷來的研究中皆曾詳列數點說明,惟就研究者觀察後認為,大致上可分為三大 方向,分別為道德禮治與法治併行、法律本質的思考比例偏低、法治觀念的不足 與內容的偏差等,以下整理其內容,從簡論述 13

(一)道德禮治與法治併行

就道德禮治與法治併行此點觀之,得以發現於我國的教育現場上,經常秉持 著儒家的傳統思想,形成以倫理教育、道德教育為中心的禮治教育,而與憲政主 義所強調的法治觀念相背離。最明顯例子莫過於儒家傳統以「差別主義」、「特殊 主義」的階級觀為主,而與法治意涵的「平等」概念有所違背外,儒家倫理強調 以和為貴,習以人情導向做為社會網絡的基礎亦是一例。如傳統社會中,強調以 人情關係與社會成員來往,但現代的市民社會中,卻是將每個人當成獨立的個 體,彼此間依據理性而決定往來與否。因此長期倡導禮治教育的結果,即是在公 民課本中有著「社會發展造成人際疏離,因此我們應該恢復固有倫常……」的論 述,或是不惜犧牲自身權益,而為履行「寬容」的概念等。

但事實上,人際的疏離與重視個人利益,都是現代社會發展的自然現象。然 而課本卻教育學生須以人情關係與社會成員交往,不僅使學生與現實社會脫節,

更有甚者,若學生亦將公共事務也加以簡化做此番處理,輕則犧牲個人權益,大 則易衍生「走後門」的關說現象,而使社會往非法治的軌道偏離。

另外,於今年(2015)翰林版第四冊的社會學習領域教科書中,亦可見此種 道德禮治與法治併行,甚至是對法治意涵扭曲的編撰現象,如其對法治社會的敘 述為「法律只是維持人與人之間互不侵犯的最低標準,如欲塑造一個重禮儀、守 分寸、講道理的法治社會,還須仰賴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社會規範。」

12 在檢討對象方面,研究者未免模糊研究焦點,僅以廣義教科書(教科書、手冊、習作等)內 容為主,而不擴及教育部所推動的各項行政措施、個別教師身教管理,以及各校園境教的塑造與 經營部分(即潛在課程),如:各校的管理、管制措施等。

13 主要內容整理自許育典,《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台北:元照,2013 年 6 月,頁 13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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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得見,編者不僅將法治的意涵窄化為人民守法、守分寸的概念,其對倫理 道德等相關社會規範的過度推崇,亦違反法治教育的實施,以法規範做為根本依 據的價值界限。

(二)法律本質的思考比例偏低

藉由法律的思考模式,不僅可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避免落入既有意 識型態的窠臼,亦可以加強學生對法治憲政的價值連結。然我國受到長年填鴨式 教學的影響,於法治教育的面向上,向來僅著重記憶性的反覆背誦,而要求學生 思考的本質偏低。如以社會學習領域的公民習作本為例,因為課本常出現「憲法 是人民的權利保障書」之概念,因而習作的選擇題:「__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A)憲法(B)刑法(C)行政法(D)民事法」參考答案為「A,憲法是國家的 構成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惟就此子題的答案而言,不僅只有憲法是人民 權利的保障書,其選擇題中提到的所有答案,不論其內容是憲法、刑法、行政法,

甚至是民事法等,皆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為目標。因而此種不問思考邏輯,

而以單一標準答案為依歸的教育,不但無助於學生法治價值觀的建立,其更無法 培養出課程目標中,所欲使學生具備的現代公民之理性思辯能力。

(三)法治觀念的不足與內容的偏差

法治的基礎觀念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尤其在涉及人民與國家公權力行使正當 性的公法基礎觀念之傳授又更為重要。因而在相關文本內容的編輯上,須特別注 意其是否確實將基本權相關的保障內涵與觀念,完整的教導予學生,而非只著重 在權利義務的文字條列,又或是植入與人權理念相扞格的偏差,而將法治教育變 質為一種順民教育等。

另在我國法治教育不斷強調「犯罪預防」,而缺乏清楚的內涵定義下,乃使 得法治教育窄化為犯罪預防宣導或者變成道德宣講的例子,如我國青輔會所編撰 的「小執法說故事」之法治教材中,從編輯過程、取材乃至呈現方式,這套書可 謂相當認真而嚴謹。但若仔細分析其內容,則可發現竟有 62.5%的內文是用以介 紹一個或數個罪名,而與人民權利保障最為相關的憲法卻只占三則(3.75%)。於 此乃可發現,此種編輯角度正好反映出我國的法治教育,不重視憲法對基本人權 之保障的現況(黃旭田,2003)。

經上述討論得以發現,於法治的教育內容上,研究者並非反對以法律教育,

又或是刑法介紹等,做為法治教育內容的一部份。惟在實施法治教育時,其真正 意涵絕非僅限於法律條文的傳授、預防犯罪的宣導;相反地,其概念背後對人民 基本權利的保障、國家組織內制衡力量的確立與對公權力的約束等,對法治教育 的成立,才具實質的教育意義。

的內容(張茂桂,20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