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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二、 人權保障意涵的版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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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人與人權」的單元主題而來,在高二的「憲法與人權」處,乃引導學 生認識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義,並藉以「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理念與內容」向 學生強調憲法為人民而存在的基本概念。另由「自由權的保障與界限」及「平等 與差別待遇」的章節安排,說明憲政國家在關於人權保障的角色作為上,是如何 去調和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其應遵守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為何?而法律所保 障的實質平等之內涵有哪些?憲法何以容許國家與政府採取差別待遇措施,已達 成實質平等的目標。

從中得以發現,雖我國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與課綱中,並未言明人權保障 的課程核心理念為何,但若由相關的單元主題之章節架構視之,其中隱含的基本 權保障意涵,應與憲法學典型見解中,防止國家濫用權力侵害人民權利之概念相 一致。如在高一的「人與人權」主題中,提到人權保障最初的概念乃是源自於人 民抵抗王權的侵害,與其落實在校園中,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從而論及 現今社會中,人權最根本的意涵,即是用以防止國家濫權的防禦權概念之強調。

另於高二「憲法與人權」之主題的論述,更能佐證筆者的看法。相較於高一「人 與人權」之主題,僅對人權保障與保障類別作一簡短的說明介紹,在高二「憲法 與人權」中,乃藉憲法之於人權保障的重要性,說明國家與政府可能會因為本身 擁有軍隊、警察與司法系統等,具有極大權力的機構,因而在某些情況下,不自 覺地對人民造成嚴重的侵害。故實施憲政主義的國家,都應將人民基本權的實質 保障,視為國家不被動搖的核心價值,而更清楚表明人權保障的核心概念在於「與 公權力抗衡」的權利意識之啟發。

二、 人權保障意涵的版本差異

在教科書的章節架構上,因為教育部統一訂定的課程綱要之緣故,故在各版 本的標題、結構組成之意涵傳達上,與人權保障的典型見解欲傳遞之意涵相去無 幾。惟教科書六個版本在架構上雖無分別,但其在人權保障的文本內容上,卻有 著重要的差異,以下說明:

(一)教科書知識內容的差異

1. 人權保障的核心概念─「公與私」或「私與私」

在對人權的認知概念上,因為各版本編者的認知不同,故在教科書的編寫傳 遞上有著不同的內涵。而於人權保障的核心論述上,教科書內容主要可分為兩種 論述種類。其一乃是將重點放置在「與政府公權力對抗的防禦權概念」,並進一 步闡述憲法乃為保障此種概念而來,課文內容的重心明確聚焦在人民與政府間,

「公與私」的關係做一詳細說明,如「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是保護合法且基本的人民利益,特別是對抗政治權力的濫用(翰林版第一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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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2014:63)。」而此亦是多數教科書論述人權保障概念的核心重點。

人權需要受到保障的原因在於,國家擁有軍隊、警察、司法系統等,這 些機構擁有極大的權力,對人可能造成極大的侵害與壓迫,如果沒有明 文規定,人權很可能遭受蹂躪。(康熹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66)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許多人常誤以為憲法與個人生活無關。但事實 上,憲法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權,讓每個人都能實現其人性尊嚴。(南 一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95)

另在論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會明確標示人權保障是以「國 家與人民間的關係」作為論述的主體,如在提到平等權或自由權時,其內容分別 是「確保『國家』不可以恣意地對『人民』作差別待遇」又或是「『人民』有做 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政府』不可以隨便限制或干涉」;而非是將論述主體放 在人人享有平等與自由,故「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相尊重、包容等,作一內容說 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平等權就是尊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並確 保國家不可以恣意地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龍騰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

64)

自由權是尊重個人的主體性與自由意志,人民有做什麼和不做什麼的自 由,政府不可以隨便限制或干涉。(龍騰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64-65)

除此之外,有別於多數教科書將人權核心聚焦在人民與政府間「公與私」的 觀念,仍有少部分的教科書乃是將內容重點放置在講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建 立,需要相互的包容與尊重」之「私與私」概念,如認為「保障人權的觀念源自 於對人性的尊重,以及對他人的尊重。故在有了相互尊重,讓人懂得自我節制與 信守自由的界限後,便可使『人與人之間』避免因維護尊嚴,而造成互相侵犯的 衝突。(全華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82)」;又如將學生辱罵老師、子女毆打父 母等人與人之間的倫理問題,歸咎給人權教育落實的不完善。

雖然我國從 1987 年解嚴後,在人權立法上已有一些進展,但是學校發 生學生辱罵老師……子女毆打父母,以及職場性騷擾的問題,仍層出不 窮……有賴道德與法治教育去提升改進。(全華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

78)

因而,以「人際間相處問題」做為人權保障核心重點的教科書,其在學習活 動上,除了以同儕的相處案例,作為舉例題材,而有「動動腦」的問題思辯外,

其在課程的最末,亦是以「人權、法治與品德的實踐經驗」三者混為一談的方式,

讓學生在學習完人權保障的知識內容後,上台表達對「人權認知內容」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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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教科書帶領學生進行人權保障的學習活動─動動腦

(資料來源:全華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73)

圖 2:教科書帶領學生進行人權保障的學習活動─講人權故事比賽

(資料來源:全華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75)

2. 人權保障的立基點─「社會正義」或是「同理心」

在人權保障的內文中,關於保障弱勢的差別待遇,南一版特別提到政治哲學 家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的平等原則,並認為此種差別待遇乃是一種 基於平等原則所進行的社會正義,為一種弱勢群體在社會正義原則下,所應獲得 的個人權利。目的是給予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較多的資源,使他們能夠有充分的發 展機會,公平地參與社會生活,以實現個人的自我尊嚴,而非是大眾出自於憐憫 心、同情心所給予的幫助。

2014:93-94)

而有別於南一版認為人權應從平等原則或社會正義的個人「權利」角度出 發,在全華版和翰林版中,對人權保障的詮釋不外乎提及法律的保障外,其亦加 以強調良心、博愛及同理心與道德心的發揮,而將問題導向偏向「道德化」的論 述層面。如全華版認為「天生的不平等,有賴人類道德心的發揮,以拉近差距(全 華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99)」,而於人權的平等基礎上,則是基於人類理性、

良心與博愛精神的發揮等。

人人生而平等,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 以兄弟關係的精神(spirit of brotherhood)相對待,也就是要以博愛的 精神去對待世界上每一個人。(全華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61)

在彰顯個人意志時,權利的主張不該由自利的角度思考,應以權利義務 關係為出發點,並以平等與同理心與他人相互對待。(翰林版第一冊第 三課,2014:60)

3. 人權保障的界限─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調和 三冊第四課,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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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則是以翰林版跟康熹版,二個版本為主的說法。雖二者在內文中,皆 未曾對公共利益、個人權利又或是基本人權孰輕孰重,表達明顯的支持立場及看 法,但二者皆在論述的過程中,對於「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立場,得以理所當然 限制個人權利」的界定加以質疑。如此二個版本的教科書內文中,乃會加以探討 公共利益的本質是什麼?是否所有以公共利益之名而制定的法律都合理正當?

在什麼情況下個人自由必須妥協於公共利益?是不是走上街頭反對「以公共利益 為名目的開發案」的抗爭者們,就該被冠上「反政府」、「國家公敵」及「罔顧大 局」的罪名等等…翰林版及康熹版相對於全華版及龍騰版,僅對憲法第 23 條作 出字義解釋,此二版本則提出了更多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思辯空間,讓學生自 行去思索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的界限問題。

雖然「公益」往往是用來限制自由的理由,但不是所有以「公益」之名 而制定的法律都合理正當。我們必須檢視所謂的「公益」是什麼,是否 合理。此外,社會脈絡不斷變動,使人民願意交出其自由權利的「公益」

形貌也會跟著改變。(康熹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93)

政府及有權者常將土地徵收定位為金錢補償的課題,認為只要有補償、

拆遷等安置措施,就可以進行土地徵收。對於人民的抗爭,制式的將其 詮釋為罔顧大局。但土地徵收其實是基本人權被侵害的課題,……參與 公部門的決策過程與進度,以及對大型開發項目表達意見,皆為民眾的 合法權利,國家有責任去保護主張權利的人民。(翰林版第一冊第三課,

2014:59)

最後,於三民版及南一版,則有別於認為「公共利益應為優先考量」的全華 版及龍騰版,與認為「公共利益的定義須加以釐清思索」的翰林版與康熹版。三 民版與南一版乃是採取平鋪直述的編寫方式,將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衝突呈 現,並說明其中的解決之道乃是須視個案決定,而利用「正當性」做一調和的理 論式課文描述。

因為我國憲法第 23 條,將「……」列為國家限制基本權的公益目的,

所以即使在形式上符合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還必須檢驗國家各種行

所以即使在形式上符合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還必須檢驗國家各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