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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二、 法治觀念的版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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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觀念的相關單元主題之章節架構視之,在法治觀念的內涵傳遞,乃始 於單元二民主政治與憲政主義下,對基本人權保障的目的認識,與強調民意政 治、法治政治及責任政治下,公民監督及政府守法的價值。然再以單元三的法律 規範,讓學生了解到法律形成過程中,其背後依循的法治精神乃源自憲政主義的 架構、法治國的原理原則,如憲法的最高性、基本權的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 政、法的安定性與比例原則、權利救濟及國家賠償責任等,並加以生活中可能較 易觸及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做一較偏應用層面的說明介紹。

二、 法治觀念的版本分析

根據各版本公民與社會教科書的分析結果,歸納出各版本公民與社會教科書 所共同蘊涵的法治觀念及其認知內容上的差異,以下說明:

(一)公民與社會教科書之法治內涵

1. 人民守法的美德提倡

人民守法一直以來都是我國法治教育教授的重點項目之一,無獨有偶,此點 在高中公民與社會科的教科書上也不例外。在引導學生瞭解法治國意義與最基本 的客觀法律規範之法治單元中,教科書內文除了強調守法乃為國民與生俱來,即 具備的義務外,其更提到人民不遵守法律,所應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強制性制裁與 懲罰,而強化學生對法律的敬畏與服從。

圖 3:教科書關於守法觀念的圖示說明 1

(資料來源:南一版第三冊第三課,2014:70)

民主法治的國家中,國會通過的法律,經公布實施後,人民即有遵守的 義務。(南一版第三冊第三課,20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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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違法時,國家可以用法律強制要求人民守法或給予適當的處 罰……。一個人如果違反了法律,那麼國家便透過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 來要求或制裁人民,使個人不得不遵守法律。(全華版第三冊第三課,

2014:59)

此外,在關於人民守法的論述上,亦有教科書在字裡行間流露出「與道德混 用」的情形,而強調守法乃為一項具有美德的生活習慣,將「守法」與「守德」

畫上等號。尤有甚者,在教授法治觀念的相關單元中,此種將法治與道德混用的 現象,有時重視道德的程度,更勝於重視法治與法律。如南一版在課文中強調「除 了透過法治教育,希望人人能知法、守法;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道德教育』,

提升人民道德修養,以建立安和樂利的社會(南一版第三冊第七課,2014:

174)。」;如在翰林版中,也有「利用法律解決生活上紛爭時,『也應重視道德 的提倡』,使社會運作『更加』和諧順暢(翰林版第三冊第三課,2014:62)。」

之說法。

圖 4:教科書關於守法觀念的圖示說明 2

(資料來源:南一版第三冊第七課,2014:174)

在現代社會裡,法律在解決矛盾衝突、協調利益關係的過程中,日益彰 顯其強大的力量;道德則是一種無形的力量,在法律秩序中也發揮著重 要的作用,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皆受到道德評價因素的 制約和影響。因此,我們在探究法律的意涵,或是利用法律解決生活上 紛爭時,也應重視道德的提倡,使社會運作更加和諧順暢。(翰林版第 三冊第三課,2014:62)

2014:110)

3. 權力分立的制度設計 衡,實現「以權力約束權力」的制衡狀態……(南一版第二冊第二課,2015:43)。」

之法治內涵。

在法治國家,要求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的授 權,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限制人民的權利、自由……。簡言之,法治國家 的特徵是由民意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人 民與國家都要共同遵守。(龍騰版第三冊第三課,2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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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教科書關於權力分立的圖示說明

(資料來源:南一版第二冊第二課,2014:43)

4. 基本權的保障

由文獻分析而來,得已知曉在現代法治的觀念中,其最主要的目的乃是保障 人民的基本權,因而在公民與社會教科書中的法治意涵,亦是如此。在教科書內 文中,關於基本權保障的提倡,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乃是對基本權的核心─

人性尊嚴的探討,如憲法乃是國家為體現並維護人民的人性尊嚴而存在,其尊重 每一個人民在自由意志下所作的自主決定。因而在第二點上即是對各式基本權的 認識,如憲法所明文列舉的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及參政權等權利之內涵,以 及由此推衍出憲法最高性的原則意義。第三,則是針對「有權利即有救濟」一語,

進一步介紹,當人民權利受到損害時,國家所能提供制度上的協助與保護途徑,

如人民針對國家違法行為,可藉由獨立的司法審判,達到其權利救濟之目的。而 上述三點乃為公民與社會教科書在法治單元,針對基本權的保障,所給予學生的 法治內涵型塑。

憲法的基本目的在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只要具有人的心智,能意識 到自我的存在,並試圖決定自己的人生,進而顯現出自我形象者,就可 被稱做人。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即是肯定每一個人都具有相同價 值的人性尊嚴。(翰林版第三冊第四課,2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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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可以向國家提告的制度,是在憲法、行政法等國家規範如何統治人 民的實體法律出現後,才慢慢成形的。私人和國家間的紛爭解決機制,

稱為公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包括……。(康熹版第三冊第八課,2014:

200)

5. 偏向應用層面的法律教育

相較於前述法治觀念的基礎,在民法、刑法與民事紛爭的解決章節處,其傳 達出的法治內涵,較偏向於讓學生了解法律,進而遵守並用以行使、捍衛自身權 利。因而在此處的教育內容上,較偏向技術性、生活性與記憶性的法律知識,用 以幫助學生解決真實生活中,所碰觸的法律問題,藉以保護自身權利的完整。而 於公民與社會教科書中,此點亦是法治教育的主軸,惟相較於過往的法治教科書 中,常充斥著專業法律名詞與瑣碎的數字(許育典,2013b:124)而言,現今的 公民與社會教科書,已較過往的編輯內容,更為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如在民事法律方面,增強學生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消費交易的保護及網路法律 的認識等等。另還有關於學生在未來社會中,所可能碰觸到的法律問題,而有法 律扶助的相關內容之介紹。

6. 犯罪防治的宣導

由於我國的法治教育肇始於青少年犯罪率激增的緣故,因而在公民與社會教 科書的法治內涵中,亦有部分內容在探討犯罪行為對他人權利的影響,並進而對 竊盜、傷害、恐嚇及網路犯罪等違法行為,進行犯罪防治的教育宣導。此外,筆 者發現較特別的是,此種犯罪防治的宣導,並非大篇幅的在刑法與生活單元中呈 現;相反的,在刑法與生活單元的呈現比例上,雖不乏犯罪防治的法治觀,但其 更多的是以較抽象的原理原則,探討刑法的目的與犯罪的構成,並從而說明當中 對基本權的保障。而關於犯罪防治的宣導及反詐騙的相關法治內容,則相繼呈現 在上述所有關於人權保障及法治觀念的單元主題,如在論及人與人權的單元中,

翰林版的呈現上乃有防詐騙的法治內容宣導;又如在民法與生活的單元中,有侵 權行為的防治宣導;抑或是在刑法與生活的單元中,直接闡明法治教育乃為杜絕 犯罪的根本等等。

杜絕犯罪須從根本做起,加強法治教育甚為重要。(三民版第三冊第八 課,201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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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反詐騙內容宣導的圖示說明

(資料來源:翰林版第一冊第三課,2014:68)

(二)法治觀念之各版內容差異

在教導學生法治觀念的單元中,除上述各版本公民與社會教科書所共同蘊涵 的法治觀念外,其在認知內容的編寫上,仍有些許差異。雖此些差異可能只是礙 於各版對課程內容教授量多寡的問題,惟筆者認為此些內容差異,仍有可能造成 學生對法治的認知與態度評價的不同,故以下乃就幾個較重要的差異點作一說 明:

1.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之討論

在對教科書中的法治內涵,有了上個小節所整理出的基礎認識後,應讓學生 對於法治的精神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思考,因而在單元三主題三的「法律基本理 念與架構」中,論及「憲政主義下的基本法律架構」時,在南一版、翰林版、全 華版及三民版的教科書內文中,都有關於惡法爭辯的論點介紹,與引導學生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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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邏輯思考。其企圖藉由對「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介紹,引導學生反思實 質法治觀念下,法律的制定是不是只要具備形式的外包裝即可?又或者其也須在 實質內容上,符合正義與基本人權保障的內涵?

此外,在內容的呈現上,三民版主要是採開放的立場,僅做了二者的文意介 紹,並未對其優劣做出評價;而南一版及翰林版則是採正反論述的方式,希望學 生得加以思索,而獲得自身的結論,並內化為終身的價值觀,惟此二個版本在論 述的最末,仍採偏向惡法非法的論點,提出了憲政主義下對惡法問題的解決與處 置方式,如告知學生得以依循正當管道的抗爭或司法審查制度,減低惡法對人民 所帶來的傷害等。另在全華版的論述內容上,則較偏向惡法亦法的論點,雖其在 內文的描述中,呈現出惡法並不符合憲政主義下的法律應具備的正當性、正義性 與合理性之內容,惟其在內文的總結處,仍是以法的安定性論述為主,期盼人民 能先加以遵守。並於人民遵守的情況下,政府也須掌握時效,儘速讓惡法進入修 正或廢止的程序。最後於康熹版及龍騰版的教科書中,則無此「惡法思辨」的法

此外,在內容的呈現上,三民版主要是採開放的立場,僅做了二者的文意介 紹,並未對其優劣做出評價;而南一版及翰林版則是採正反論述的方式,希望學 生得加以思索,而獲得自身的結論,並內化為終身的價值觀,惟此二個版本在論 述的最末,仍採偏向惡法非法的論點,提出了憲政主義下對惡法問題的解決與處 置方式,如告知學生得以依循正當管道的抗爭或司法審查制度,減低惡法對人民 所帶來的傷害等。另在全華版的論述內容上,則較偏向惡法亦法的論點,雖其在 內文的描述中,呈現出惡法並不符合憲政主義下的法律應具備的正當性、正義性 與合理性之內容,惟其在內文的總結處,仍是以法的安定性論述為主,期盼人民 能先加以遵守。並於人民遵守的情況下,政府也須掌握時效,儘速讓惡法進入修 正或廢止的程序。最後於康熹版及龍騰版的教科書中,則無此「惡法思辨」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