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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教育的宗旨、內涵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宗旨、內涵與發展

人權議題隱含著對「人該如何生活?」的生命深層探討,呼應了教育兼具個 性化和社會化的雙重訴求,或可說人權即為個人和人類社群的核心價值,因而需 要在教育系統中被呈現。另一方面,即使人權詮釋的普遍性仍有爭議,但核心的 人權理念與原則卻無法被否定,而教育(無論是正式或非正式教育)既是重要的 傳布途徑,也提供了釐清討論的空間,而在人權實踐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故人權 與教育的結合討論,有其理論與實務的論據,探討人權教育必然奠基於人權的價 值概念之上,發展於教育的意義實踐之中。以下將植基於人權的學理概念之上,

對人權教育的宗旨與內容進行探討,並簡要梳理當前人權教育研究的發展。

壹、 人權教育的目的與宗旨

人權教育的目的,理想上應體現人權的本質價值,而實踐上則反映當代的共 識價值,因此,普世性和區域性的人權宣言或公約,常成為目前各國擬制人權教 育政策時的重要參酌。聯合國於 1948 年發表之《普世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定義教育的目的(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

教育應指向充分發展人類個性(human personality),以及強化對人權和 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也應該促進不同國家、種族或宗教團體間的瞭解、

容忍和友誼,並推動聯合國各項維護和平的活動。

由此可以看出,透過對他人存在的尊重與瞭解以達到人類和平的願景,是聯 合國人權教育的綱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O)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於 2006 年公布之《行動 方案:人權教育世界計畫(2005-2007)》,更開宗明義點出人權教育的目的,

在透過分享知識、傳授技能和形塑態度,建造「普世的人權文化」(a universal culture of human rights)(United Nations, 2006: 1),此外,除了延續上述《普世 人權宣言》揭示的教育宗旨外,也增列了「使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參與一個自由和 民主的社會,且此社會係由法律規則所治理」和「促進以人為中心(people-centred)

觀念的持續發展,以及提升社會正義」兩項要旨(United Nations, 2006: 12)。

前者強化了法治教育與人權教育的相互關聯性,人權教育與法治教育各有所重但

卻相輔相成,9人權教育是要人民覺知並有意識地維護自身與他人的基本人權,

甚至以此為基礎來質疑或挑戰侵權的社會制度,而法治教育則是提供社會實踐行 動所需的知能及環境(許育典,2005)。後者則再次要求教育必須回應人權「以 人為中心」的根本價值,落實在平等、正義的社會實踐上。

如前節述及,人權的討論難以脫離價值判斷的規範性範疇,Reardon 即主張 人權教育應建立在一個人類倫理規準的全方位整合體系之上,此整合體系以人性 尊嚴及其完整性為核心,展現在「經濟平等」、「機會平等」、「民主參與」、「人格 自由」和「環境永續經營」五項行動實踐上,以能充分發揮人權價值,並成為導 向人類和平的重要基礎(蔣興儀、簡瑞容譯,2002)。Reardon 真正關注的積極 和平(有效減少戰爭發生的機會),需仰賴完備的權利和義務系統,而人權教育 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義(洪如玉,2006;許育典,2005)。美國的《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便定義法治教育是在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關於法律、立法過程,和立法系統 及其基本原則與價值的相關知識與技能,旨在培養能承擔社會義務、監督立法與執行機構,並能

10 相較於人權教育的發展,和平教育(peace education)被正式提出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 1989 年舉行的「人類心中的和平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eace in the Minds of Men)中。

在其後發表的一系列《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裡便指出和平教育的意涵「當我們懂得以 非暴力的手段處理紛爭和衝突,高舉人權和公平的原則,並懂得欣賞不同的文化,學會尊重我們 身處的文化及身邊的人,我們就能建立真正和平的世界」(引自翁福元,2003:20-21)。從中可 看出和平教育的幾個關鍵意義與目的,如培養個人對「非暴力」的覺知和態度、解決衝突、重視 人的尊嚴、追求社會公義、尊重和接受差異等。這些價值與人權教育的傾向高度相容,除此之外,

Reardon 認為更高層次的「有機和平」(organic peace)是指全球正義的達成,即所有人都能完全 享有所有人權(洪如玉,2006)。就此而言,和平教育的終極關懷實緊扣著人權的理念,更進一 步說,普遍的人權實踐將導向和平的實現,而和平的穩定狀態則象徵著人權的普遍實踐的可能。

由上述可知,人權教育與和平教育皆有尊重差異、接納多元,以及反偏見與歧視的基礎認同,惟 前者指向平等的底蘊,後者反映和諧的基調。就達陣的途徑而言,和平教育首先強調學習非暴力 的衝突解決,而人權教育則著眼於生而為人具有之基本權利的認知與實踐。

11 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明言是以培養健全公民(citizen)為目的,而「公民」一詞廣義來 看,蘊含著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包括社會成員對公共生活和社群的整體參與(不僅止於政治生 活),且是同時具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分,而被期望有自主、判斷和忠誠的能力(van Steenbergen, 1994)。因此,就民主國家的公民教育而言,基本上是透過正式或非正式教育,傳遞 一套現行(政治)社會體系和功能的相關知識與信念,旨培養個人具備關心社會、參與社會和改 造社會的意願與能力,且能積極理性地應用民主權利的社會成員 (蕭揚基,2004)

洪如玉(2006)認為人權教育的目的,一在培養學生的人權素養,包括提供 人權的意義、知識、價值、歷史和事件等人權知識的教育(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s),以及陶冶學生人權關懷的態度和具備保障人權的技能,此為實踐取向的 教育(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二在建立人權文化社會,培養學生關懷所處 社群的整體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進而促進社會整體正義。人權素養是指基本 且必須的人權知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便產生可溝通協商的空間。

陳玉佩(2000)則整理多位學者的觀點,認為人權教育具有六項要旨,第一,

人權教育是全人格教育;第二,重在形塑尊重、容忍差異的人權態度;第三,發 展學生敏銳知覺自己與他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引發實際人權行動;第四,人權教 育應展現人權內涵隨社會需求而改變的擴展性與變動性;第五,最終要將人權知 識轉換為實踐應用;第六,努力推展世界的合作與和平。再就當前九年一貫人權 教育的意義與目的來看:

人權教育基本上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也就是幫助我們瞭解「人之所以 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也讓我們檢視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 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 題,去除阻礙人權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因此,人權教育 即是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 權利與義務、社會義務、全球義務的理解與實踐。(教育部,2008a:1)

從九年一貫人權綱要中,可以看出其對權利與義務的關注,儘管人權與義務 對應性關係仍有爭議,12但僅強調權利的尊重與維護,確實無法建構完整的法治 觀念,因此,(對權利而言)義務的觀念同樣需要重視。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或 是學者的觀點,基本上都同意人權教育有教導維護個人的自由與尊嚴、尊重異質 團體,和推展世界和平三個宗旨,並在此基礎上發展課程、教學與行政的支持機 制。此外,社會正義、法治、權利義務、公民素質、社會實踐等也是人權與人權 教育的核心論題。

綜合上述,研究者定義人權教育的目的,是植基於人性尊嚴和人格發展之

教育和人權教育的關係,可從兩方面探討,就應然面而言,成熟的公民教育應該教導人權的觀念,

方能幫助個人營造良好的自我與社群關係,故公民教育無法排除人權教育;但就實然面來看,無 論在何種社會體制下,國家公民教育都在幫助學生社會化,而此社會化歷程中,允許注入的批判 與改造意識,則有相對程度上的差異。而實施人權教育本身即在追求平等與正義的實踐,則可預 期的會挑戰權威和質疑違反人權的現行制度,以促成更趨平等的生存環境。

12 關於「擁有人權,是否也同時擔負義務?」的討論,Donnelly(2003: 147)本諸「人權是所有 人類先於社會義務而具有之權利」的精神,認為享有人權是獨立於履行義務之外的。「言論自由」

與「不得誹謗他人的義務」間並沒有邏輯關係,國家合法的懲罰個人毀謗的行為,並非因其違反 言論自由,而是其傷害他人權利的不當行為,毀謗者亦不因受罰而失去言論自由的人權。簡言之,

對權利的合理限制並不等同於擁有權利的義務,不應混淆兩者。

上,引導學習者體認自由、平等和正義等核心價值,進而涵泳尊重、容忍與欣賞 差異的開放態度,並能批判性地察覺侵犯人權或危害公義的不當作為,培養權利 與義務、民主與法治的觀念,旨在使學習者具備實踐人權的知識、意願和能力等 素養,終而導向人類理性與關懷的和平共存,實現「人之為人」的生存價值。據 此目的,人權教育應包含何種內容呢?以下陳述之。

貳、 人權教育的內涵

聯合國在《行動方案:人權教育世界計畫(2005-2007)》中將人權教育內 容分為三個層面,第一,人權的知識和技能;第二,人權的價值、態度和行為;

聯合國在《行動方案:人權教育世界計畫(2005-2007)》中將人權教育內 容分為三個層面,第一,人權的知識和技能;第二,人權的價值、態度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