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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老師的人權教育實踐

第四章 研究發現與討論

第二節 誠老師的人權教育實踐

奠基於前述的人權教育理念之上,本節將進一步闡述誠老師具體的人權教學 規劃、策略與實施。以下即就誠老師的期初人權課程構想,和具體實施的教學活 動兩方面加以陳述。

壹、誠老師的人權課程規劃理念與構想

誠老師在首次訪談提及本學期的課程規劃時,未有具體的課程計畫書,但大 體上仍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係根據正式課程架構規劃的課程,國中二年 級下學期的公民以「法律」為主題,包含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各種權利、

義務和權利救濟等學習內容。相較於政治和經濟主題,國中法律部分的知識比較 固定,結構性也較強,為幫助學生未來準備基本學力測驗考試,誠老師採自編講 義做為上課教材。自編講義收錄翰林版、南一版和康軒版教科書中的內容,以及 各家參考書的補充與延伸,以表格形式統整,並於關鍵概念處以空格保留,由學 生在經過老師的課堂講解後逐一填入。除了學生升學的考量外,另因誠老師確定 將不會繼續教授新心班三年級的公民課程,故欲使課程內容盡量完整,以減少造 成接續新心班之公民老師的負擔。

第二個部分,是誠老師對於國中生應具備之法律相關知識的主觀選擇,主要 包含下列四種活動:

1. 重點主題:誠老師認為消費者保護法、人權保障、犯罪防治、隱私權等

四項主題是國中生應該具備基本知識。而此四項主題也分布在本學期的 法律課程中,尤其皆是與民法和刑法相關的主題。

2. 撰寫時事剪報心得:由誠老師提供與課程搭配的新聞報導,如最新的立

法資訊或立法爭議等,請學生於課堂討論後書寫心得,並於當天收回。

其目的在藉此培養學生對社會和人群的關懷,以及批判思考的能力。

3. 認識非主流媒體:多數人是透過媒體認知社會議題和法律資訊,然而,

主流媒體卻常偏重法律的建制、修改或廢除等制度面的報導,對於法背 後的社會議題談論則有所不足。因此,誠老師爲提供學生更廣角的視野,

將會介紹較具社會關懷的「臺灣立報」和「破週報(POST)」兩份非主 流報紙,以提供學生瞭解在主流媒體中不易被論及之議題的管道。

4. 舉辦講座:為回應上述四項主題,誠老師計畫邀請「消費者保護基金會」

或「國際特赦人權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進入課堂來做一場演講,抑或請

「外籍配偶團體」來談論她們在臺灣的處境,及其遭遇的法律問題等。

對誠老師而言,「法律不只是法律,它其實也是一個工具,去認識這個社 會」(02112009,師訪)。而請局內人來談法律,是更直接認識法律或相 關議題的方式,這也是誠老師想舉辦講座的初衷。

上述的課程安排,基本上是扣合這學期以法律為主題的公民課程,那麼國中 課程中「法律」與「人權」的連結為何呢?誠老師認為人權保障是法律的核心價 值,但是當法律和人權都變成課程「主題」時,兩者的輕重立見。從研究者對本 冊教科書裡人權內涵的簡要分析中發現,以法律為主題的第四冊,呈現的內容以 法學知識為主,如憲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規範範圍、對象、責罰和訴訟途 徑等,而對法的人權意義陳述則相較為少。再者,法律的各個次主題,與人權的 連結度又有不同,例如,教科書中談論民法和刑法時,關於人權價值的內容份量 則有明顯落差,後者多於前者。從主題分立的談論方式和教科書內容的呈現來 看,人權和法律,人權和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像是被切割的獨立知識。

誠老師的教學經驗則再次證實了研究者的發現:

我們在講(國中)法律的部分,它還是有很大一部分放在你對法律制度的 瞭解,人權這個議題它在所有的章節中佔的份量不是那麼重。而且因為它

(人權)進入課程之後,……變成是課程的一個主題,只能把它放在憲法 的層面來看或公法的層面來談,然後到民法,好像我們兩個在做生意的時 候就不需人權了(笑),就變成是契約了。這也是現代知識的一個問題,

就是被切割開,這個議題、這個議題被切割開。(02112009,師訪)

然而,即使刑法與人權保障的關係更為密切,但是在課程內容上,仍然偏重 犯罪防治,如犯罪形成的要件、刑罰的類別等,其意在培養守法公民,「在國中

(刑法)這部分會比較多放在叫你不要犯什麼罪,什麼跟你切身利益有關的,我 覺得它比較像是品德教育」(04142009,師訪),但對刑法背後的意義探討卻有不 足,因此,誠老師於課程中安排了觀看《刑法第39 條》這部日本影片,深入探 討精神病患加害者和受害者的人權。

人權議題未必反映在教科書中,誠老師係透過前述四種活動,以延伸或外加 的方式融入人權議題。然而,隨著學期中課程的進行,活動的內容和進行方式皆 有所改變,「重點主題」的要項因應實際教學情況而有增刪(詳後述),且以課堂 討論與辯論的方式進行;爲增加學生接觸時事的機會,「撰寫時事剪報心得」改 由誠老師不定期播放「新聞剪輯」,然其目的仍與前者相同;「認識非主流媒體」

由於時間因素,「舉辦講座」則因學校行政考量,皆未能進行。

貳、誠老師的人權教學活動實施

誠老師以其自編的公民講義進行教學,講義是以關鍵字詞填空的表格重點整 理呈現,由學生在誠老師解說時,一方面在講義空格中填入答案,另一方面,就 誠老師的講解或講義內容提出疑問。編寫講義之初雖不寓有人權考量,但講義討 論的過程中,師生仍會對法律、人權概念進行釐清。除此之外,考量教學時間、

學生特質和課程性質等因素,誠老師主要透過「議題辯論」、「課堂討論」和「播 放新聞剪輯」三項教學活動,讓學生從中認知人權概念和培養人權素養,並在互 動中與學生建立關係,以下即就此三項活動做一敘述。

一、 重視議題辯論

辯論是一種特殊形式溝通的方式(諸承明,1994),其目的在產生接近真理 或共識的結論,幫助理性的判斷或提出適切的問題因應策略。誠老師期能藉由辯 論活動迫使學生從不同的面向分析人權議題,透過眾人的觀點提供事件更多元整 全的詮釋,既練習邏輯思考,亦培養批判思考的能力。除此之外,辯論過程中的 民主風範亦是誠老師關注的重點,如尊重他人言論表達的權利、傾聽等。辯論的 議題本身即帶有衝突的成分,一方面,學生必須學習面對人際溝通的衝突,另一 方面,人可能於衝突中展現真實深層的想法,這有助於教師瞭解學生隱匿的觀 點。由於時間因素,本學期共進行兩次長達20 分鐘以上的辯論活動,辯論的議 題分別為「加重軍人非軍事犯罪之刑罰是否合理?」和「原住民學生考試加分是 否合理?」以下即就兩次的課堂辯論做一說明呈現。

(一) 辯論議題一:加重軍人非軍事犯罪之刑罰是否合理?

誠老師直言,此次的辯論並非事先規劃。3 月 3 日的課堂上,誠老師先因詢 問兩位學生遲入教室的原因,而延遲了講課時間,接著又處理一位學生託言其手 痛未抄寫上課講義的事件,使得上課之初的氣氛較平日凝重,誠老師只是單向的 講授講義內容,缺少師生互動。直到講解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差異時,提及爲特殊 身分制定的《陸海空軍刑法》,誠老師順勢提起辯論,一方面,藉此轉變課堂氣 氛,另一方面,透過對該法的討論幫助學生進一步思考法律存在的意義與功能。

雖非課前規劃的活動,但根據誠老師以往在新心班進行課堂討論的經驗,新心班 的學生較其他班級能掌握討論的重點,故兼而考量班級特性後,誠老師當下判斷 此一即席的議題討論是為可行。

辯論的議題在於屬「身分法」的《陸海空軍刑法》,於民國90 年全文修法前,

規定加重三軍軍人非軍事違法行為之刑罰是否合理,例如,舊法中「軍人對婦女 強制性交者,處死刑」和「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等規定。28即是 以軍刑法立法體例中的「軍人犯主義」29做為論辯題材,探討其合理性以及與軍 人人權的關係。辯論的方式是讓學生先行自由討論,再由誠老師分別從贊成與反 對的學生中,直接指定正方和反方代表,進行兩輪辯論,第一輪為兩方的男生代 表(正方:死神、反方:阿正),第二輪為兩方的女生代表(正方:大雅、反方:

大姐),其他學生可自由發言或補充。

完整的辯論時間約為20 分鐘,綜合兩輪辯論,正方的主要論點有二,首先,

軍人身負保國衛民之責,理應以高行為與道德標準要求之;再者,軍人確實經過 嚴格的軍紀訓練,比一般人更能謹慎言行。基於此,即使是一般的錯誤或罪行,

軍人也應加重刑罰。另有學生認為軍人獲取槍械較一般人容易,故一旦犯罪,其 刑責當然應較一般人為重,相對地,若未帶槍械犯案,則不須加重刑責。對此論 述,誠老師立即指出「身分法」是就身分非事件而言,與是否攜槍械犯罪無絕對 關係。從學生發表的意見中,誠老師更能發現其觀念模糊之處,並適時予以導正。

反方則認為軍人在戰時最先爲國犧牲生命,平時還須步步為營,絲毫錯誤還須加 重刑罰,於情於理皆有不合。對此,阿正進一步認為「如果要加重處罰的話,那 我們是不是也應該給他們更好的福利?」(03032009,觀紀)學生接下來的討論 也嘗試將軍人的薪資和福利與其他職業相比較,誠老師雖提出軍人與公務員和教 師同樣免稅的資訊,但仍因其它資訊不足而未有定論。對於學生將「刑責」與「福 利」連結的立論,或由「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推衍而來,實則兩組的關係並 不等同,誠老師推測此一觀點來自學生的家庭教育,與其階級背景有關。

討論過程中,誠老師一方面釐清學生意見,另一方面,增加新的條件或補充

討論過程中,誠老師一方面釐清學生意見,另一方面,增加新的條件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