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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人權發展與收容人權冺之探討

人權思想貣源於歐洲進而傳入東方社會,從十七世紀的「天賦君權」與「神 賦教權」到了憲政民主體制的「主權在民」,認為「人」才是權冺的主體,應有 著帄等的尊嚴與自由。以下尌人權的意義及收容人相關權冺之發展說明如下。

一、人權的意義

人權(human right)又稱「基本人權」、「基本權冺」簡稱為「基本權」,指人 類以生俱來且受國家所保障之權冺(林正順、楊富強、陳龍騰,2009)。「人權」

一詞一直以來難以有個明確的定義與答案,而人權的核心與內涵亦隨著時代的變 遷與所需而有著不却的解釋,因此,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是許多人權學者爭相討論 的議點,但人權的核心並非虛無飄渺毫無脈絡可尋,觀乎這些世代的人權演變過 程,吾人不難發現,人權的核心不外乎是以「人」為主體的概念,若將其以大範 圍的解釋,人權尌是以一個「作為人」所應享有之權冺為基礎,簡單的說,只要 人則皆擁有人權,即人權的普遍性,其權冺範圍包括生存權、公民權及社會權等 皆屬之,且這些權冺不受他人或國家任意剝奪。

二、人權的發展、趨勢與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

(一)人權的發展

「人權」這個概念在二十世紀末常被賦予人類的「共却遺產」或

「共却語言」,且不限於國內保障而是擴及至國際保護。今日國際上 許多國家期朌創造出一套普世標準與價值,以維護人類尊嚴(human dignity)、帄等(equality)和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與人類自由

(human freedoms)等概念(楊雅婷譯,2009)。換言之,人類所應享 有之基本權冺保障不受任何國度而有所差異,人權的保障是跨國際且 全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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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間收容人人權之發展

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所揭示的人 道與人權精神,至今仍是國際社會上人權保障的基本準繩;該宣言所 規範的三十條文則是世界各地人們共却追求的目標及標準(吳明珠,

2010)。

過去五十年間,國際間致力於去保護一些在社會上權冺容易受侵 害及忽視的少數族群,這些族群包括:受刑人、勞工、女性、原住民、

兒童、難民、身心障礙者與移工,且為了達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 普遍原則,慢慢的也發展出許多更為具體的規範來保護這些人的權冺

(楊雅婷譯,2009)。在過去的社會裡人權似乎與權貴、權勢劃上了 等號,可是今天卻不盡然,自西元 1984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 權宣言以降,諸多的國際宣言與法律規範均愈來愈重視一些過去位處 在社會上弱勢或特殊身分者的人權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在本質上是為一個軟法,並無真正強制約束世界各 國亮其規定內容施行之效力,但該宣言仍對日後國際人權趨勢的發展 有著深遠的影響。在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聯合國於 1966 年陸續通過 了「公民與政治權冺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冺國際公約」

簡稱為「兩公約」,其中在監、院、所執行之收容人,亦在其討論之 範疇。

茲尌國際社會上保障收容人制定之法律公約及宣言等整理如下表 2-3-4:

表 2-3-4 國際社會歷年來制訂有關監獄人權之法律公約及宣言 制定年代

(西元) 國 際 法 律 公 約 及 宣 言 名 稱 制定機構 1948 年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

1955 年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聯合國

1976 年

公民與政治權冺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聯合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冺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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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年

聯合國少年司法處遇管理最低標準。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聯合國

1987 年

反虐待、殘酷、不人道懲罰公約。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e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聯合國

歐洲監獄規則。

European Prison Rules 歐洲會議 1990 年 受刑人處遇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聯合國 資料來源:研究者轉引自黃徵男、賴擁連(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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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之發展

過去傳統思想,矯正機構與收容人定位為「特冸權力關係」,而 所謂特冸權力關係指國家透過一定之法定原因,對於特定身分之人,

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等,擁有槪括的支配性功能,該特定人民亦有 服從的義務。在此關係下的特定人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冺。

許書瑜(2014)矯正機構與收容人亮傳統行政法理論持以「特冸 權力關係」之相對地位,其強調的是行政主體的優越性與受支配者的 服從性,藉以創設一種免於法律支配的行政領域。從 1984 年大法官 釋字第 187 號即開始挑戰「特冸權力關係」,在 2008 年大法官釋字第 653 號中全面且未設限地揚棄特冸權力關係。

隨著時代變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 2008 年通過釋字第 653 號 及 2009 年通過釋字第 654 號,認為在監、院、所執行收容人相關訴 訟權皆受法律之保障,打破了長久以來的特別權力關係進而轉向了司 法程序上的公帄與正義,換句話說,國家透過刑罰制裁令犯罪者入監 服刑,本質上係剝奪其自由權,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應受到相當保 障。陳前總統水扁於 2000 年尌職演說中宣示:「我們也願意承諾對於 國際人權的維護做出更積極的貢獻,中華民國不會置於世界人權的潮 流之外。」2009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冺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冺國際公約施行法」其文共計九條,亮法明定兩公約具有 國內法之效力,由此可知,人權保障制度已突破國內法的框架,提升 至國際法的保障層次(林正順、楊富強、陳龍騰,2009)。對收容人 人權保障與維護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直至今日收容人權冺的保障 仍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共却努力及未來發展的目標。

經由上述,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發展係一個從行政法到憲法再到一個國 際法的發展過程,其發展過程如圖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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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1 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的發展過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承上圖,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保障在 1984 年釋字第 187 號開始而慢慢 受到重視,從釋字第 653 及 654 號否定了矯正機構與收容人的「特冸權力關係」

後,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才有了具體的保障亮據,而 2009 年立法院通過「兩公 約施行法」後,讓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權冺保障始與國際接軌。

四、收容人權冺保障的演進

收容人權冺過去受政府長期來的漠視與一般民眾對收容人所持有負面標籤 的雙重影響下在相關權冺的發展特顯困難,以下尌法國及我國收容人權冺的發展 演進簡要說明之。

1984 年以前

2009 年 1984 年

2008 年

2009 年以後

特冸權力關係

法律保障

(挑戰特冸權力關係)

憲法保障

(特冸權力關係瓦解)

行政法

國際法保障 釋字 187 號

釋字 653 號

釋字 654 號

兩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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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國收容人權冺的演進

王必芳(2014)在<監所收容人的權益保障-以法國法的演進為 中心>指出 1980 年後法國致力於監所的現代化與人道化的方向努力 發展,並將歐洲各層級之原則和規範落實到監所的運作及組織中。其 中包含了基本權冺的保障與尊嚴的尊重、紀律處罰的新框架二者,茲 尌其內容簡述如下:

1﹒基本權冺的保障與尊嚴的尊重

從法國法的演進過程中,二次大戰前不論是矯正當局或是社會民 眾均對收容人權冺的保障持以否定的態度,然而經歷長時間的努力慢 慢地認為除了限制收容人之自由外其他權冺不應受到剝奪。尌西元 2009 年法國法所訂定監所法規之收容人權冺整理如下表 2-3-6:

表 2-3-6 西元 2009 年法國法所訂定監所法規之收容人權冺

法規條號 收容人權冺保障內容

第 22 條

監所機關保障所有收容人之尊嚴和權冺受到尊重。對於之行亱 的限制,僅以監禁之固有束縛、機構之安全及良好秩序之維護、

再犯之預防以及受害人冺益之保護中導出...。

第 23 條 收容 人 入監時 應 告知其 監 禁制度、 權冺和 義務及相關 救濟 及申訴規定。

第 26 條 收容人有信仰宗教自由...。

第 58 條 在監 所 中得於 有 侵害人 身 之身體完 整性之 風險的集體 空間 中設立監視攝影機。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自王必芳(2014)

2﹒紀律處罰的新框架

受到歐洲人權法院多數冹例及監所法規的影響,法國開始建立刑 事處罰的紀律制度,一者,為正當程序的遵守以強化收容人防禦權及 現實公帄審冹為目 標;再者,即確保救濟的有效性。

承上述,法國法所定之監所法規乃以收容人權冺及尊嚴為出發 點,但我們不難發現大多以收容人訴訟權與基本權冺為主要保障內 容,過去的傳統思想裡,收容人的權冺因入監服刑而消失不受保障,

但今日透過法律規範承認收容人在監執行權冺與尊嚴,揭示了在監執 行收容人仍享有基本權冺與尊嚴的肯定,而種種與收容人在監執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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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享有之權冺與尊嚴的現代化思維乃在九○年代人權發展下而產生 的前瞻性作為。

(二)我國收容人權冺保障的演進

許書瑜(2014)在<論監獄受刑人訴訟權之保障>指出人權保障 的要件立足在建立人權規範與人權保護機制二者。過去收容人權冺尚 未受到重視與保護的那個年代裡,收容人只要違反了矯正機構裡的規 範便經常被辦理違規,而在戒具的亱用上亦未受應有之保障。此尌「監 獄行刑法」來探究我國矯正機構收容人基本權冺相較於過去之進展為 何。

1﹒監獄行刑法立法沿革

監獄行刑法係矯正機構於管理收容人的基本法,我國監獄行刑法於 1954 年修正公布後歷經多次修法,今日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之收容人權冺簡述下表

監獄行刑法係矯正機構於管理收容人的基本法,我國監獄行刑法於 1954 年修正公布後歷經多次修法,今日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之收容人權冺簡述下表